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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偏爱:个人情况下的合理特征及契约观点的支持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个人的情形中,避免纯粹的时间偏爱是一个合理的特征。正如西季维克认为的,合理性意味着一种对我们生命的所有阶段的不偏不倚的关心。[25]西季维克设想,普遍善和个人善的观念在基本方面是类似的。所以,契约观点在反对把时间偏爱作为社会选择的一个根据方面同意西季维克的观点。关于储存水平的公共决定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时间偏爱的偏见不配得到特别的尊重。这种情形的特殊性并不使之成为例外。

时间偏爱:个人情况下的合理特征及契约观点的支持

我已经假设在选择一个储存原则时,原初状态的人没有纯粹的时间偏爱。我们现在需要考察这个假设的理由。在个人的情形中,避免纯粹的时间偏爱是一个合理的特征。正如西季维克认为的,合理性意味着一种对我们生命的所有阶段的不偏不倚的关心。某种事情发生得或迟或早这种仅仅存在于时间上的差别,自身并不构成对它应给予或多或少的重视的合理根据。当然,一种现在或即将到来的利益,由于它的较大的确实性或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更重要;我们亦应当考虑到,我们的状况和对于某些特殊享受的能力将如何变化。但所有这些均不能证明下述偏爱为正当,即仅仅因为一种较小的目前利益在时间位置上较近,就宁可要它而不要一种较大的长远利益(见第64节)。[25]

西季维克设想,普遍善和个人善的观念在基本方面是类似的。他认为,正像个人的善是通过对接续的各个时刻的善的比较和综合所构成的一样,普遍善是通过对许多不同人的善的比较和综合所构成的。这些部分和整体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相同的,都建立在功利的集合原则上。[26]因此,社会正义储存原则必须不受纯粹时间偏爱的影响,因为正像前面所说的,个人及世代所处的不同时间位置本身并不能证明对他(它)们的不同态度为正当。

既然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个人合理选择原则的扩展,那么反对时间偏爱的论证就必须是另外一种论证。这个问题可以借助原初状态来解决;而且只要从这个观点来看问题,我们就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各方没有理由赋予单纯的时间位置以某种重要性。他们必须为各种水平的文明选择一个储存率。如果说他们因为主张未来的事情在现在不太重要,而在较早的和较晚的时间阶段间作出区别的话,那么现在的事情在将来似乎也不太重要。虽然任何决定都必须在现在作出,但用现在来贬低将来而不是用将来来贬低现在的做法却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情形是对应的,另一个决定也像这个决定一样是任意的。[27]既然原初状态的人在无知之幕下采取了任一时间阶段的立场,那么对他们来说,这种对应性是明显的,他们不会同意一个或多或少重视较近时期的原则。他们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从所有的观点看来都是一致的协议;因为承认一种时间偏爱的原则,就是授权处在不同时间的人们仅仅根据这种偶然性来不同地衡量和评价相互的要求。

正像按照合理的审慎,对纯粹时间偏爱的拒绝并非和考虑不确定性和变化的环境不相容一样,它也不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或私有制经济中使用利率来分配有限的投资资金。限制倒不如说在于: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中,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地对待它们。对原初状态的规定使它能在这方面导致正确的原则。在个人的情形中,纯粹时间偏爱是不合理的:它意味着一个人没有把所有时刻看成是他的生命的平等部分。在社会的情形中,纯粹时间偏爱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在不考虑将来的更为常见的情况里)现在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

所以,契约观点在反对把时间偏爱作为社会选择的一个根据方面同意西季维克的观点。如果现在活着的人让自己受这类考虑推动的话,他们就可能错待他们的先辈和后代。这个论点看上去可能是与民主原则对立的;因为人们有时说:民主原则要求应当按现代人的愿望来决定社会政策。当然,我们设想在适当的条件下这些偏爱需要得到澄清和确定。为将来的集体储存包含着一种公共善的许多方面,孤立和保证的问题就产生于这种情形。[28]但如果假设这些困难被克服了,并且现在世代的有根据的集体判断在必要的条件下被认识了,那么就可以设想:即使当公众判断显然是错误时,这个国家的一种民主观点仍不支持政府为了将来的世代而采取的干预。(www.xing528.com)

