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控制人分析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其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探讨,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适用的控制人判断规则与程序
类型化的分析可以弥补以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笼统地谈董事责任、股东义务等问题的缺陷,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建议。不同公司结构下其控制人是不同的,既然没有必要追求整齐划一的公司治理形式,那么对实际的公司控制结构予以承认并加以规范引导就是必要的,这有利于理论上的精细化和准确化,也有利于在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法律。为达到后一目标,笔者总结了对公司控制人进行判断的规则体系,供司法实践中参考适用。
(二)提出公司内部控制权的配置和流转原理
为公司提供重要资源而这一资源正处于重大风险状态时,该项资源的提供者就会努力使自己处于公司控制人的地位。公司控制人由于没有其他途径保护自身处于重大风险中的合法权益,必然选择对公司事务进行控制。这就是为什么在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下,股东可以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而一旦上市公司丑闻频出,投资者就开始积极介入公司事务;也是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运转良好时可以完全不管公司内部事务,而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要通过重整等各种手段控制公司事务的根本原因。然而控制权的取得是有对价的,控制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必然涉及处置他人的财产和权益,此时应当要求控制人承担起相应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并以适当的法律责任作为前述义务得到适当履行的保障。
(三)针对《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后所提出的“实际控制人”概念进行专门分析与研究,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www.xing528.com)
笔者希望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类型、判断标准的深入研究,提出法律完善建议,以促使现有立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概括性较强而操作性不足的规则能真正发挥作用。对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其控制权行使的程度加以界定,这只能在个案中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判断和划分标准上笔者尝试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四)提出特殊时期公司控制人的概念
分析公司在出现董事缺位、行政清理、重整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控制权的转让与衔接,将临时董事、行政机关指定的临时管理人、重整管理人放在公司控制人这个共同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构建对特殊时期公司控制人进行规制的制度体系,就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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