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前,我希望描述一下平均功利原则的几个困难。但首先我们应指出一种结果将证明仅仅是表面上的反对意见。如我们所见,这一原则可能被看作是一种单独的理性个人的伦理学,这种个人准备利用任何必要的机会,以使他的前景改善到从最初状态的立场看是最好的程度(如果没有计算这些或然性的客观基础,就按不充足理由的原则计算它们)。这样就使一些人反对这一原则,认为这一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会真实地和同等地接受冒险。一个人可能要说,在某些时候,所有人实际上都必须同意利用同样的机会。然而由于显然并没有这样的场合,这一原则就是不正确的。让我们考虑一种极端的情况:一个面对他的奴隶的奴隶主可能会这样为自己的地位辩护,他声称:首先,在他们社会的既定环境里,奴隶制对产生最大的平均福利事实上是必需的;其次,他在最初的契约状态里亦将选择平均原则,即使这要冒他以后也会合理地成为奴隶的危险。也许我们马上就会反驳这个奴隶主,说他的论据即使不是专横的也是离题的。有人可能说,这个奴隶主无论选择什么都无关宏旨。除非人们实际地同意一种包含着真实的冒险的正义观,否则谁也不会受这一正义观的要求的束缚。
然而,按照契约论的观点,这个奴隶主的论据的一般形式是正确的。如果奴隶反驳说他的论点是无关的,因为实际上一直并没有这样的选择机会,并且人们无法平等分担未来事件的风险,那么他们的驳斥是一个错误。契约论纯粹是假设的:如果一种正义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同意,那么它的原则就是可应用的正当原则。说这样一种协议从未有过也永远不会实现,并不构成一种反对意见。我们不能如此论述:在找不到解释个人的义务与职责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就在假设的意义上解释正义理论,然后马上又坚持冒险状态必须是真实的以抛弃我们不想要的正义原则。[24]这样,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论中,反驳奴隶主的论据的方式就是展示他诉诸的原则将在原初状态中被拒绝。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利用最初状态(按照有利的解释)的不同方面来建立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完善论据。在下一节中我就要开始这一工作。
平均原则的第一个困难,我已经在讨论“最大最小值”规则作为一种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启发手段时提到过了。它涉及到一个理性的个人要估计或然性的方式。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最初状态中看来并无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其他的人的同等机会的客观基础,即,这一假设不是建立在一个人所属的社会的已知特征上的。在推导平均原则的最初阶段上,假设的新来者对他的能力和他要选择的社会的设计具有某种知识。对他的机会的估计就依据于这种信息。但在后面的阶段上,他对特殊的事实是一无所知的(除了正义的环境所指示的那些事实)。对个人前景的估计在这一阶段就仅仅依赖于不充足理由原则。这一原则被用来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来确定结果的或然性。当我们完全没有证据时,各种可能的情况就被看作是具有相同或然性的。所以,拉普拉斯推论说,当我们要从两个装有不同比例的红球与黑球的盒子中取球、却又没有关于我们正面对着的那个盒子的任何信息时,我们就应当首先假定从两个盒子的每一个提取的机会都是相等的。这意思就是说:无知状态(由于它才有先前的或然性)所提出的问题,跟一个人有充分证据说明用一个硬币来作出决定是公平的状况所提出的问题是相同的。这一原则在运用方面的明显特征是:它使一个人把各种信息结合为一个严格的或然性体系,甚至在缺少知识的情况下也做出有关或然性的推论。而先前的或然性不管是怎样达到的,都是一种对以随机性为基础的机会进行估计的理论的一部分。这一没有信息的实例并不提出一个理论的问题。[25]随着证据的积聚,先前的或然性无论如何被修正了,不充足理由的原则至少保证着任何或然性在一开始不被排除。
现在我要假定各方不考虑仅仅根据这一原则达到的可能性。鉴于原初契约的根本重要性,以及使一个人的决定同受其影响的后代负责的愿望,这一假定看来是有道理的。我们比起为自己冒险来更不愿为我们的后代冒险,我们只是在没有办法避免这些不确定性时才这样做,或者说,当可能获得的利益像客观估计的那样非常巨大以致我们觉得拒绝这一机会将是对这些利益不负责任(即使接受它实际上结果不好)时才这样做。由于各方有两个正义原则作为选择对象,他们大致能避开原初状态的这些不确实性。他们能确保他们的自由以及他们的社会条件所允许的一种合理的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事实上,像我要在下一节中论证的那样,对平均原则的选择是否真的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前景,即便不谈它依据不充足理由原则的事实,无论如何还是很成问题的。所以,无知之幕的效果将有利于两个正义原则。这一正义观较适应于完全无知的状态。
