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与社群主义
前面,我们已经就拉兹的自由主义承认和认肯社群主义批评的诸方面的程度做了各种考察。在这最后一节,我们将要更为系统和更为概括地探讨,以求识别诸多相互关联的要点;再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我们将围绕从一开始便指引我们的五个论题展开我们的讨论。
人的观念
尽管他并没有使用这一术语,但很容易看出拉兹论证的大部分与这第一个论题有关,十分明显的是,他对于自律的理解并没使承诺任何类似于社群主义批评家所认为的自由主义地方病的那种观点。他的自我并不是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标题下可以看到的麦金太尔感觉中的那种情感主义;他承认桑德尔在这一程度上所强调的,正是我们的共同体提供了社会母体,这种社会母体有助于构成我们的自我理解,在我们有关利己个人主义的考察将会涉及到这些。在这里我们只是要指出,拉兹的自律不仅没有排除归属与承诺的可能性,而且在事实上还需要这种可能性。
当我们陈述他有关自律条件中的内在能力的说明时,我们已经触及了这一点,因为读者将想起,这些能力也包括某些性格特征,如恒心、忠诚以及形成人格归属的能力以及保持亲密关系的能力。另一段将会明确地指出,拉兹的自律与人必然而且总是归属于他的目标与计划的理念相去究竟有多远:
(有意义地)自律的人是那些能够塑造自己人生并且决定它的进程的人。他们并不仅是在对相关信息加以评估以后能够在诸多选项之间做出选择的理性行动者,而且他们也是能够选定个人的计划、发展各种关系、承担对于事业的承诺,由此他们的个人品格、自信和自尊意识得以铸就的行动者。作为自我道德世界的部分创造者的人们有着对于计划、关系以及事业的承诺,这些事业将影响那种对他们来说有价值的生活。(MF,p. 155)
实际上,拉兹走得是如此之远,以至于说,在极端的情形中,一个自律的人可能会如此承诺某种特殊的事业或者计划,以至于某些行为,背叛或者妥协那个承诺的行为,将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没有价值或者甚至(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的”(MF,p. 155)。显然,这里存在着一个适应于桑德尔观点的空间,桑德尔的观点是,有一些我们无法想象我们自己不会拥有的某些承诺,我们把这些承诺看做是我们身份的构成。
他也同样警觉到了麦金太尔所强调的个人生活的叙述性统一的重要性。远远不是包含抽象的存在瞬间、任意的与急进选择观念的自律,我们生活包含着目标追求这一事实便意味着,它对于我们的过去是敏感的;一个人信奉某些承诺这一绝对事实使他有了一种新的成功与失败的方式。尽管一个人可以是自律的而没有把任何特殊统一强加于一个人的生活,那种自律的生活可能是由多样的和异质的追求构成的,但在没有能力形成可能改变一个人后继行动理由的承诺与归属的情况下,这个人便无不可能是自律的。这部分是由于一个人有着为拉兹所说明的三个理由,而拉兹对于这三个理由的说明却可以免于桑德尔的指控,桑德尔的指责就是,自由主义必须把一个人应该如生活的选择仅仅看做是偏好与非理性期望的表达。
说“我想……”可以是一个人承诺了某一计划的一种暗示方式,即一个人信奉特定的追求,关注某种友谊。一旦已经做出最初的承诺,这便是……一种正当有效的行为理由的一部分。在这一用法中,它并不表示某种特定心理状态、期望的存在。它只是暗示着对于一种追求深沉的或者浅薄的承诺,它可能是有限的或者持续的或者是完备性的。(MF,p. 389)
这种由拉兹的自律概念所暗示的有关一个人与其目的的关联方式的理解,与那种受到批评的自由主义承诺个人选择的自由有着相当的距离。
利己个人主义
也应该十分清楚的是,拉兹的自由主义不会受到我们在这一标题下所标出的第一个社群主义指控的影响,他有关完备性目标的,因此也包括个人的福祉,都依赖于社会结构的主张,明显含有对于这样一种理念的承认,即社会向他提供意义的母体,在这个意义母体里,他才能获得目标与使他的道德生活成为可能的身份,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优先于个人。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看到清晰的两点,不仅是我们需要社会以便追求某种特定的完备性目标这一情形,而且,如我们在我们讨论的末尾所见,自律本身的绝对价值本身,那种要求某种有价值选择的充分范围作为其条件的自律,因此可以说,都隐含于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结构之中。在这里,根本不存在与泰勒或者麦金太尔有关社会母体的重要性的论证之间矛盾。
将会想起的第二个也是这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就是自由主义被认为没有注意到社会纽带较之个人之间的联合的重要性,以及它没有看到,或者至少贬低了那些在内容上有着浓重的公共性的诸善的价值,无论这种善是政治的还是非政治的。这里,尽管他没有明确地说明这一点,但很明显的是,拉兹并没有认为一个人过活的唯一良好的方式是作为一个家庭意义的人,或者作为一个宗教信仰团体的成员,或者作为一个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公共生活的公民。他对于个人自律的理解以及有关自律与价值多元主义关系的理解所暗示的便是这些;如果社群主义者的主张是,有一种有着浓重的公共性的有价值的生活方式,那么,拉兹便会拒绝这种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如果这一主张只是,有这样一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又是此类生活方式中的一种,那么,似乎拉兹的至善主义便使得他不仅要为它们留有与自由主义政治框架一致的空间,这也大体上是罗尔斯的观点,而且,与罗尔斯不同,也要正视符合他们利益的政治行为。例如,如果家庭生活在事实上是有价值的,那么,国家运用社会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它可能便是完全合法的。一种其内容在根本上是公共的而且是有价值的(当然它的价值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加以确定)生活方式,将更有可能存在于拉兹的至善主义国家而不是罗尔斯的反至善主义国家里。虽然拉兹没有为那些与他有关自律与多元主义的承诺相冲突的东西留有余地。
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拉兹怀疑在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基本张力这样一种理念。在他看来,(www.xing528.com)
