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导 论
在这一部分,我们扩展了我们的研究焦点:在用了大量时间考察了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以后,我们现在转向另外三个重要的当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变体,——由里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约瑟芬·拉兹(Joseph Raz)进一步发展的那些思想。不过,我们希望,这一研究焦点的扩展并不会破坏我们这本书主题的统一。首先,因为社群主义批评更多的是指向作为整体的自由主义传统而不是指向它的一个代表,也因为其他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可能拥有一些用来回应社群主义反对意见的资源,而这些资源又恰好是罗尔斯没有采用的,了解这些包含在自由主义标签下的各种观点,对于理解这两个思想流派之间的论争的总体状况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由罗蒂、德沃金以及拉兹提出的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不同而又与之相似的那些观点的诸多方面,使得我们能够更加了解罗尔斯本人思想的两个关键的方面。在本书这最后一部分,如果我们较为详尽地展开这些主张,可能会有助于使我们的读者更加清楚。
在第五章,我们看到,罗尔斯现在所倡导的那种自由主义既是反至善论的,也是纯粹政治的:它把日常生活中全面指导人们的那些东西排除于政治论争与决策考虑(有关宪政本质的基本正义的问题)之外,并且试图证明,那种没有利用任何完备性道德理论的排除是正当的。在第六章,我们较为详尽地说明了罗尔斯可能用来回应社群主义批评的方式,以及有关政治界限的可靠考察的那种感觉,这种政治界限使得罗尔斯能够应付其中的某些批评。但在第7章,我们论证道,他试图为他的反至善论辩护似乎陷入了某种循环论的指控,而且(甚至据他自己承认)似乎是破坏了纯粹政治理论的界限。这表明,如果罗尔斯想要保持他对于政治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裂隙的某种承诺,他就必须面对那一领域——竞争性的完备性善观念的领域——的社群主义批评家,他们似乎是假定他从一开始便占据着那一领域;他必须准备为个人自律的价值辩护,不仅仅是作为对于政治的基本关注,而是作为更为普遍意义上的人类生活的核心价值。
自由主义可能会对这一推理线索做出两种回答。人们可以敦促罗尔斯在遵守纯粹政治自由主义边界的同时,推出另一种方式以为他的反至善论辩护。我们的论证直接地反对他迄今为止提供的两种合理性证明,不过,也可能会有其他方式来表述能够一种纯粹的政治自由主义,从而使我们能够避免我们在罗尔斯自己的版本中觉察到的那些困难。这就是罗蒂所处的位置:因为近年来,他一直在把他普遍的、哲学的反至善论应用于政治理论领域,并且提出了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用他自己的话说——停留在表面上,避开有争议的和无谓的哲学的、形而上学的和宗教的论证,而不放弃自律在政治中的价值。罗蒂的无基础的自由主义似乎已经捕捉到了许多而且是如此有益于考虑的想象。然而,因为它也可能为罗尔斯提供了一种有关纯粹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替代性的解释方式,也是因为罗蒂本人不仅把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表述为某种对罗尔斯新观点的解释,而且表述为一种有关罗尔斯的社群主义批评的回击,我们有着更为直接的理由深度考察罗蒂的观点。这将是我们在第8章的任务。
不过,罗尔斯本人发现他自己所陷入的困难可能会导向第二种完全不同的回应。它们可能会给予自由主义者某种理由以怀疑是否一种纯粹政治的反至善论是理解政治领域里个人自律要求的最好方式。然而,这种怀疑可以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使他们远离罗尔斯的观点。他们可能会否定他有关政治领域的最佳安排的自我否定的反至善论观点。或者他们可能会否定他的反至善论,而赞同国家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它的公民所拥有的不同的善观念的相对价值行动的观点。这表明,大体上,我们可能把不同的自由主义版本分配给一个四单元的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自由主义诸版本
