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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正义问题:正义论修订版的观点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关于社会最低受惠值怎样被规定的评论,已经把我们引到了代际正义的问题。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例如,经典功利原则就显然把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

代际正义问题:正义论修订版的观点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然而,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这个问题出现在现在这个背景下,是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以及由适当的一组背景制度所环绕的竞争经济,能否设计得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答案必定依赖于要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而这一点又与现在的世代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下一代主张的问题有关。

迄今为止,我没有谈到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处于什么水平。常识可能认为正确的水平应依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当平均值上升时,在其他方面均等的情况下,最低受惠值也应该提高。或者人们可能会说,习惯的期望决定了适当的水平。但是,这些看法都不能令人满意。第一个看法不够精确,因为它没有说出最低受惠值怎样依赖于平均财富;同时它忽略了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分配。第二个看法则没有提供标准说明什么时候习惯的期望本身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差别原则被接受,我们就可以推论说,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

现在我们立即可以看到,差别原则要求一种很高的最低受惠值。人们会自然地想像,那些状况较好者的较多财富要逐步地减少,直到最后每个人几乎有相同的收入。虽然在特殊情形下可能是这样,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存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学习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我们暂且假设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是可行的,它告诉我们投资应该多大,社会最低受惠值应该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上。为了简化起见,假设最低受惠值是由按比例的支出(或所得)税所支付的转让金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中,提高最低受惠值需要提高对消费(或收入)课税的比例。大概当这种比例增大到越过某一点时,就可能发生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者恰当的储存不能形成,或者沉重的课税大大干扰了经济效率,以致不再改善而是降低现在的世代中最小获利者的前景。在这两种情况所表示的那一点上,我们便达到了正确的最低受惠值,差别原则得到了满足,进一步的提高也不再需要了。

关于社会最低受惠值怎样被规定的评论,已经把我们引到了代际正义的问题。寻找一个正义储存原则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23]现在我相信,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说:某些有意义的伦理约束的界限不能被阐明。正如我说过的,一种道德理论提供了评价政策的一种特殊观点;而且常常可能清楚的是:即使并没有拿出一种可供选择的学说,作一个倾向性的回答也是错误的。例如,经典功利原则就显然把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因为,如果一个人认为人口的规模是变动的,并要求一种较高的资金边际效益和资金的长久周转的话,那么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至少在不久的将来)。既然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没有理由在纯粹时间偏爱的基础上轻视未来的福利,那么结论很可能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假如仅仅由于更多的资金和较好的技术就可能维持一种足够大的人口,上述结论就可以证明为是正确的。这样,功利主义学说便可能指示我们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但是,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即使我们不能规定一个精确的正义储存原则,我们也应当能够避免这种极端情形。

现在契约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以及他们处于社会文明的哪一阶段。他们没有办法弄清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是以农业为主还是已经工业化了等等。在这些方面,无知之幕是彻底的。这样,在原初状态的人就要问自己:在假设所有其他各代都要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的基础上,他们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储存多少;亦即他们要根据他们所提出的比率将调节积累的总的幅度这样一种认识,来考虑在任何特定文明阶段中他们的储存愿望。因此,他们实际上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这种比率可能依赖于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因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蓄率,因为此时真正的负担较少。最后,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当然,正义的储存原则是应用于一个社会为了正义而储存的那些东西的。如果人们希望为各种重大工程而储备的话,那是另外一回事。

我把时间偏爱和优先性问题放到下一节去讨论。现在,我要指出契约方法的主要特征。首先,虽然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显然不可能被原原本本地民主地采纳,但原初状态的观念却达到了人所皆同的结果。既然没有人知道他属于哪一代,那么我们就从每一代的观点来考察这个问题,而且采纳的原则表现了一种公平的调节。实际上,所有的世代都在原初状态中被代表,因为上述原则总是会被选择。一个理想的民主的决定将会产生,这是一个公平地适应于每一代的要求、因而满足了“凡涉及所有人的亦为所有人所关心”的准则的决定。其次,马上变得明显的是:当一个合理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时,每一代(可能除了第一代)都可以获得好处。一旦积累的过程开始并继续下去,它就对所有后继的世代都有好处。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金的一份东西转留给下一代(这里我们应该记住,资金不仅是工厂、机器等,而且是知识、文化及其技术和工艺,它们使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成为可能)。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的世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它使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我们可以说,只有第一代人没有获得好处,因为虽然他们开始了这整个过程,但却没有享受他们所提供的果实。然而,既然假设每一代关心自己的直接后代,就像父亲关心自己的儿子一样,那么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或者更准确地说,对储存原则的某些限制就应该得到承认。

契约学说的特征也表现为规定了一个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这个特征来自以下事实: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观念孕育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在这方面,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观点形成了对比(见第41节)。正义的储存原则可以被视为是代际之间的一种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原初状态首先确立了储存过程的目标,虽然它只能是一般性的纲要。具体环境在其出现时则会最终决定这一过程的较具体的细节。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必始终不断地追求最大积累。确实,正是因为上述理由,储存原则才在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之后被同意,尽管这个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正义原则为我们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储存原则代表了在原初状态中所获得的对于以前所接受的关于维持和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的一种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伦理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看来是公平的东西,像规定其他情况的正义一样规定了这种情况的正义。

