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多元主义与论证负担
有关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可以表达的那些价值通常高于任何其他有可能与之冲突的价值,罗尔斯给出的第二个答案是:
与其他价值的严重冲突得到了极大的缓解。这是因为,当一种重叠共识支持着那种政治观念的时候,这一观念没有被看做是与基本的宗教、哲学以及道德价值不相容的。我们无需顾虑政治正义的主张与这种或者那种完备性观点相悖;也不需要说政治价值较之其他价值在内在的意义上更为重要以及后者为什么被压倒。我们不得不说,那正是我们想要避免的,而且达成某种重叠共识使得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PL. P. 157)
前面的回答正视了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之间的冲突,论证了前者是足够的伟大以至于能够胜出。这第二个回答做出了不同的、明显矛盾的论证转向,当达成一种重叠共识的时候,这种冲突便会减弱,而且也没有必要诉诸于内在意义上更为重要的政治价值。
这似乎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它对于罗尔斯声称政治价值“通常”高于非政治价值的时候他的意思是什么这一问题,暗示了一个相当令人困惑的答案。因为他这里给出的有关这一压倒性观点的正当性证明只是根据重叠共识已经达成的假定;所以它也暗示说,在这种重叠共识不存在的时候,这一证明是无效的,由此也可以提出相对于这一论证所支持的普遍原则的例外。换句话说,它表明,当罗尔斯说政治价值通常高于他们的竞争对手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说,只是在某种重叠共识已经达成的时候才是如此。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值得采纳的有吸引力的观点。实际上,它也将暗示说,一个有关一种自由主义政治观的适用性的条件,政治价值具有压倒性作用的条件,先在地存在着一种恰好基于那一观点的社会契约。
罗尔斯“正常条件”在一般的水平上所暗示的东西使人感到困惑的是,他的第二个回答似乎更加依赖于它想要回答的问题。完全有可能的是,当完备性理论与确定的政治自由主义相一致的时候,几乎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冲突,因为那种完备性理论本身便暗示着通往政治的自由主义路径;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完备性理论应该或者将会是如此一致。要使这第二个答案对于这一尖锐的问题有意义,我们需要知道罗尔斯假想他能够在他的政治价值与为他的社会成员所赞同的完备性理论之间“发现某种充分包容的一致”(PL,p. 158)的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将会发现于罗尔斯对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和论证负担的说明之中。
如我们在第5章所见,罗尔斯认为,现阶段,可以发现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完备性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的合理的多样性,这并不是一种将会很快逝去的历史条件,而是一种民主政治文化的持续特征。相反,这是“论证负担”的一个结果——与相关各方的充分合理性并存的分歧的来源。根据这一有关分歧合理性的主张,罗尔斯推论如下:
因为许多理论被认为是合理的,在根本政治问题发生危机的时候,那些坚持认为他们所信奉的理论是真实的而其他人则否认,似乎在他人看来不过是在他们拥有政治权力的时候坚持自己的信念而已。当然,那些坚持自己信念的人们也会坚持认为他们的信念是唯一真实的:他们说,他们所以要把他们的信念强加于人,是因为它们真实,而不是因为他们相信它们。可是这却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提出的主张;它也是一个无法由任何人向公民们在一般意义上提出来的主张。所以,当我们提出这种主张的时候,其他人,他们自己是理性的,必定把我们看做是非理性的。事实上,如我们想要行使国家权力,行使平等公民的集体权力一样,我们就是在阻止其他人肯定他们的非理性观点。
总之,理性的个人都清楚,这些判断负担设定了他们可以合理地向他人证明其正当性的界限,所以,他们认肯了某种形式的良知自由和思想自由。对于我们来说,如果我们拥有政治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或者与他人分享这种权力,以压制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观点,这种做法是不合乎理性的。(PL,p. 61)