个人必然要从对他们来说可靠的社会结构的府库及其适当的变体中获得构成他们生活的目标。如果那些形式在道德意义上是正当有效的,如果它们铭记着健全的道德观念,那么,对于通常意义上的人们来说,为他们自己发现并且为他们自己选择目标便是十分容易的,这些目标在他们自己的生活中导向某种道德与个人信念的大体一致。在他们的事业、人际关系与其他利益中,他们将在同一时刻从事满足他们自己和他人的行动。通过成为一个教师、产业工人、司机、公务员、忠诚的朋友以及家庭成员,忠实于他们的共同体、天性之爱等等,他们将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增进他们自己的福祉,同时也服务于他们的共同体,并且大体上以一种在道德上值得的方式生活。(MF,p. 319)
尽管第一句声称,正是这种社会母体才是个人目标与希望(这是我们第一个线索)的来源,他有关个人利益将与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的利益趋向于一致而不是冲突的主张,可以被理解为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在内容上将是公共的这一理念(这构成了我们的第二个线索)的变种。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指出,我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目标,这些目标的获得构成了我们的个人福祉,是与他人的服务和我们共同体的服务密切相关的,所以,即使个人的诸善在这一意义上其内容也是公共的,拉兹对于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全部对立的怀疑,似乎在某些方面改变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论争术语。
普遍性
拉兹的自由主义是否普遍适用、是否可以跨文化地适用,这一问题十分复杂。一方面,如我们所见,他对福祉之于社会结构的依赖性的承认,使他倾向于认为,自律只是在有条件这一意义上是有价值的,只有其社会结构以个人选择的价值为基础的社会里才是有价值的,而且一个人,一个生活在完全不同的社会里的人,可以过着一种不自律的有价值生活。如他在另一处所说的那样:
我认为存在一些,而且可以存在一些非压制性的社会,一种使人们能够在有价值的追求中过活的社会,虽然他们的追求与他们所面对的选择并不属于个人选择。事业可能决定于习惯,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儿童生育与抚养是由性激情与传统控制的,娱乐活动很少而且很传统,参与这些活动是必须的而不是非强制的……我并不认为没有选择便降低了人类关系的价值,或者减损了优秀的技艺、体力、精神以及进取心、领导、学问、创造力或者想象力的表现,所有这些都可以在这种生活中使这些得到增强。①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即使一种非自律支持的文化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一种能够向它的成员提供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使得他们能够过着一种有价值的和成功的生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定其低于自律支持的自由主义文化。然而,并不能根据那一判断而得出结论说,我们强制地使人们脱离那种非自律支持的文化是正当的。因为那些在这种环境下生长起来的人们,没有获得过一种成功的自律生活的能力。拉兹并不认为,一种自由主义文化可以逐渐地吸收这种人,甚至是以他们非自由主义文化的灭亡为代价。
客观主义/主观主义
应该足够清楚的是,拉兹的自由主义不是以任何主观主义或者怀疑论的形上伦理学观点为基础的,而且这里也只是需要简略的再加叙述;他的至善主义部分也来自于他的这一观点,即某些生活方式在客观上较之其他生活方式更好,而我们能够知道哪一种方式更好。不仅自律的价值在实质上得到了认可,而且他也否认,有关“生活艺术”的价值判断,对于那些与构成人们善观念的目标与目的相适应的“生活艺术”的价值判断,比那些有关正义的要求或者“狭义的道德”要求的判断更为可疑,这一观点便是驱动他的至善主义结论的东西。因为我们可以知道某些生活方式有价值而其他生活方式则否,我们便没有理由无视这种知识,即使是我们在政治上涉及他人的时候也是如此。尽管麦金太尔把当代自由主义文化描述为本质上的情感主义可能是合理的,但拉兹的自由主义线索的基础却无疑是对这种观点的批判。
反至善主义/中立
拉兹不仅诉诸于某种完备性的理论,而且也诉诸于某种为至善主义的国家行为辩解的理论。他的理论因此不同于我们已经加以区别的两种感觉。那种国家有义务促进他的公民福祉的主张,那种福祉存在于对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自律追求之中的主张,以及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在形式上必然是社会的主张,二者合并在一起产生了这样一个结论,政府根据有关它的公民所赞同的善观念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去行动是正当的。不是把国家的适当做用看做是保证一种中立框架,在这个框架范围内,它的公民应该在没有干预和偏私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选择,而拉兹则认为,国家以它的行为鼓励某些生活方式而阻碍其他的生活方式是正当的。尽管以特定的理想的名义的直接强制会弄巧成拙地把自律的中心地位给予福祉,但国家运用强制性的税收为它的公民提供自律的条件则是被允许甚至是必须的。因为这种条件不仅包括免于强制与操纵的自由,以及某些被认为是真正的自律的某种选择所必要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一种范围充分的有价值选择的可靠性,十分明显的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至善主义的政治行为将是正当有理的。罗尔斯认为一个可以向它的公民公开地可辩解的共同体在于这样一种价值,即在转向政治的时候,它能够给予公民诸多理由以无视那些由他们的完备性善的观念产生的诸多理由。而拉兹认为,至关重要的是人们过上一种有价值的生活,而我们运用政治以帮助他们过上这种生活是适当的。
注 释
①《直面:一个回答》,p.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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