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强制实施
拉兹所以反对反至善主义的第二个思想支持是,似乎有必要阻止某些团体的生活样式被强制地实施于其他团体。这可以完整地分为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至善主义政治必然由某些与其他团体相对立的团体指导的理念,以及至善主义政治必然是强制的理念。在拉兹看来,所有这些都陷入了混乱。
与第一个思想支持相关,至善主义政治行为寻求使一个或者更多的团体遵守另一个团体的生活方式似乎不是必然的情形。
至善主义的政治行为可能是在得到共同体内部一致同意的社会制度的支持下发生的,从而使它们获得正式的承认,使法律、行政管理方面的安排与之实现一致,促使那些乐于利用这些制度的共同体成员利用这些制度,鼓励人们把自己的价值观传给将来的世代。在许多国家里,这就是法律认可一夫一妻制而反对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的意义所在。(MF,p. 161)
对于拉兹有关社会制度在事实上得到一致支持这一有争议的论证来说,这似乎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任何团体实行的是多夫多妻制而不是一夫一妻制,那么,对于后者而不是对前者的法律认可在实际上将似乎是试图使某些人去过另一些人所喜欢的生活方式。尽管我们已经看到,拉兹有理由说明这何以可能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夫一妻制生活在实际上比多夫多妻制生活更有价值——拉兹本人并没有断言的某种事情),重要的是要看到,这些与他在这里所提出的要点全然不同。
拉兹对于全体一致的可能性评论使我们回到了我们在罗尔斯观点中看到的那一问题,这一观点赞同体现在政治共同体期望的至善主义是在公共的意义上可辩解的。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也如罗尔斯的实例所表明的那样,他观点的这两个方面是可分割的。尽管人们对于应该如何过性生活存在分歧可能是“合理的”,但却没有理由说明,这种分歧应该被看做是不可避免的和持久的。在某些社会里,拉兹声称,存在着对于一夫一妻制的价值的一致同意。如果一种非政治理想,诸如一夫一妻制婚姻,在一个社会里受到了一致支持,而没有诉诸于任何有争议的理论,那么,这似乎表明它是公开可辩解的,在那一情形中,罗尔斯似乎没有了排除这种特别的至善主义考虑的理由。罗尔斯的反至善论也是有条件的,只是适用于人们分歧的程度,在哪一种情形下他可以对拉兹在这里提出的那种至善主义没有异议,或者,他对于个人拥有他自己选择生活的自由而不受任何国家干预的承诺,在事实上所依据的也不是有关公共可辩解性的期望。
第二个反至善主义混乱是这样一种观点,即为至善论者所支持的国家“干预”必然陷于强制。在拉兹看来,
并不是所有的至善主义行为都是强制推行一种生活方式。大多数至善主义行为都可以鼓励、促进人们所希望的行为,或者阻止那些不为人们所渴望的行为方式。授予创作与表演艺术家以荣誉,为激情的讲演或者向建设社区活动中心的人们提供贷款、对打猎等奢侈行为课以更高的税金,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追求诸多善观念的政治活动都远远达不到那种对信守自己宗教信仰、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留长发或者服用无害药物的人们实行监禁的可怖的通俗景象。(MF,p. 106)
实际上,前面这一有关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法律承认的例子,也可以用来说明,存在着没有强制的至善主义。毕竟,国家并没有强迫人们结婚,它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支持没有多偶制的婚姻。(www.xing528.com)
在本章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拉兹认为,某些理由能够证明国家强制行为的正当性,有关这一问题更为充分的讨论将不得不等到那时。在这里,可能有所帮助的仅仅是就他在这里提出的简要之点做出概要评述。他的论证的精髓是,这一论证当然是正确的,把一个正在从事(或者没有从事)某些行为的人拷起来与运用税收或者补贴去鼓励或者(阻碍)他们从事那些行动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前者属于某种方式的强制,而后者则否,而且,因为拉兹的核心价值是自律,这似乎直接地要求没有强制,不难看到的是,为什么这一差别对他来说是如此重要。然而,承认这两种国家行为之间的区别,值得指出的是,任何想要承认这种差别的人都会提出这一问题,只是因为他们想要我们看到,为什么一个反至善论者甚至会反对为拉兹所认可的这种明显无害的非强制行为。