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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环境的作用及特征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这些要求表明了正义的作用。我将通过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来强调正义环境的这一方面。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的分布,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因素已经形成。但是一个人类社会却具有正义环境的那种特征。

正义环境的作用及特征

正义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3]这样,像我一开始就注意的,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它却同时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又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为追求他们的目的,每个人都想要较大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又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来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要求表明了正义的作用。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分成两类。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当相互有利的安排是可行的时候,它们产生的利益与人们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

主观的条件涉及到合作的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们的有关方面。这样,一方面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或以各种方式补充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中间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计划(或善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而且,虽然由这些计划提出的利益并不被假定为是某个特定的自我的利益,但他们是一自我的利益,这一自我把它的善的观念看作值得接受的,认为有关它自己的要求是应当满足的。我将通过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来强调正义环境的这一方面。我也要假定人们受知识、思想和判断方面的缺点的影响,他们的知识必然是不完全的,他们的推理记忆力和注意力总是受到限制,他们的判断易被渴望、偏见和私心歪曲。在这些缺点中,有的是来自道德缺陷,来自自私和疏忽,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只是人们的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结果各人不仅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存在着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

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的分布,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它们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么重要的东西。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

应当注意我的几点澄清。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因素已经形成。至此他们把他们的社会条件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进一步假定各方试图尽可能好地提出他们的善的观念,在尝试这样做时他们彼此并不受到优先的道德戒律的约束。(www.xing528.com)

然而,在此出现了一个问题: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否有对第三者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是否有对于他们的直系后裔的义务?如果有,就要涉及到一种处理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的方式。然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的是要从某些别的条件获得所有的义务和职责,所以这种方式应当避免。作为替代,我将做出一种动机的假设。各方被设想为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设想为宛如一种持久的道德动因或制度的代表。他们不必考虑他们生命的恒久的影响,但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代。这样,处在邻近的时代的代表就有一种重叠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想像作为家长,因而欲望推进他们的直接后代的福利的各方,作为各个家庭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像正义的环境所暗示的那样是对立的。虽然我将普遍地遵循这一解释,但设想各方作为家长并非必需。关键是在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并假定他们的关心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而且,对下一代的任何人,都有现在这一代的某个人在关心他。这样,就使所有人的利益都被照顾到了,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全部的线头都接到了一起。

应当注意:对于各方的善的观念,我除了假定它们是合理的长期计划之外,再没有任何的规定。当这些计划决定着一个自我的目的和利益时,这些目的、利益并没有被假设是利己的或自私的。是否属于这种情况依赖于一个人究竟追求什么样的目的。如果财富、地位、势力和社会威望是一个人的最后目的,那么他的善的观念确实是自私的,他的主要利益是他自己的,而不仅仅是(像它们必然总是那样的)一个自我的利益。[4]那么,这跟以下假定并无矛盾——假定一旦消除无知之幕,各方就会发现他们有各种情感和爱的纽带,想去推进他人的利益,并看到他们实现其目的。但是,在原初状态中假定相互冷淡是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于太多的假设。我们可回想一下:原初状态是意味着合并广泛分享同时又不太强烈的条件。那么,一种正义观不应当预先假定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在理论的基础部分,我们要努力做出尽可能少的假定。

最后,当我们假定各方是相互冷淡、不愿为了别人牺牲他们的利益时,我们的意图是想表现在正义问题出现时人们的行为和动机。圣徒英雄的精神理想能够像别的利益一样毫不妥协地互相对立。在追求这些理想中发生的冲突是所有悲剧中最大的悲剧。这样,正义就是实践中的德性,在那些实践中,人们的利益相互冲突,人人觉得自己有资格凌驾于别人之上。在一个抱有共同理想的圣徒团体中(如果这样一个集体能够存在),有关正义的争论就不会出现,每个人都会无私地为一个由他们的共同宗教所确定的目标工作。他们将参照这一目标(假定它是被清楚定义的)决定所有有关正当的问题。但是一个人类社会却具有正义环境的那种特征。我们对这些条件的解释并不牵涉任何特殊的人类动机理论,而宁可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在原初状态的描述中包括那些为正义问题提供场所的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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