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拉兹:至善的政治
我们在有关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章指出了他的公平正义观可能会被看做是社群主义的各种感觉;而我们对于德沃金从一种伦理学挑战到反至善的自由主义国家的考察,也揭示出他也想要用那些方法去调解或者抵制某些被误入歧途的社群主义批评。在这最后一章,我们考察的是由另一个理论家,约瑟芬·拉兹在他的《自由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Freedom,在下作MF)一书中表述的政治哲学,尽管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但这本书还是可以看做是意在合并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思想的论证线索。
拉兹是一个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在罗尔斯认为存在着好的理由把那些源自于指导我们私人生活的理由排除于我们有关基本政治问题的考虑之外的地方,以及德沃金认为一种对于伦理价值本质的正确理解意味着,国家主要应该在它的公民所赞同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的地方,拉兹论证说,对于国家来说,以一种包括判断特定的生活方式的价值的事务在内的生活方式来促进公民的福祉是合法的。在拉兹看来
全部政治行动的目的就是使个人去追求正当有效的善观念,去阻止邪恶或者空洞的善观念。(MF,p. 133)
使拉兹的至善论成为自由主义的如果不是一种寻求中立国家的政治哲学,便是他的这一主张,即,至少在现代社会,一种好生活必须是一种自律的生活。一个人的福祉依赖于他成为自己生活的制造者或者作者和对他来说有价值的选择的多样性的可靠程度。在强调自律与道德多元主义核心的同时,尝试把自由主义与反至善或者中立分离开来,拉兹实现了他自己超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立的综合。
于是,可以认为拉兹在中立问题上,在本篇导论中所区别的两个方面都不同于罗尔斯。沿着政治理论的轴向,他与德沃金有着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他的自由主义建筑在罗尔斯称之为完备性伦理理念的基础上。实际上,拉兹深切怀疑的是罗尔斯主义有关政治自由主义与非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并且有意地通过诉诸于某种过分的和有争议的人的福祉的观念来为他的政治哲学辩护。如在他的著作一开始便说:(www.xing528.com)
在政治理论家中间,那些最有影响的声音是赞同道德原则的相对独立主体的存在,主要关注的是政府以及建构一种(半)自律的政治道德观点。批判地估价这些观点是本书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于这些观点的拒绝意味着,与许多常见的当代政治哲学著作不同的是,本书在更大的程度上赞同这样一种积极的结论,即政治自由的道德依赖于个人的道德考虑。(MF,p. 4)
然而,按照这实质的政治维度,他更多地不同于罗尔斯,因此也不同于德沃金;他对于人的福祉的理解是这样一种理解,即它允许国家做出至善主义的判断,有关人们可能引导他们的生活的各种方式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并且把这些判断体现在它的法律中。在拉兹看来,没有理由说国家为什么应该排除那些引导人们的个人生活的判断某些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或者更糟的诸多理由。用一个短语来形容,拉兹的自由主义是至善论的和非排除主义的。
拉兹观点的另一个特征使他以一种极佳的方式结束了我们导论中所说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争论。在罗尔斯自由主义的反至善论方面恰恰是社群主义的地方,也就是,出于公开的可辩解的共同体的理由,根本的政治决策必须排除那些源自于人们应该如何引导他们的非政治生活的有争议的理解,而拉兹的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却以相当不同但却同样有趣的方式与社群主义批评连结在了一起。这部分是由于拉兹承认个人福祉对于社会结构的依赖,因此,与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能见到的那些观点相比,有关他的观点的讨论更为清晰地显示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中至关紧要的诸多方面。
简要的声明:《自由的道德》一部很长而且难懂的书,一部以极其复杂的方式陈述政治哲学领域里范围广泛的诸多问题的著作。在本章,我们并不是要欣赏在这本书里看到的论证的丰富与复杂。至少与他自己对它们的小心翼翼的说明相比,我们对拉兹观点的介绍将是有选择的和肤浅的。我们的选择可以通过对于背景主题以及我们先前介绍的争论的解读而知悉。因此,例如,为了识别那些最为恰切的论证线索,我们忽略了他有关权威的重要而且很有影响的论证。即使是在由我们特定的相关领域所限定的范围内,我们也只是想简要地说明他观点的大概;例如,我们掩去了他有关中立的政治关注与至善论之间的区别,出于我们的目的,我们认为二者的意义是相同的。在清晰或者易懂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的精确或者复杂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平衡,我们有幸懂得,出于本书的目的,我们更为重视前者。如果,我们以相对介绍性的方式陈述拉兹的观点,能够鼓励读者继续领会他自己对于这些观点的更为精深的解释,我们的目的便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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