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考虑正义是否要求对不宽容者的宽容,以及倘若要求,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产生于各种复杂的情形。民主国家的某些政党信奉这样的理论,这种理论使它们一旦大权在握便要压制宪法规定的自由。再如,有些反对思想自由的人却在大学里占据高位。在这些情况中若对他们也宽容似乎与正义原则相违,或至少不是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我将联系宗教宽容来讨论这个问题。通过适当的改变,这个论证也可以扩大到其他事例中。
我们必须区分几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没有被宽容的话,它是否有权利抗议;第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利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最后,当它们有权利不宽容这些不宽容者时,他们应当为了什么目的行使这个权利。我们从第一个问题来开始讨论。当拒绝给予不宽容团体以平等的自由时,这种团体似乎是没有权利抗议的。至少当我们假设一个人没有权利反对其他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即这个人在类似的环境中也会用该行为所根据的同样原则来为他对别人的行为辩护的那种行为时,结论是如此。一个人的抗议权利仅限于他本人所承认的原则受到侵犯之时。一个抗议是对其他人的一种真诚表达的抗诉,它所针对的是一种对双方都接受的原则的侵犯。当然,一个不宽容者会说,他是真诚地行动的,他并不为他自己要求任何他拒绝给予别人的东西。我们设想他的观点是:他是按照应当服从上帝和所有人都应接受这一真理的原则行动的。这个原则是相当普遍的,而在根据这一原则行动时,他并没有把自己的情况作为例外。在他看来,他是在遵守其他人所反对的正确原则。
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对这种辩护的回答是这样的:任何对宗教真理的特殊解释都不能被普遍地承认为对一般市民的约束;人们也不可能同意应当存在一个解决神学问题的权威。每一个人都必然坚持一个平等的权利来确定他的宗教责任的内容。他不能把这个权利放弃给另一个人或权威性的机构。事实上,当一个人决定接受另一个人作为权威时,甚至当他认为这个权威一贯正确时,他也是在行使他的自由。当他这样做时,他决没有放弃作为一种宪法规则的他的良心的平等自由。因为正义所保护的这种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一个人在改变他的信仰的问题上总是自由的,而且这种权利并不以他已经有规律地或理智地行使他的选择能力为条件。我们可以注意到:人们有良心的平等自由这一点是与一切人应该服从上帝和接受这一真理的观念相容的。自由的问题是选择这样一种原则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原则来调节人们根据他们各自宗教的名义彼此提出的要求。即使假定上帝的意志应该被服从、这一真理应该被公认,这一假定也仍没有规定一个裁定的原则。根据必须尊奉上帝意图这一论据,是推不出什么人或什么宗教机构有权干涉另一个人对他的宗教职责的解释的。这个宗教原则不能证明一个人有权在法律和政治中为自己要求更多的自由。使关于制度的主张权威化的原则只是那些可能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
所以我们认为,一个不宽容团体是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的。但我们还是不能说,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压制不宽容者。首先,不宽容者可以有抗议的权利,但这不是作为不宽容者的抗议权利,而只是当正义原则受到侵犯时反对侵犯的权利。因为只要平等的自由是在缺乏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被否定的,正义也就被侵犯了。于是,问题就在于一个人的不宽容是否构成了限制他的自由的充足理由。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至少在某种环境下,即当宽容团体真诚地、理智地相信为了它们的安全不宽容是必需时,它们便具有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很容易被推出,因为正如原初状态所表明的那样,每个人都同意自我保存的权利。当其他人危害自己的生存基础时,正义并不要求人们袖手旁观。既然从普遍的观点来看,放弃自保的权利决不会对人们有好处,那么惟一的问题则是:当不宽容者对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不构成直接危险时,宽容者是否有权利来压制不宽容者。
我们假设一个不宽容团体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一个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个社会的公民应怎样对待这个不宽容团体呢?他们当然不应该仅仅因为如果他们压制这个团体的话,它的成员是不可能抗议的而压制它。我们宁可说,由于有一种正义宪法存在,那么所有的人便都有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来坚持这种宪法。不论什么时候其他人倾向于不正义行动,我们都不能放弃这种责任。这里要求一个十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存在着对我们的合法利益的巨大威胁。这样,只要自由本身和正义公民自身的自由处在危险之中,那么正义的公民就应该努力运用所有的平等自由来保护正义宪法。他们可以恰当地迫使不宽容者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因为人们可以要求一个人尊重他在原初状态中将会承认的原则所确立的权利。但是当正义宪法本身安全时,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www.xing528.com)
