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可辩解性的两面
就罗尔斯理论的结构完整性而言,对于“理性的”这一相同强调有着另一种(也是相关的)结果。因为,如果这一概念真地具有似乎在他的理论中所具有的那种根本作用,于是它便可以被用来定义公共的可辩解性的界限;那么,如果有这种作用的话,转向适应于任何合法的、纯粹政治的正义理论的公共政治文化理念所起的又是什么作用呢?
问题是,罗尔斯有关一种正义理论在本质上是纯粹政治的正义理论的三个标准之一,就在于它是根据被认为隐含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那些理念阐述的;我们在第五章提议说,罗尔斯转向那一文化并不是实用主义的,而是由某种对于公共的可辩解性的价值承诺驱动的。如果他的理论的正当性是可以公开地证明的,那么,它就只能以——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理念——可以期望为所有社会成员,无论他们特定的完备性承诺是什么,所认肯的一些理念为前提。如他所说:
作为公平的正义旨揭示有关政治正义问题的正当性证明的公共基础,假定存在着合理多元主义这一事实。因为正当性证明是向他人陈述的,它发生于为人们共同拥有的,或者可能为人们共同拥有的东西;因此我们从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享理念开始,以期从它们推导出一种能够获得自由与理性的一致判断的政治观念……(PL,pp. 100-1)
这表明,在公共政治文化中那些可靠的东西确定了那种公共正当理由的界限,可以为理性的公民接受的理由的界限。
然而,如我们在本章所强调的那样,罗尔斯还有一个关于什么合乎理性以及什么不合乎理性这样一种实质性的观念,这直接地来自于他有关判断负担的意义的观念,这种论证负担适合于每一个把社会看做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的人。换句话说,他可以充分地扩充公共正当理由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正当理由是某种认识论的洞见与他的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相结合的直接结果。但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必要从公共政治文化绕一个圈子来决定什么是公共的正当理由。
事实上,如果我们给予理性的概念以现今在罗尔斯理论中显现出来的那种突出地位,我们似乎在根本上没有理由把任何重要性归结于隐含或者不是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那些东西。因为它一方面独立地支持着我们有关可以期望公民能够理性接受的那些东西的既定理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我们拥有一种幸福的良知);另一方面它又与这种理解相冲突(在什么样的情形下由于破坏了独立假定的理性的界限而我们必须拒绝它)。例如,如果我们发现,公共政治文化包含着某种固有的对于某种完备性理论的某些要素(如,人工流产或者色情文学的不道德)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的一致同意,根据罗尔斯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那将不会使一个政府对由那些观点的真理性所指导的政治行动的参与变得合理,因为(现在或者将来)公民们可能会对它理性地达成一致同意。然而,如果我们发现,公共的政治文化并没有体现对于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的某种固有承诺,那将不能会使一种恰恰是以一种概念为核心的正义理论变得不合乎理性,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可以理性地拒绝或者承认它强加于国家行为的合法理由限制。在这一方面,至少,如果这一公共的可辩解性的界限是通过参照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任何东西设定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远不具备它应该具有的那种文化特殊性。这将无疑削弱他为反对瓦尔则有关抽象与普遍主义的指控所作的辩护;不过,当然,在那些把瓦尔则对于文化特殊性的偏爱看做是一种相对主义处方的人们看来,罗尔斯近来强调的“理性的”可能并不等于是对它的反驳。(https://www.xing528.com)
简言之,一旦“理性的”这一概念占据了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地位,有关他的理论是纯粹的政治理论的原初定义的第三个要素似乎会因为不相关而被放弃。当然,在前两个方面的意义上,这一理论将依然是纯粹政治的:它的主题将是社会基本结构,而且它将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理论,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完备性理论的可推荐理论。此外,它的独立性将仍然是由某种有关公共的可辩解性的关注驱动的。但是现在,“可以起到某种公共的正当性证明基础的东西”将被理解为“理性的人们共同拥有的东西”,将由适合于那些把社会看做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的人们的判断负担的结果所决定,而不是由有关公共政治文化的某种解释所决定。自然地,西方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在这种政治文化中(罗尔斯声称)合理多元主义是相当稳固的,将包含罗尔斯建立他的纯粹政治的人的观念与社会观念所需要的全部要素,因此,这两种定义公共正当理由界限的方式在这里也是一致的。但是,那将至多是某种一致:即使有关公共政治文化的某种解释将在这些条件下对于什么是公共的正当理由这一问题给出正确答案,其由那种方式推论出来的这一事实,在决定那一答案何以是正确答案这一方面也没有任何作用。那一任务是由在某种合理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判断负担的结果来承担的。
就我们所见而言,沿用任何明显的道路以解决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于他的理论的表述这两个方面之间的紧张;关于他的“公共的可辩解性”的意思是什么,看起来他有两个不同的说明,这两个说明相互之间并不能实现共存。或许值得指出的是,在1980年代罗尔斯的思想发展过程中,他赋予转向公共政治文化的作用似乎相当早(在他1985年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的论文中),而他对于判断负担的说明,以及它们施加于理性公民的限制条件,则出现得稍晚(他1989年的论文《政治的领域与重叠共识》)。所以,这两个明显互不相容的有关“公共的可辩解性”的阐释都出现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这一事实,可能最好通过这样的假定来解释。即,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思想仍然处于一个转换过程中——他从一种有关什么决定公共的可辩解性的界限的(广泛的社会学的)理解开始,然后发展出一种替代性的(道德与哲学的)有关那些界限的理解,或许是为了回应对于他的第一个观点的某些误解,以它来暗示一种有关他这一方纯粹实用主义的倾向性;而他还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第二个观点使得第一个观点在根本上变得多余。
无论这些结构与发展的问题的真理性如何(这些问题可能只是能够引起罗尔斯主义学者的兴趣),我们最为关切的那些问题是,是否他对于判断负担的表述为他提供了一种有关政治价值之于非政治价值在通常意义上的优先性的纯粹政治的辩护,一种能够有效地反对那些出于其非自由主义的完备性信仰的理由而反对这种优先性的人们的辩护。我们的考察结果表明并不是这样。因为罗尔斯有关判断负担的观念可能是在道德意义上而不是认识论的意义上决定的,只是对于那些已经以政治自由主义所要求的方式看待社会以及它的公民的人们来说才是可接受的,他的辩护策略看起来在本质上的确是纯粹政治的;但是出于那一绝对理由,它将不会带给那些在实际上否认这种自我与社会的感觉有效性的人们以任何信念。事实上,既然这一辩解意味着——罗尔斯自己承认——否认任何挑战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意义或者现实的完备性信仰的真理性,似乎我们如何体认这种判断负担在事实上是我们的完备性信仰的一种功能。在那一情形下,罗尔斯有关政治的界限的最后辩解本身便没有尊重那些界限;罗尔斯所陈述的那种纯粹政治的理论本身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种完备性理论的要素为基础,因此也就无法使它自己的主张实现中立。
注 释
①根据罗尔斯的观点,部分意义的完备性理论与完全的完备性理论的区别如下:后者适用于一个相当明确表述的主题范围内所有被认可的价值和美德,而前者则至少包括某些非政治的价值和美德,而且是被相当模糊地陈述的。然而,这两种类型的理论都是完备性的而不是纯粹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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