不过,社会的最终阶段的意义不应被误解。虽然所有世代在达到正义状态(即不再要求进一步的净储存的状态)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但是,不要把这个状态设想为是惟一使整个过程有意义、有目的的状态。相反,所有世代都有它们的适当目标,它们同个人一样不相互隶属。一个民族的生活是被作为一种在历史中扩展的合作体系来领悟的。应当用调节同代人合作的同样的正义观来指导一个民族的生活。没有哪一代比其他世代具有更强烈的要求。处在原初状态的人们在试图估计公平的储存率时,提出了紧邻两代的成员在每一发展水平上能合理地互相期望的东西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试图制定一个正义的储存方案,其方法是使在每一阶段上他们为了紧邻的后代所愿意储存的数量和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前一代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他们想像自己是处于父亲的地位,他们根据自己所认为的对他们的父亲的合理要求,来弄清他们自己应该为子女们储存多少。当他们达到一个从父子两方面看来都是公平的估计、并且为改善他们的环境留下了必要的资金时,这一阶段的公平储存比例(或者比例的范围)就被确定了。一旦社会的所有阶段上的人们都这样做了,我们就确定了正义的储存原则。当这个原则被遵循时,紧邻的两代不能相互抱怨;事实上,不管各代相隔多么远,任何世代都不能挑别一世代的错。(www.xing528.com)

要求储存的最后阶段不是一个极其富裕的阶段。这种考虑或许值得强调一下。就某些目标而言,更多的财富可能不是多余的;而且,平均收入按绝对尺度来衡量可能还不很高。正义并不要求前代仅仅为了使后代生活得更富裕而储存。储存应当成为充分实现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的一个条件。如果承担了额外的积累,那是为了其他目的。以为一个正义和善的社会必须依赖一种高度的物质生活水平是错误的。人们需要的是在与他人的自由联合中的有意义的工作,这些联合体在一个正义的基本制度的结构中调节着他们的相互关系。实现这种社会状态并不要求大量的财富。事实上,财富在超过某一限度时便可能成为一种确实的障碍;这时它即使不是一种使人纵欲和空虚的诱惑的话,至少也是一种无意义的娱乐。(当然,对有意义的工作的定义本身是一个问题;虽然这不是一个正义问题,但在第三编中我将对它进行一些评论)。

现在我们应注意在正义的储存的情形中互惠原则的一个特征。在正常情况下,当存在着利益交换和一方给出某物作为对他方的一种公平回报时,互惠原则就起作用了。但是,在历史过程中,尽管接受了前面的世代储存的好处,却没有哪一代能回报前面的世代。在贯彻储存原则时,每一代都对后代作出了贡献和从前代接受了利益。第一代可能几乎不能获得好处,相反,最后一代处于不要求进一步储存的阶段,他们得到得最多而给出得最少。这种情况看上去可能是不正义的。赫曾评论说,人类发展处在一种时间上不公平的情况中,因为那些后来生活的人们从其先辈的劳作中获得利益而用不着付出同样的代价。康德认为,前面的世代只是为了后面的世代而承担责任,只有最后一代才有好运气生活在已完成的大厦中,这是一种令人困窘的现象。[24]这些感受虽然整个来说是很自然的,但是它们是错误的。因为代际关系虽然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它并不会产生不能克服的困难。

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它们之间的实际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正义问题不会产生。正义或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显而易见,如果所有世代(也许除了第一代)都要得益,那么他们必须选择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如果这一原则被遵守的话,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代际之间仅有的互惠交换是一些实质性的交换,也就是说,是在原初状态中设计正义的储存原则时所能作出的补偿性调整。但是我想像这些调整是每一代都要为自己作出的,假使让它处于无知之幕和其他一些使任何一代都考虑所有世代的约束之下的话。

现在,差别原则不适用于储存问题的原因清楚了。后面的世代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的最不幸境遇。差别原则在此是不能运用的,若要运用的话,这似乎暗示着根本没有储存的情况。这样,储存问题就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解决。如果我们想象原初状态包括所有现实各代的代表的话,那么无知之幕就将使改变动机假设成为不必要的。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见第24节),我们最好用原初状态的观点来解释现时。于是,那些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所以除非他们至少关心他们的直接后代,否则在他们看来,就没有理由同意承担任何储存。诚然,他们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但是这并没有关系;前面的世代或者已经储存了,或者没有储存;各方不能做任何事情来影响它。我们最好仍然以原初状态的观点来解释现时,因而最好调整关于动机的假设。各方被看成是代表着家庭的延续线,带有连续的世代之间的情感纽带。这个限定看上去是很自然的,而且在平等自由的论证中已被使用(见第33节)。虽然储存问题提出了一种特别的境况,但正义的特征仍然是相同的。代际之间的正义标准仍是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

现在我们必须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我们通过从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这一假设来做这项联系工作。正是要由这一代的代表人随着时间的延伸,根据实质调整来指定积累率。他们实际上已着手限制差别原则的运用。在任何一代做了可接受的储存的条件下,它们的代表人都将最大限度地提高它们的期望。这样,差别原则的完整陈述就包括作为一种限制的储存原则。当第一个正义原则和公平机会的原则在同代范围内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运用,储存原则则在代际之间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范围。

当然,较少幸运者的储存不需要通过积极参加投资过程来实现。倒不如说,它在正常情况下是通过赞同恰当的积累所必需的经济安排或其他安排而表现出来的。储存是通过把那些旨在改善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作为政治判断并因而放弃一些直接收益而达到的。通过支持这些安排就能达到所需的储存,任何最不利的世代的代表人都不能抱怨另一个世代没有尽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大多数时期,特别是在较早的阶段,人们所运用的可能是一般的正义观而非处在序列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但上述同样的观念仍然是有效的,我就不费神阐述它了。

对于简略描述正义储存原则的一些主要特征这一目的来说,我们已经说得很多了。现在我们看到,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制于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的原则。此外,人们具有自然义务来维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为此就要求他们把文明改善到某一水平。关于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推论,初看起来似乎是契约论的一种有点牵强的运用。然而,由于这些要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承认,所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无需改变其基本观念就能说明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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