宽容不宽容者的问题直接和由两个原则所调节的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相联系。我们通过如下论述可以看清这一点。人们正是以平等的公民的身份参加各种宗教团体;也正是根据这种身份,他们应当相互进行讨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公民不应该相互认为对方缺少正义感,除非这对平等自由本身是必要的。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出现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其他人应该记住他们的制度具有的内在稳定性。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可以说服他们信奉自由,这种说服是基于下述心理原则而起作用的:如果其他情况相同的话,那么其自由受到一种正义宪法保护并且自己能从这种宪法中获利的人,会在一段时间之后变得忠诚于这种宪法(见第72节)。所以即使不宽容团体可能产生,但如果它一开始还不强大,以至于不能立刻行使其意志,或者发展得不够迅速,以至于上述心理原则有时间得到巩固,那么它就会趋于丧失其不宽容性而接受良心的自由。这就是正义宪法的稳定性的结果,因为稳定性意味着:当不正义的趋势产生时,其他力量都被调动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当然,不宽容团体可能一开始就很强大或者发展得很快,以至于维持稳定的力量不能使它皈依自由。这种情况提出了一个仅靠哲学不能解决的实际活动中的两难推理。在正义宪法中,为了维持自由,不宽容者的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环境而定。正义论仅仅表现了借以作出实际决定的正义宪法,即政治行为的目标的特征。在追求这个目标时,自由制度的固有力量决不应该被忘记,也不应假设:偏离这些制度的倾向不受控制,并总是占上风。只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懂得了一种正义宪法的内在稳定性,他们就会有信心仅仅在特殊的场合,即仅仅在对维持平等的自由本身是必需的时候,实行对不宽容者的自由的限制。
于是,我们的结论便是: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最主要的原则是要确立一种正义宪法及其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正义者应当受正义原则的指导,而不是受不正义者不能抗议的事实的指导。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正义不承认这种关于自由的推论,如同不承认类似的关于利益总额的推论一样。应当被限制的仅仅是不宽容者的自由,而且这种限制是根据一种不宽容者自己在原初状态中也会承认其原则的正义宪法作出的。
本节及前几节的论证暗示着平等自由原则的采纳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限制性的情况。即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深刻的,且没有人知道怎样合理地调解这些差别,然而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如果人们能同意某种原则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同意平等自由的原则。历史上出现的与宗教宽容有关的这个观点可以扩展到其他情形中去。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原初状态的人知道他们有道德信仰,虽然正如无知之幕所要求的,他们不知道这些信仰的具体内容。他们明白:当他们所承认的原则和这些信仰发生冲突时,原则就要凌驾于信仰之上;但是在其他方面,当这些原则与他们的观点不一致时,他们却无须修改或放弃这些观点。正义原则可以以这种方式在对立的道德规范中作出裁决,如同它们调解各种敌对的宗教主张一样。在正义所确立的结构中,社会的各阶层可以采纳具有不同原则的道德观念,或者采纳反映了对相同原则的不同权衡的道德观念。关键在于:当不同信仰的人根据政治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提出各种冲突的要求时,他们应当通过正义原则来判断这些要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是政治道德的核心,它们不仅规定了人们合作的条件,而且规定了在不同的宗教和道德信仰之间以及它们所属的不同文化形态之间进行调解的协议。如果这种正义观现在看上去大都是否定性的话,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它还具有较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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