现在,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体系的纲要完成了。只要正义的储存率或合适的比率范围被确定,我们就有了一个调整社会最低受惠值水平的标准。对转让的数额和从基本的公共利益得来的好处的安排,应当提高不利者的与必要的储存、平等自由的维持相一致的期望。当社会基本结构采取这种形式时,所导致的分配无论怎样都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每一个人在他的合法期望赖以建立的公共规则体系下获得了他有权得到的整个收入(工资加转让)。
于是,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见第14节),分配正义观的一个中心特征是:它包含了较大成分的纯粹程序正义。我们并不试图在知道具体个人的偏爱和要求的基础上来规定关于利益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上面这种知识被看成是与一个合适的一般观点不相关的;而且它无论如何带来了各种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能由那些具有可容许的简洁性的原则——可以合理地期望人们同意这类原则——来处理。但是,如果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要成功的话,那么,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就有必要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种背景制度的正义体系。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依赖以社会基本结构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为先决条件。
对分配份额的解释恰恰详细地说明了这样一种尽人皆知的观念,即一旦一种(可行的)竞争价格制度恰当地得到组织且体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那么收入和工资便将是正义的。这些条件是充分的。作为结果的分配是背景制度的正义的一种情况,类似于一种公平游戏的结果。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个观念是否符合我们有关正义与不正义的直觉观念。具体地说,我们必须询问它符合常识性正义准则的程度怎样。看来我们似乎忽略了这些观点。现在我就来表明,这些观点及其附属地位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我们也许可以用下列方式来表述问题。密尔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一个人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水平上,那么这些正义准则的和谐就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工资的例子中,每个人按照他的努力来取酬和每个人按照他的贡献来取酬的这两个准则,其本身就是相反的命令。而且,如果我们想要评价这些准则的话,它们自身并不能提供办法来决定如何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所以,常识性准则不能表现一种关于公正或公平工资的确定理论。[34]可是,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密尔看来是这样假设的)一个人只要采取功利原则就能找到一种满意的观念。某些更高的原则确实是必需的;但是除了功利原则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选择对象。甚至可以把例如从按能力分配到按需分配这些常识性准则中的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组合,提高为一个第一原则。[35]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了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我们的问题是要考察:常识性的正义准则是否会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产生,以及它们会得到何种方式的评价。
我们现在从由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环绕的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中来考察工资的例子。假设每个公司(不管公有还是私有)必须适应供求的长远趋势来调整它的工资价格。公司所付的工资价格不能太高以致雇用不起这些价格的职员;也不能太低以致有能力的人鉴于其他可得到的机会而不再为公司贡献他们的技术。总之,在平衡中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将是相等的。于是,弄清各种正义准则是怎样发生的就并不困难。这些正义准则仅仅确定出从劳动力市场的求方或供方,或供求双方看来是有意义的工作的特征。一个公司对工人的需求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劳动单位所贡献的净价值(这可以通过它所生产的商品销售价格来衡量)来决定的。这种贡献给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条件,依赖于家庭愿意为商品所付的价钱。富有经验、训练有素并且具有天赋能力和特殊专长的人倾向于赚得一笔特别报酬。公司愿意给具有这些特性的人以更多的报酬;因为他们的生产力较高。这个事实说明和强调了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酬的准则;而作为另一些特例,我们则有按照每个人的训练或经验等付酬的准则。但是从供方来看,如果要说服那些以后可能提供其服务的人承担训练和延迟的费用,那么对他们也必须付出一种特别报酬。类似地,对于那些涉及到偶然的、不稳定的就业因素的工作,或者处在危险的、使人厌恶的艰苦条件下时的工作,也总是要付给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能找到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每个人的努力和他所承受的危险等付酬的准则就产生了。即使假定人人都具有同样的天赋,这些准则仍将是从经济活动的要求中产生的。如果给定了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那么某些特征就会作为相关的东西被区分出来。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实践都倾向于承认这些准则,并按照市场的需要随时调整对它们的评价。
所有这些看来都是相当明确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的几个要点。首先,不同的正义观可能产生相当接近的常识性准则。这样,在一个由功利原则调节的社会中,所有上述的准则就很可能被承认。只要经济实体的目标是充分相似的,这些准则就必定要被诉诸,工资政策就将明确地考虑它们。另一方面,对这些准则的评价一般是不同的。各种正义观正是在这里分野。这里不仅有一种以其他方法实施工资政策的趋势,而且经济活动的长期趋势几乎肯定要采取另外一条路线。当背景制度中的家庭受不同的观念支配时,公司和工人必须适应的市场力量却不是这样。供求关系的一种不同平衡肯定会使各种准则产生不同的平衡。这样,不同正义观之间的对立并不表现在常识性准则的水平上,倒不如说表现在对这些准则的因时制宜的相对不同的强调上。无论如何,一种关于公平或正义的平衡的传统或习惯的观念决不能被看作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依赖于那些调节背景制度的原则及其所要求的对现存条件的调整。
