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直觉观念是:正义的首要原则本身是在一种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的一个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关心他们利益的人在这种状态中,为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将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说明:两个正义原则正是由原初状态提出来的选择问题的答案。为达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确认:在给定的各方的环境,他们的知识、信仰、利益的情况下,一种基于这些原则的契约,相对于其他可选择原则来说,是每个人实现他的目标的最好方式。
显然,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仅仅别人的存在就阻止了这一点。对一个人最好的莫过于:其他所有人都和他一起来推进他的善的观念而不管这一观念是什么;若做不到这一点的话,就要求其他所有人都正当地行动,只有他有权任意豁免自己。由于其他人决不会同意这种联合的条件,所以这些形式的利己主义是行不通的。而正义的两个原则看起来却是一个合理的建议。实际上,我想说明的就是:这些原则可以说是每个人对别人的相应要求的最好回答。在这个意义上,这一正义观的选择就是对原初状态设立的问题的惟一解决办法。
通过这种论证,一个人遵循着一种在社会理论中常见的程序。即:一种简化的状况将被描述,在那里,怀有某些目的并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着的有理性的个人,将根据他们对环境的知识在各种不同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们根据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状况和可以选择的对象的假设,经过严格的演绎推理,就可得知这些个人将做出什么。他们的行为用巴莱多的话来说,是兴趣和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1]例如,在价格理论中,竞争市场的平衡被设想在这样一种时候出现: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最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平衡是在自愿的贸易者之间形成的自发协议的结果。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平衡都是他通过自由交换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这种自由交换是与以同样方式推进他们利益的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相一致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事态就是一种平衡,一种倘若环境不再有进一步的变化就不会改变的平衡,没有人想去打破它。如果从这种状况的脱离又倾向于使它恢复,那么这种平衡就是稳定的。
当然,一种状态是一种平衡、甚至是一种稳定的平衡的事实并不说明它就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它只意味着人们对他们状况的一种评价。他们在有效地保持着它。显然,一种厌恶和敌意的平衡也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平衡,每个人都可能认为任何可行的变化将会使情况更坏,一个人能为他自己做的最好事情可能是达到一种较少不正义而非有较大利益的状况。对平衡状态的道德评价依赖于决定这种状况的背景。正是在这一点上,原初状态的观念体现了专属于道德理论的特征。因为,比方说,当价格理论是试图通过推测实际活动的趋势来解释市场运动时,对原初状态的可取的哲学解释则是联合各种被认为对原则的选择是合理的条件。通过与社会理论的对照,我们想描述这一状态的特征,以便那些将被选择的不论什么原则从一种道德观点来看是可接受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www.xing528.com)
那么,很清楚,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通过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显示的、有关我们的道德情感的理论。这些情感大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原初状态的观念虽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它却并不能使人因此推论说有类似于它的现实状态。我们必须说的只是:这些将被接受的原则在我们的道德思考和行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也必须注意:这些原则的接受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定律或者或然性被推测出来的。至少在观念上,我想说明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惟一选择。论证的目标最终是严格演绎的。诚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持有某种心理状态的,因为要做出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的各种假定,这些假定在对这一原初状态的描述中要随别的前提一起出现。但从这些前提而来的论证显然能够是充分演绎的,就像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所证实的那样。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不幸的是,我将做的推理离此还差得很远,因为它从头至尾都是高度直觉的,但在心里抱有这样一个欲达到的理想还是重要的。
最后,正如我说过的,对原初状态可以有许多种解释。对这一观念的不同解释依赖于怎样领悟订约的各方,他们的信仰和利益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可供选择的对象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有许多不同的契约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只是其中之一。但是,证明的问题(就其能被解决而言)是通过说明有一种对于最初状况的解释,这一解释能最好地表现那些被广泛地认为对进行原则的选择是合理的条件,并且导向一种体现了我们在反省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之特征的观念,而得到解决的。我们把这一最可取的或标准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我们可以推测:每种传统的正义观中都有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按该种解释它的原则就是最可取的。这样,比方说,就也有倾向于导向古典的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解释。在我们后面的论述中将提到这些对最初状况的不同解释。因此,契约理论的程序就为正义观念的比较研究状提供了一种普遍的分析方法。人们试图以契约环境来提出各种不同的条件,在那种状态里将选择他们的原则。人们就通过这种方式概括作为各种正义观基础的各种根本假设。但如果有一种解释在哲学上是最可取的,如果它的原则体现了我们所考虑的判断,我们就也有了一种证明的程序。我们一开始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解释是否存在,但至少我们知道寻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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