这个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对它怎样解释。若是作为一种对一部民主宪法的描述,那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反对。一旦立法和社会政策明确表达了公众意志,政府若还是民主政府就不可能凌驾于它之上。政府无权否决选民关于要储存多少的观点。如果一种民主制度是合理的话,那么政府拥有这种权力通常最后会导致一种较大的不正义。我们要根据其产生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的可能性,在各种宪法安排中进行选择。一个民主主义者就是相信一部民主宪法将最好地满足这一标准的人。但他的正义观包括着一种准备满足未来各代正义要求的规定。即使作为一种实践,选民在选择制度中应当有最后的发言权,这也只是因为:这比那种政府凌驾于它的希望之上的情况更可能是正确的。然而,由于一种正义宪法即使在有利的条件下也只是不完善程序正义的一种情形,所以人民仍然可能错误地作出选择。也就是说,由于引起不可逆转的损害,他们可能使对其他各代的严重侵犯永久化;而这在另一政府形式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从那种构成民主制度自身基础的同一种正义观来看,这种不正义也许是相当明显可见的。这个正义观的一些原则实际上可能或多或少明确地包含在正义宪法中,并经常被司法界和明智意见在解释这个观念时所引用。

所以,在这些情形中,一个民主主义者有理由通过某些适当的不服从形式来反对公众意志,甚至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来试图巧妙地反对它。虽然我们深信一种民主宪法的健全性并接受一种支持民主宪法的义务,但是在集体判断很不公正的场合下,遵守特别法规的义务还是可能被弃置一旁。关于储存水平的公共决定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时间偏爱的偏见不配得到特别的尊重。事实上,由于受伤害方面即未来世代的缺席,这一决定便更成问题了。除非一个人认为有某种其他的更好政体并致力于这一目标,否则他就仍然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只要一个人不相信这一点,而只是考虑适当的不服从形式(例如非暴力反抗或良心的拒绝)是纠正民主制定的政策偏差的必需的、合理的方法,那么他的行为就还是和接受一种民主宪法一致的。在下一章我将详细讨论这个问题。目前的关键在于:有关为将来储存的集体意志,像其他社会决定一样服从于两个正义原则。这种情形的特殊性并不使之成为例外

我们应该注意到:反对把纯粹时间偏爱作为第一原则的观点,是和认为对将来打某种折扣可能会改善否则便有缺陷的标准的认识可相容的。例如,我已经评论说:功利原则可能导致一种非常高的储存率,这将使较早的世代承受过度的负担。这个后果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生活在将来的人们的福利打某种折扣来纠正。既然较后的世代的福利被考虑得少些,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储存那么多。通过调整所要求的功利函数中的参数来更改必需的积累也是可能的。我不能在这里讨论这些问题。[29]遗憾的是我只能表达这样一种意见:即这些方法只能缓和错误原则的后果。这种情形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在把功利标准与平等原则结合起来的直觉主义观点那里所见到的情形(见第7节)。在单独考察这两个原则便没有哪一个可以被接受时,直觉主义就用被恰当衡量的平等标准来纠正功利标准。所以,与此相似地,如果我们已经采用了适当的储存率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持久的社会功利(最大限度地扩大某种总功利)这一观念,那么,假如未来世代的福利受重视的程度较小,我们就可以获得一种似乎是较合理的结果;最恰当的折扣率可能依赖于人口增长的速度和资本的生产等等。我们要做的就是调整某些参数,以便可以得出一个与我们直觉判断较一致的结论。我们可能发现:为了获得代际的正义,我们需要对功利原则进行某些修正。确实,在这些例子中,时间偏爱的引进可能是一种改善;但是我相信,以这种方式引进时间偏爱表明了我们是以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为出发点的。这里的情况和前面提到的直觉观念之间有一种差别。和平等的原则不一样,时间偏爱没有伦理学的内在吸引力。它以一种纯粹特定的方式被引进,以减轻功利标准所造成的种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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