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直觉主义提出了范围的问题:即在什么范围内我们有可能对我们所考虑的有关正义的判断给出一种系统的解释。直觉主义特别认为,对于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的衡量,不可能给出任何建设性的解答,我们至少在此必须依靠我们的直觉能力。当然,古典的功利主义试图完全避免诉诸直觉,它是一种单独原则的观点,只有一个根本标准。对衡量的调整至少在理论上是参照功利原则来决定的。密尔认为,必须只容许一个这样的标准,否则,在冲突的标准之间就没有仲裁者了。西季维克详细地论证说,功利原则是惟一能够充当这一角色的原则。他们坚持主张,我们的道德判断在下述意义上无疑是功利主义的,即当面临道德命令的冲突,或者概念模糊不清时,我们没有别的选择,而只能采取功利主义。密尔与西季维克在有些地方相信:我们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原则来改正和统一我们的判断。[22]毋庸置疑,这种古典理论的一个最大魅力就在于它正视优先问题并试图避免依靠直觉。
如我所述,在解决优先的问题时诉诸直觉并没有什么必然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没有办法避免一批原则的存在。任何正义观无疑都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直觉。然而,我们应尽可能地减少直接地诉诸我们所考虑的判断。因为如果人们都以不同的方式衡量最后原则(像他们可能经常做的那样),那他们的正义观也就会各个不同。对原则的衡量是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的而不是次要的部分。如果我们不能解释这些衡量是如何由合理的伦理标准决定的,我们就不可能再进行理性的讨论。我们可以说,一个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地概括适用于优先问题的明确原则,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直觉的作用受到几方面的限制。由于整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我在此将只做一些评论,其充分意义要到后面才能清楚。第一点涉及到下述事实,即正义原则是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它们是一种确定的选择状态的结果。作为这种原初状态中的理性人,他们认识到应当考虑这些原则的优先性。因为,如果希望建立一致同意的标准以裁决他们彼此的要求,他们就将需要用来衡量的原则。他们不可能认为他们对优先问题的直觉判断是普遍一样的,只要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不同地位,他们的判断就肯定不会一致。这样,我就假设,在原初状态中各方试图达到一种怎样平衡正义原则的契约。那么“选择原则”这一概念的意义就在于那些使人们一开始采用这些原则的理由同时也可以是对原则的某种评价。由于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的原则并不被认为是自明的,而是在它们将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我们就可以在接受它们的理由中发现某种有关它们是怎样被衡量的指导或限制。只要给定一个原初状态的条件,那么下述情况就可能是清楚的:某些优先的规则之所以被认为比其他规则更可取,其理由基本上就是那些使人们最初同意原则的理由。通过强调正义的作用和最初选择状态的特征,优先问题可以较容易地把握。
第二种可能是:我们也许能把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23](正确的词是“词典编辑的序列”,但那未免有些累赘)。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个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个原则的序列,然后,在满足第二个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第三个原则,如此往下类推。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这样,一种连续的序列就使我们避免了衡量所有原则的麻烦。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把这样一种排列看作有限制的最大限度原则。因为我们可以想到,在次序中的任何原则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受制于那些被充分满足的在先的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专门情况,我实际上将通过把平等的自由的原则排在调节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原则之前来显示这样一种排列。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一种词典式的或连续的次序概念肯定不能马上就显示出它的意义,的确,它看来是违反我们对正确判断的见解的。而且,它需要这样的前提:即在序列中的原则必须是一种相当专门的原则。例如,除非在先的原则只有一种有限的应用,并规定了能够满足的有限要求,否则后面的原则就决不能发挥作用。例如平等自由的原则就能够占据一个优先的地位,因为它可以被满足。而如果让功利原则成为最先的,它就会使所有随后的标准都成为没用和多余的。我将努力表明,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里,一种正义原则的连续序列能够提供对优先问题的一个大致解答。(www.xing528.com)
最后,对直觉的依赖可以通过提出更为限定的问题和用明智代替道德判断来减少。这样,面对一种直觉主义原则的人就可以回答说,没有某些可供审慎思考的线索,他就做不出什么评价。例如,他可能坚持说,他不能够平衡在满足的分配中功利总额对平等的分量。在此涉及的概念对他来说不仅太抽象和广泛,使他不可能有做出判断的信心,而且对它们意义的解释也存在巨大的分歧。总和—划分的两分法无疑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观念,但在这种情况下看来却是难以应用的。它不可能把社会正义的问题分解为足够小的部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直觉的诉诸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从社会体系中挑选出一种可用来判断社会体系的确定状态,然后,我们从处在这一状态中的一个代表人的立场,探讨选取某种社会基本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我们给定的某些假设条件下,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将通过最少受惠的社会群体的长远前景来判断。当然,对这一群体的规定并不是很确切的,我们的明智的判断肯定也会给直觉留下很大余地,因为我们并不能概括出决定我们判断的原则。然而,我们提出了一个大大限制了的问题,用一种合理考虑的判断代替了一个道德判断。这样,我们应当怎样决定就常常是清楚的。对直觉的依赖在性质上就不同于直觉主义的总和—划分的二分法,依赖的程度也要小得多。
我们在论述优先问题时的任务是要减少而非完全排除对直觉判断的依赖。没有理由认为我们能完全避免对任何一种直觉的诉诸,或假定我们应当试图避免。我们的实际目标是要达到一种可以合理依靠的一致判断,以提供一种共同的正义观。如果人们的直觉性优先判断是相似的,从实践的意义上说,他们即使不能概括出解释这些确信的原则,甚至不知道这些原则是否存在都没有什么关系。然而,相反的判断却引起了一个困难,因为裁决它们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这样,我们的目的就应当是概括出这样一种正义观,不管它是如何多地诉诸直觉(伦理的或明智的直觉),它都倾向于使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集中起来。如果这样一种正义观存在,那么,站在原初状态的立场,就有很充分的理由要接受它,因为把进一步的连贯性引进我们共同的正义信念是合理的。确实,一旦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看待事物,优先的问题就不是怎样处理不可改变的既定道德事实的复杂性问题,而是要概括出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提议以达到所希望的判断一致。按照契约论的观点,道德事实是由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确定的。这些原则指定了与社会正义立场有关的那些考虑。由于选择这些原则的问题是由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决定的,所以,决定他们想要哪种复杂程度的道德事实的正是他们自己。原初的契约决定着他们准备在调和与简化方面走多远以建立一种共同的正义观所需要的优先规则。
我评论了两种明白而简单的建设性地处理优先问题的方式,一种是通过一个单独的普通原则,另一种是通过一批按词典次序排列的原则。无疑还有一些别的方式,但我将不再考虑它们。传统的道德理论主要是单独原则的或者直觉主义的,所以,从设计一个序列开始还是足够新奇的。一般来说,一种词典式次序虽然不可能很准确,但它可以对某些特殊的但却有意义的条件提供一个大致说明(见第82节)。它可能以这种方式指出了正义观的较一般的结构,并暗示着那些走下去将会感到它们越来越合适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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