确实,有一些关于社会的假设,如果合理的话,将能够帮助各方达到同等或然性的客观估计。为弄清这一点,人们可以把埃奇沃思为古典原则所做的一个论证转变成对平均原则的一个论据。[26]事实上,他的推论可以调整得支持几乎任何一般的政策标准。埃奇沃思的观念是要概括某些合理的假定,以便在这些假定下,使自利的各方同意:把功利的标准作为评价社会政策的一个政治原则是合理的。这样一个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政治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政治决定不可能像经济一样留给市场去解决,必须建立某种别的方法以调和分歧的利益。埃奇沃思相信,功利的原则将被自利的各方接受为值得向往的标准。他的思想看来是:在包括许多场合的一个长时期里,在每一场合里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的政策大概都能给所有单独的个人以最大的功利。这一标准对于税制和财产立法等方面的始终一致的应用,被认为产生了无论从何人的观点看都是最好的结果。因此,自利的各方通过采用这一原则,将合理地保证他们最终不会有什么损失,事实上还将最好地改善他们的前景。
埃奇沃思观点的缺陷是,他那些必要假定是非常不真实的,特别是在社会基本结构的情形中。[27]陈述一下这些假定就会看到它们是多么没道理。在他看来,我们必须假定构成政治过程的决定的效果不仅是多少独立的,而且是大致跟它们的社会结果同步的,那些结果无论如何不能太大,否则那些效果就不会是独立的了。而且,还必须或者假定人们是随机地从一种社会地位向另一种地位变动的,他们能生活得足够久以使得失趋于平均,或者必须假定在某个时期有某种机械结构确保受功利原则指导的立法平均地分配它的利益。但显然社会并不是一个这样的随机过程,某些社会政策问题会比另一些政策问题关键得多,常常在利益的制度性分配中引起巨大和持久的变化。
例如,让我们考察这样一种情况,在那里一个社会正在考虑在它同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中做出一种历史性改变:即它是否要取消长期以来对农产品进口实行的关税政策,以便使那些新的工业领域里的工人得到较便宜的粮食。按功利主义根据来辩护这一改变并不意味着这一改变不会对土地所有者和工业阶级的相对地位产生持久的影响。埃奇沃思的推理只适用于这种场合:许多决定对分配的份额仅有一种相对微弱和暂时的影响,同时,也许还存在着某种制度结构来保证随机性。因此,在真实的条件下,他的论据至多只能证实:功利的原则作为一个适用于较少的政策问题的立法标准,占据着一个次要的地位,而这显然意味着这一原则对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无效。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我们的天赋才能,以及社会组织是一个体系的事实具有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这是正义问题的首要特征。我们决不可被数学上诱人的假设引到以下妄称:认为人们的社会地位的偶然因素和他们的状况的不相称最终将多多少少被抹平。相反,我们必须选择我们那种充分认识到情况决非如此、也不可能如此的正义观。
这样看来,如果接受平均功利原则,各方就必须根据不充足理由的原则来推理。他们须遵循一些人所称的用于不确定条件下选择的拉普拉斯规则。各种可能性是以某种自然的方式等同的,每种可能性部分有相同的或然性。没有任何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可用来支持这些分有,各方通过或然性的计算前进,仿佛并没有什么信息传出。现在我不可能在此讨论或然性的概念,但有几点应当指出。[28]首先,可能使人奇怪的是:或然性的意义竟然作为一个问题在道德哲学中、特别是正义论中出现。然而,这是把道德哲学领悟为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的契约论的必然结果。或然性的考虑必然进入那种既定的规定最初状态的方式之中。无知之幕直接引出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问题。当然,把各方看作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假设他们仿佛是确定地处在每个人的地位上进行推理是可能的。这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消除了冒险和不确定的因素(见第30节)。(www.xing528.com)
然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里,没有办法完全避免这个问题。关键的事情是不允许被选择的原则依靠专门的冒险态度。因为这个缘故,无知之幕也排除了对这些倾向的知识:各方不知道他们是否对冒险有一特殊的厌恶。在选择一种正义观时,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对接受不受个人对这种或那种冒险方式的特殊偏爱影响的冒险的做法,作出一种合理评价。当然,一种社会体系可能允许这些不同的气质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充分活动以利用它们。但从观念上说,无论如何,体系的基本设计不应依靠这些态度中的任何一个(见第81节)。因此,两个正义原则对原初状态中的冒险态度表现了一种特别保守的观点这一说法,并不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论据。必须说明的是:一个人若抱着讨厌冒险的态度来进行选择也将是合理的,如果选择环境的独特特征不涉及任何专门的冒险态度的话。