根据这些被认为在制定有关由国家行使强制性的政治权力的决策时相关的不同种类的考虑,这个矩阵顶端的横排标题标明了有关政治领域的结构与关注的不同种类的观点。根据被认为在做出有关政治领域的适当结构与关注的决定时相关的不同种类的考虑,矩阵边上的标题指的是有关国家的作用本身如何能够得到辩护或者被证明为正当的不同种类的观点。很容易看到,这两个比较维度是如何能够结合在一起,因为二者在实际上都涉及到要说明合法性的界限的正当性证明,而且二者都主要的与对于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完备性的道德、哲学考虑有关。不过,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它们不同的证明目标,来追寻它们之间的差别:一个关注适当的政治行为,另一个关注适当的政治理论行为。简而言之,这个矩阵允许我们根据他们的政治实质(至善论的还是反至善论的)以及他们的理论方法(政治的还是完备性的)来确定不同种类的自由主义。
作为一个纯粹政治的反至善论者——和罗蒂一样,这个人为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做了相当不同的辩解,罗尔斯本人出现于左上单元。作为一个完备性的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罗纳德·德沃金出现在左下单元。因为尽管他分有罗尔斯的观点,即政府应该在公民所拥有的有关以正当的方式去生活的各不相同而且相互冲突的信念之间保持中立,通过利用一种特别的有关适合于人类的善的本质的完备性观念,他为那一观点做了辩护。我们将在第9章考察他的观点。约瑟芬·拉兹出现在右下单元。在他看来,增进公民的福祉是政府的适切作用,而且那种增进可能要求它在其法律中依据有关不同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的判断而行动,但是,在特殊种类的社会里,至少,个人自律依然有着某种人类繁荣的基本构成。简言之,他是一个完备性的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他的观点将在第10章加以考察。
然而,我们将不会考虑任何一个可以放在我们矩阵的右上单元的思想家的实例,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其他流派,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个理论家,无论是当代的还是其他时代的,可以被描述为一个纯粹的政治至善论者。这不足为奇,因为这样一种观点的倡导者,将会相信,一个国家可以合法地利用它有关适合于人类的善的生活的判断,并且还要以某种不利用任何完备性理由的方式来为那种政治观点辩护。要想看到究竟什么可以证明这种精神分裂状态或者自虐狂状态的合理性,在这种状态中,理论家自己否定她给予政治家的那些资源。的确,有一些理论家,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通过政治行为而达到自我实现,在其他的背景下,他们可能被敏感地概之以政治至善论者。但是,如我们在第6章末尾所见,罗尔斯拒绝一种有关政治社会之善的市民人道主义理解的理由,恰恰是它援用了某种完备性的理论,而他的政治方法要求他不以这种理论为前提。于是,根据我们的矩阵,这样一种观点将是完备性而不是政治的。所以,那一矩阵的第四单元是空的。
自然而然,我们希望根据这一矩阵对于不同种类的自由主义加以区别,将有助于说明由社群主义批评所提出的复杂问题。特别是,我们希望这两个类别的轴之间(在人们可能称之为政治中立与政治理论中立之间)的区别,将进一步澄清中立的本质、合法性等相当困难的问题,任何特定种类的自由主义都可能会有这样的主张——这是我们议程第五个标题下的问题。为了有助于这一澄清,由于自由主义国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中立的这样一种感觉,是一个引起极大混乱的问题,在这里,这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下面一些反对意见做出回答。(www.xing528.com)
通过把德沃金置于我们矩阵的左侧,我们把他解释为一个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这是因为,他同意罗尔斯国家不按照对它的公民所赞同的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的判断而行动。然而,他又是一个完备性的反至善论者:基于最大地促进某种完备性的人类福祉观念的理由,他证明了国家中立的正当性。因此也可以反驳说,德沃金主义的国家中立,就维护某种完备性的人类善观念而言,在根本上并不是中立的,应该更适切地称之为“至善论”的一个种类。如果它不按照对它的公民所赞同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的判断而行动,我们便称之为国家反至善论,或者是中立的。但是,我们也承认,国家没有如此中立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某种有关人类福祉的完备性理论,我们将会看到,在德沃金看来便是如此。这确实使中立的主张成为一种托词吗?在这种情形下,国家行动的确是由某种明显不同的自由主义的完备性善观念所驱动,人们可以适切地称之为“至善论”吗?可能会由此论证说,我们对于两种理由的区别,即国家可以用来证明其行为正当性的理由与政治理论家可以用来证明其有关国家适当做用的理解的正当性的理由,主要起到一种保持某种错觉的作用:即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可以是中立的。