有一个例子可以澄清这一点。假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机会的公正平等,而另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在第一个社会中,以按每个人受训练和教育的情况付酬的特殊形式出现的按贡献付酬的准则也许不大受重视。即使我们假设(正像事实所表明的)个人具有不同的天赋才能,情况也很可能如此。其原因在于:在有更多的人接受了训练和教育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有能力的人力供应要大得多。当不存在对获得教育的机会的限制或在资金市场中对教育方面的贷款或补贴没有不完善之处时,那些具有较好天赋的人便只得到相当少的特别报酬。在较有利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之间的相对收入差别趋于消失;而且,当差别原则被遵循时,这种倾向就更强烈。这样,按照每个人的训练和教育情况付酬的准则,在第一个社会中就比在第二个社会中被考虑得少,而按照每个人的努力付酬的准则则得到更多的重视。当然,一种正义观要求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各种准则的恰当平衡正常地相应发生变化。对正义原则的始终一致的运用逐渐重塑了社会结构,以致市场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因而重新确立了这些准则的重要性。即使现存的平衡是正确的,它也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www.xing528.com)
此外,记住这些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十分重要。做到这一点有时是困难的,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这些常识性准则,并因而在我们的思考中可能具有显著的地位,以致它们的从属地位不能得到证明。没有一个准则能有理由地被提高到第一原则的水平。每一个准则大概都对应于一种与某些具体制度相联系的相应特征,这一特征只是某种具体制度的许多特征中的一种,而这些制度也是特殊的制度。采纳其中一个准则作为第一原则必定导致忽略那些应该考虑的其他事情。而如果所有或许多准则都被当作第一原则的话,它们就会缺少明确的体系性。常识性准则的概括性是不恰当的。为了寻找适当的第一原则,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些准则的后面去。人们都承认,有些准则初看上去具有相当的概括性。例如,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酬的准则包括了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中的分配方面的许多情况。若接受分配的边际生产率理论,则每一生产要素都按照它增加的产出而得到一种收入(假设生产资料是私人占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工人的所得不多不少正是他劳动成果的全部价值。这种情况马上给我们一种公平的印象。上述准则诉诸关于我们的劳动成果方面的财产的自然权利的一种传统观念。因此,对某些作者来说,按贡献分配的准则作为一个正义原则是令人满意的。[36]
不过,很容易看出,这不是证据。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依赖于供求关系。一个人的工作贡献随着公司对他的技术的需求而变化,也随着对公司生产的需求而变化。一个人的贡献还受到有多少人可提供类似的才能的影响。因此,不应当假定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就会导致一个正义的结果,除非潜在的市场力量及其所反映的机会的可得性受到恰当的调节。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意味着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于是,除了建立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背景安排之外,没有其他办法来恰当地评价正义准则。的确,某些制度可能赋予某些准则以一种特别显著的地位;例如,一个竞争的经济就是这样强调按贡献分配的准则的。但是,有关最后分配的正义的结论决不能从一个孤立的准则被使用的情况中推出。对许多准则的全面衡量要通过整个体系来做出。这样,按需分配的准则就应留给转让部门去执行;它完全不是一个有关工资的准则。为了评价分配份额的正义,我们必须注意背景制度的总体活动和来自各个部门的收入和财富的比率。[37]
有人可能会反对前面对常识性准则的解释和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认为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决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生产要素决没有收到它们的边际效果,至少在现代条件下,一些大公司很快控制了各个工业领域。竞争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不完善的,个人的所得小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他们被剥削了。[38]我们对此的回答是:首先,无论如何,适当调节的竞争经济及恰当的背景制度的观念是一种理想的蓝图,它旨在展示两个正义原则可能怎样实现。它可用来解释这些原则的内容并说明种途径——循此,无论是一种私有制经济或是一种社会主义制度都可以满足这种正义观。即使现存条件总是达不到理想的假设,我们还是得到了某种关于何为正义的概念。而且,我们因此就能处在一种更好的地位来评价现有缺点的严重程度,并决定接近这一理想的最好方式。
第二,个人因市场的缺陷而遭受剥削这种情况的意义是十分特别的,这就是说,它意味着即按贡献分配的准则被侵犯了,而这一情况的发生是因为价格体系不再有效。但是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这个准则只是许多从属准则中的一个,真正要考虑的是整个制度的活动,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在其他地方得到补偿。再者,既然从根本上说效率原则没有被实现。那么人们也可以说整个共同体遭受了剥削。但实际上剥削概念在这里是不恰当的。它暗示着背景制度中的一个深刻的不正义,而与市场的低效率关系不大。[39]
最后,鉴于效率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我们就用不着特别担心对市场完善的不可避免的偏离。更重要的在于:一种竞争体系在机会公正平等的背景下为自由联合体原则和个人职业选择提供了场所;而且一种竞争体系容许家庭的选择来调节满足私人目的的生产项目。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是经济安排与自由制度和自由联合体之间的相容性。这样,如果市场是合理竞争和开放的话,那么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就是一个可行的概念。这个概念似乎比其他传统理想更为实际,因为它被明确地建构得把大量可能的标准协调为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效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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