其次,我只是假定:如果或然性的判断要成为合理决定的根据,它们必须有一客观的基础,即一种涉及到对特别事实的知识(或合理的信仰)的基础。这种证据不必采取相对频率的报告形式,但它应当提供估计各种影响到结果的趋势之根据。这种客观理由的必要性由于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具有基本的意义,以及各方想使他们的决定在别人看来也是牢固可靠的事实而变得愈加紧迫了。因此,为充实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我将假定各方将不考虑这样一种对可能性的估计——这种估计不是根据对特殊事实的知识,而全部或者主要是按照不充足理由的原则推出的。这一对客观根据的要求看来并没有在新海湾派理论家和那些坚持较经典观点的人们之间引起争论。他们的争论在于:以常识为基础的对或然性的直觉的和不精确的估计应在什么程度上体现在或然性理论的形式的表述中,而不是被以一种特殊方式用于修正这种抛开了具体事实而引出的结论。[29]在此新海湾派理论家有一强有力的论据。确实,当可能时,以一种系统的而非不规则和不明确的方式使用我们的直觉知识和常识是比较好的。但这丝毫不影响到以下论点:如果或然性的判断要成为原初状态中的决定的合理根据,它们就必须在已知的社会事实中有某种客观基础。
我将描述的最后一个困难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虽然我不能够恰当地处理它,但也不应当把它忽略过去。这一困难来自对平均原则的推理的最后一步中的期望的特殊性质。当期望在正常的情形中被计算时,选择对象的功利(在Σp iui中的u i)是来自一个单独的偏爱体系,即做出决定的个人的偏爱体系。功利代表着由这个人的价值体系估计的他所面对的选择对象的价值。然而,在现在这种情况里,每一功利都是以不同个人的偏爱为基础的。正像有各种功利一样,亦有许多不同的个人。当然,这种推理显然预先假定了人际比较。但暂且把这些问题搁置一边,在此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人被设想为仿佛是在完全无目的地进行选择。他想冒险一试,成为一群人中的任何一个,拥有每一个人的目标体系、能力和社会地位。这样我们可能怀疑这一期望是否有意义。由于不存在一个能产生这种价值期望的偏爱体系,它看来缺少必要的统一性。
为弄清这一问题,让我们把评价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方面(能力、性格特征、目标体系)区别开来。现在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对另一个人的状况——比方说由他的社会地位、财富等,或他的通过基本善所表现的前景所指定的状况——进行评价是相当容易的。我们把自己放在他的地位上,完全带着我们的而不是他的性格和偏爱,考虑我们的计划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我们还可以走得更远。我们能够评价处在另一个人的地位上、至少带有那个人的某些特征和目标时对我们自己的价值。既然知道我们自己的生活计划,我们就能决定拥有那些特征和目标对我们来说是否合理,如果合理,我们发展和鼓励它们就是可行的。我将在第七章中讨论这些问题。在此却已足以看到:我们不可能评价另一个人的整个环境,评价他的客观状况和他的性格和目标体系而不参考我们自己的善的观念的内容。如果我们要完全从我们的立场判断这些事情,我们就必须知道我们的生活计划是什么。别人的环境对于我们的价值,并不像期望所假设的与这环境对他们的价值是一样的。
而且,如我们所见,人际比较最清楚的基础是就基本善而言的,这些基本善是假定每个理性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时都需要的。我们越上升到人的较高目的和层次并评估它们对我们的价值,这一评估的程序就越精细微妙。其原因是:这些评价考虑的是我们生活方式中的较基本变化和我们计划中的较长远修正。的确,试图在人与人之间确立一个包括了所有最后目标的标准看来是无意义的。这个问题类似于比较不同艺术风格的问题。有许多事情,人们全神贯注于它们并发现其具有充分价值,仅仅是根据他们的爱好。当然,功利主义者能够承认这一反对,接受对基本善的解释,然后通过这些善的有关指标确定他的原则。这涉及到我不欲追索的功利主义的一个主要变化。我将把讨论限制在标准的功利主义观点上。
所以,在引向平均原则的推理中最后达到的期望之所以看来是虚假的,有两个原因,首先,它不是像期望应当是的那样,建立在一个目标体系上,其次,因为无知之幕排除了各方对他们的善的观念的知识,每方不可能评价所有别人的环境对于他的价值。上述推理最后达到的,便是一种关于期望的纯粹形式的因而毫无意义的表述。这一关于期望的困难类似于或然性知识的困难。在这两种情况里,推理都是以这样一些概念进行的——这些概念的合理使用基础已被原初状态的条件给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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