为了抓住对完备性反至善论自由主义这一反驳的真实本质,我们首先必须以任何种类的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所渴望的那种中立来提醒我们自己。当然,一种反至善主义国家想象的正当性能够通过诉诸于某些有特色的自由主义价值得以证明,因为没有任何政治观点可以在不诉诸于某些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前提下被证明为正当的(那恰恰是证明一个人的观点的意义的东西)。但是,这种反至善论者对于中立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她可以或者应该在没有参照任何一种价值的情况下来证明其观点的正当性。为她所主张的中立只是包含于她这样一种信念之中,即国家不应该按照它对于公民所赞同的特殊善观念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基础来行动——也就是说,它应该,用正当性证明的术语说,在它的公民可能选择的特定价值与生活方式之间保持中立。她可以幸运地承认,能够证明这一观点正当性的东西是她对于古典自由主义价值的承诺——例如,个人自律的价值、人们自由平等地选择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的重要性。如果她没有对这种价值的承诺,她也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一个政府,根据它对于公民的竞争性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判断的基础,有效地干预它的公民对于那种自由的发挥。
我们可能认为,这一并不罕见的对于自由主义的反至善论的辩护,有赖于人们谈论“善观念”时的两种不同意义之间的区别。在第一种意义上,它所指的是一种抽象的或者一般的人类福祉的善——例如,人们可能把它归结于人类自律能力的根本重要性;而在第二种意义上,它指的是更为具体的有关如何生活的观念,人们运用他们的自律对之加以选择——如,对于特定职业或者宗教信仰以及休闲活动的选择。反至善论的国家是通过诉诸于第一种意义上的善观念而得到证明的,而且在第二种意义的善观念上依然是中立的。导向反至善论结论的不过是,在第一种意义上被断定对于人们来说善的东西就是自律的选择。这是在第二种意义上的善观念之间的中立,因为它要求国家要避免以公民所选择的特定生活的相对价值的判断为基础的行动。
因此,这似乎是说,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在倡导某种国家中立这一方面没有什么不一致,尽管他们提供了某种价值驱动的国家中立的正当性证明。如果任何政治想象都必须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者有关什么对于人类的福祉最重要的观念为基础——因为唯一能够替代这种理由的首先是人们没有理由倡导那样一种政治想象——于是,一种对于国家中立的自由主义承诺,便不能仅仅由于指出它是通过参照某种有关人类福祉的特别的自由主义观念而被证明是正当的,而被证明东西是不可靠的,或者是一种伪装了的至善论。反过来,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可能会论证说:既然所有的政治想象都必须以某种有关人类福祉的观念为基础,这样一种想象能够成为令人信服的中立的唯一途径,便在于它的实质而不是它的理论基础——例如,要求政治权力不能根据有关公民们所赞同的特定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判断的基础来行使。当然,这一要求恰恰是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的特征。在这一意义上,反至善论者可能感到被证明为正当的是,认为他们自己没有心口不一地主张一种他们不可能拥有的中立,而是承诺了一种与可能的中立同样多的政治中立。
然而,一旦我们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引入这一图景,由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所做的这一辩护的合理性便显现出一种完全不同的亮点。因为它允许我们把完全不同的两种反至善论区别开来,而且要断定其中的一种没有另一种所拥有的那种中立——换句话说,是断定存在着某些反至善论者未曾达到的更深层的中立种类或者中立水平,因此,也有一种明显的感觉,在这种感觉中,他们并不似他们可能的那样中立。当然,至关重要的区别是完备性的反至善论与纯粹政治的反至善论之间的区别;这一区别是根据他们援用自由主义价值以证明他们对国家中立承诺的方式而确定的。
