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控制权不是一个在法学上有统一认识的概念,甚至不是一个取得一致认可的概念。由于公司的各项活动是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的,为了实际的需要,我们就可以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那些拥有挑选董事会成员实权的个人或集团手中。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概念与内容,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主要是将控制权的实质归结到对公司事项的决定和影响力上。

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公司控制权不是一个在法学上有统一认识的概念,甚至不是一个取得一致认可的概念。各国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出发,对公司控制权有着不同的界定:

(一)伯利和米恩斯(Means)对公司控制权的描述

伯利和米恩斯认为:同所有权相分离的控制权,是公司制度的特殊产物,就如同政治领域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样,控制权也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因为我们很难将权力(power)严格地分离或对其明确定义。由于公司的各项活动是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的,为了实际的需要,我们就可以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那些拥有挑选董事会成员(或大部分董事)实权的个人或集团手中。他们要么动用法律权力来选举董事——直接控制大部分选票或运用某些合法的手段,要么对董事们施加压力以影响其抉择。

控制权形态可以被分为五种,尽管在各个类型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它们包括:①通过近乎全部所有权实施的控制;②多数所有权控制(majority control) ;③不具备多数所有权,但通过合法手段而实施的控制;④少数所有权控制(minority control) ;⑤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其中,前三种控制权形态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并且是围绕着多数有投票权股票的;后两种形态即少数所有权控制和经营者控制,并不具有合法性,它们以既存事实为基础,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1]

(二)经济学界关于“控制权”的其他观点(www.xing528.com)

自伯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这一重要观点开始,经济学界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不断涌现。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概念与内容,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主要是将控制权的实质归结到对公司事项的决定和影响力上。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姆塞茨和阿尔钦(Demsetz&Alchian)就把企业作为各种利益主体所结成的团队生产单位来进行研究,认为现代企业的控制权是股东和经营者相互分离、所有权和利益相互协调的制度。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Meckling)又从契约理论出发,主张在企业内部通过委托代理制度将经营决策权转让给经营者,所有者则拥有对经营者的监督权,并以绩效度量和奖惩来约束和激励经营者。进入20世纪80年代,法玛和詹森(Fama&Jensen)则假设企业的决策经营功能与剩余风险承担功能的分离将导致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的分离,从而将决策权细分为经营决策权和决策控制权,这两种权力在企业组织内部是以契约结构加以分离的,亦即将决策的认可和监控与决策的提议和执行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意味着代理人可以不对同一决策行使排他性的经营权和控制权。20世纪80年代后期,格罗斯哈特(Grossman&Hart)提出,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产权契约规定的特定控制权之外的剩余控制权,它的实质是对企业物质资产的控制权。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即使控制权是可以定义的,但精确的计量仍是非常困难的。[2]

另有学者认为:“企业控制权是经营控制权、监督控制权和操作控制权的组合,是由一系列对有关企业各项资源的使用、安排、转让、分配、监督和约束等现实权利和潜在权利组成的控制权束或控制权集合,它们构成一个企业控制权体系。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企业控制权又分为合同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种。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主体有市场、企业和政府,控制权的具体分配是通过制度和经济组织来进行的。政府是文明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供给者;市场是分配合同控制权的手段,它主要要解决的是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和流动问题;企业则是分配剩余控制权的手段。”[3]还有学者认为,“控制权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剩余控制权和经理层的特定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也称决策控制权,是指可以按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战略性的决策权;特定控制权也称决策管理权(或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股东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和控制权市场两种途径来实施控制权。共同所有权与特定(经营)控制权的分离是股份公司的题中之意,经理天然地拥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但共同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却呈现不同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