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税收与补贴涉及到系属于特定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故意选择,这已经表明了若干问题。首先,似乎显而易见的有关强制概念的思考方式是对于某种特殊行为的支持与惩罚的故意:“如果你不理发,我们将把你送进监狱”这一陈述似乎是一种强制性威胁的实例。反至善论者可能会问,在拉兹承所承认的这种强制与在他看来不属于强制的“如果你不停止打猎,国家将会对你课以重税”这一陈述之间有什么差别?很明显,在第一种情形中对于不服从的惩罚要重于第二种情形,但很难看出这种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也没有理由说一种是强制而另一种不是。拉兹详细地讨论了什么能够构成强制性威胁的问题,我们并不想说他对此没有做出回答,我们的目的只是想告诉读者这一事实,即在这里有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
然而,除此之外,即使我们承认,我们可以区别强制的和非强制的同意,这也无法避免税收和补贴与反至善主义直觉之间的冲突,这种直觉就是,任何对于系属于特定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故意选择都侵犯了自律。最容易的发现这显而易见之点的方式,就是考虑补贴而不是税收的情形,因为很难论证说降低一种行为的成本便等于是强制。这里的想法是,例如,国家补贴艺术的决定,尽管明显不是强制的,但却涉嫌对于人们选择的某种干预,通过把有意的偏爱推广到人们的生活选择当中,这违反了对于他们自律的尊重。如果一种有艺术的生活比没有艺术的生活更有价值,这种判断不应由人们自己做出来吗?而且这种判断不带有任何拥有一种生活而不是另一种生活的人为动机吗?这里要说明的是,即使不是强制的,补贴与税收都涉嫌人为操纵。如果这样,拉兹也承认它们将构成对自律的侵犯:
与强制不同,操纵并不干预人们的选择。而是改变人们做出决定、形成偏好、选择目标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对于自律的侵害……(MF,pp. 377-378)
我们已经看到,拉兹所以认为尊重公民便要求国家应该忽略与他们相关的道德考虑。但是,这样一种理念并不荒谬,那就是,如果让公民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对于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做出自己的决定,而不是在倾向于政府的判断的环境下做出选择,公民似乎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他们能更好地行使他们的自律能力。
其次,这里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包括税收与补贴在内的全部国家行为都是必要的。即使我们承认,至善主义国家行为无需被强制地行使,而只是要促进有特别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一事实就是,这些资金被用于被强制地提出的那种促进。在最后一种手段中,税收支付以外的惩罚便是监禁,那么,如果政府决定对某些活动征税而补贴另一些活动是运用它的强制权力去强化它有关不同活动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又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呢?在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拉兹也承认这一点,并且认为,因为是必需的,税收强制只是在这样的时候才是正当的。现在的关键只是要弄清,国家对于艺术追求的鼓励也属于强制,当然,虽然没有人被迫使去剧场。
我们也看到,拉兹有关国家可以鼓励、推动或者阻碍特定的生活方式而没有强制性地强加(或者阻止)它们的主张,也是德沃金有关自由主义国家可以支持人们面对正确挑战的文化结构论证的关键之点。尽管我们指出了理解德沃金观点的诸多困难,但很明显的是,根据任何解读,只是因为这种行为无需包括强制,它才没有立即破坏那种作为挑战模式核心的自我选择的理念。这意味着,我们在有关拉兹的讨论中所考虑过的反对意见——那些有关税收与政府改变个人选择环境的操控行为本质的观点——也同样地适用于德沃金。但这也表明,拉兹的观点,这种观点在他看来揭示出,某种对至善主义的貌似有理的反驳意见在事实上并不适用,可以转过来为那些有着反至善主义倾向的人们所用,他们认为,那些在其他人看来不可接受的特定种类的政府行为是正当的。如果这样,国家以改变个人选择环境为目的的干预并不属于强制这一事实,使拉兹缓解了某些对于至善主义的恐惧;但这也为德沃金有关国家以促进正当的文化结构为目的的行为与他所期望的那种中立是一致的,这一主张提供了必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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