例如,德沃金的反至善论按照罗尔斯的标准具有“完备性”的特征,因为(如我们将要见到的那样)它是以一种关于人类福祉的特殊的完备性观念为基础的,其适用领域远远超出政治领域的观念。换句话说,它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在适用于中立政治安排的公民所赞同的竞争性的完备性理论之间的中立。相反,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主张,国家中立的正当性证明应该是这些证明本身就是中立的——它们不应该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完备性理论的有效性。他的政治反至善论主张,实际上,是双重的中立:它与公民可能选择的特定的生活方式相关的国家中立的正当性证明仍然依赖于价值,不过是依赖于公共的、或者在那些公民所赞同的完备性理论之间的中立的价值。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因此反对罗尔斯政治权力只能以承诺了广泛的完备性理论的公民可接受的方式使用的原则;与政治自由主义相比,任何这种完备性意义上的反至善论国家在事实上都是宗派的或者不公正的,因为它承认中立是不充分的或者不彻底的。
是否罗尔斯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能够得到支撑这一问题现在应该清楚了。如果能够,那么,反至善论的国家可以是在我们已经界定的两种意义上的善观念之间中立的。不仅它所倡导的政治安排,在目的上,在服从于那些安排的人们可能选择的特定的生活方式之间保持中立,而且它有关国家中立的正当性证明,在它自己的辩护中所援用的那种价值,也应该在公民所赞同的各种完备性理论之间是中立的。因此,这也使得有关完备性的反至善论缺少第二种中立的指控有了意义,因此也不似它们可能的那样是非宗派主义的。然而,在第七章我们对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分析中,我们试图对于其第二种意义上的中立提出某些怀疑。作为这一尝试的继续,这表明第二种中立在事实上是不可达到的,因此第一种中立,那种完备性的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声称要拥有的中立,是在这一范围内可以达到的中立的全部。我们并不想最后确定这一结论;不过,如果我们充分努力以使这一结论近于合理,那么,根据社群主义批评的第五个要素的观点,这一有关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的根本问题应该如下述。倘若这样一种政治观点是而且必然是以某种人类福祉的自由主义观念为基础,由这种观念产生的国家中立又如何是实质性的?我们将在第九章考察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
关于我们的矩阵可能产生的一个问题就说这么多。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与我们刚刚陈述的那一至关紧要的问题有关,在这里可以稍微粗略地处理。如我们在第七章所见,罗尔斯把完备性理论排除于政治决策之外的主张有着十分重要的限定条件,它只是适用于那些影响宪政根本以及基本正义问题的决策。这些类别的界限,以及区别对待那些超出这一类别的情形的正当性证明,并不是十分清楚;不过较为清楚的是,罗尔斯认为这些问题如同资助博物馆和艺术一样,是他的排除原则以外的特例。因此完全有可能的是,某种罗尔斯主义的国家要根据对于人们可能选择的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去行动,以通常被认为是至善主义政体的特征的方式去支持它的文化结构。在罗尔斯看来,至关紧要的,在有关他称之为根本问题的事务上,国家不能这样做。于是,在我们把罗尔斯主义称为国家反至善论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特别所指的是国家在与宪政根本与基本正义问题相关的事务中的作用;关于非根本性的问题,公民可能完全根据他们自己有关何种生活最有价值的观点做出选择,而且国家可能会根据那些观点来行动。
在下面几章,我们将不得不把这种定义的复杂性记在心上——特别是,因为德沃金和拉兹两人都提供了他们自己的、相当不同的有关国家支持文化与艺术的正当性证明。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这一问题与德沃金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拉兹是一个至善论的自由主义者,这种国家政策是他可以用来证明参照有关公民赞同的各种生活方式相对价值的判断的合理性的东西;但是,因为德沃金辩护是假想一个国家回避了这种判断,他对于这种政策的辩护提出了一些有关他所要求的国家中立的确切本质的重要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出的有关我们可能试图在至善论与各种反至善论的自由主义之间画出的任何界线的清晰度和稳定性问题。然而,因为在应用我们这一矩阵的组合条件过程中的这些困难反映了现实内容方面的困难——在把握各种理论的本质以及阐释一系列的重要政治问题这两个方面——我们相信,与他们的论争不是选择不适当种类的原则这样一种令人不快的结果,而是对于那些通常模糊和不可靠的领域形成一个清楚观念的一种富有成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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