因此,罗尔斯认为,在他的社会里主要的竞争性完备性理论的追随者将会尊重这种政治价值的理由,他相信他是在与意见相左的人们交谈的理由,是他给予了他们这样的赞美,即他们(或者他们的理论)是合乎理性的。他不得不对那些意见相左的人们说的是,对于任何依然存在的有关政治自由主义的客观批评,他的回答不过是提醒他们,他们是不合乎理性的。无论这种批评是利用她们的完备性理论的某些要素来证明对于政治价值优先性的某种局部的否定,还是要证明一种普遍的否定,他指出,那些与那一理论不一致的人们可能也都在合乎理性地这样做,并且声称,作为结果,把这一理论强加于他们是不合理的。这样一种回应看起来满足了罗尔斯尊重政治价值的限制的愿望;由于试图把非自由主义观点反驳为非理性的,他没有必要把这种观点所依据的完备性理论否定为错误的,他自己也似乎不是在援用某种完备性理论的一部分。他似乎只是在援用一种没有争议的事实。
然而,在这一推理线索中显然有一些问题。首先,可以分辩说,这对它自己的善来说过于强烈。毕竟,如果这种论证负担适用于全部与基本道德和政治问题相关的人类理性运用,它们也就必须既适用于有关完备性理论的判断,也适用于有关纯粹政治理论的判断。因此,如果期望一个人的伙伴公民承认,强迫他们接受他们可能理性地不同意的完备性理论是不合理的,那么为什么把政治自由主义强加于与它不一致那些人却不是同样的不合理?当然,其中的某些不一致可能是基于自我利益或者局部的错误;可是,为什么要假定他们所有人都是这样?毕竟,罗尔斯明确地承认,不止一种正义理论可以满足由政治自由主义设定的约束条件,并且承认说,人们可能会合乎理性地不同意他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而且不止是那一让步本身便似乎将会断定,无论是把他自己的理论还是任何其他纯粹的政治正义理论强加于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是不合理的。可相反,他却显然没有准备承认人们可能会合乎理性地不同意他的判断,即任何可接受的正义理论必须尊重有关纯粹政治价值的限制条件,这种价值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特征;在根本上不很明白的是,每一种对于那些限制条件的反对意见都必定基于某种错误或者无效的推理。在没有某些更充分的理由以做出那一假定的情况下,似乎是,这种论证负担将会确定,对于罗尔斯来说,无论是根据他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建构一个政治共同体,还是把可接受的理论种类限定为那些政治自由主义所承认的理论,都将是不合理的。
也有可能分辩说,罗尔斯对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辩护过于软弱而无法达到它的目的——即罗尔斯把这种论证负担看得远比它们本身沉重。例如,当他说合理多元主义是“自由人推理的必然结果”(PL,P. 37)的时候,这似乎是说他认为基于这种问题的合理分歧是必然的——在完备性理论基础上建立合理的一致同意的目标似乎注定是空想。可是,他列举的构成论证负担的几点并没有支持这一结论。它们表明,有关善观念的分歧可以是(或者常常有可能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种分歧永远不可克服,从来不会有与此类问题有关的合理分歧这种事情——可以说那种分歧是可以预期的,但不能说那是不可避免的。把这一点用最抽象的方式来表达:在合理分歧是可能的地方,合理的一致同意也是可能的。
这表明,罗尔斯有关完备性问题基础上的一致同意的准怀疑主义赖以依存的基础,的确是多元主义事实是持久的这样一种经验主义信念,而不是一种不可反驳的证明,即建立以完备性理论或者这种理论的某些要素为基础的合理一致同意在内在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的。于是便存在着一个有关这种怀疑主义结论是否像他所想象的那样不可避免的批评范围。例如,可能难以置信的是,宣称永远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社会一致同意,这种一致同意的基础是某种在整体上被认为是完备性理论的唯一的真理——如一种宗教学说;尽管任何论证负担都不能使我们排除在全部可想象的环境下的那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完全不能被认为是20世纪下半叶西方民主的历史和真实环境。不过,如果想象理性的社会一致同意可能会在一种完备性理论的某些要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却是合理的。例如,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承认组织良好的自由主义政权的诸善,但这个社会却基于理性的而且是完备性的考虑,达成了有关色情文学的内在道德的一致同意,并且出于防止人们在这种实践中放纵的理由而决定牺牲它的公民在这一特别方面的自主,这一论证负担将只是证明,一个理性的人可能会不同意那些决定;但如果大多数公民在事实上并非如此,他们为什么将会把更大的重要性给予一种不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给予一种已实现的、普遍的和合理的一致同意的可能性?
然而,却有一些理由认为,罗尔斯将认为这两条批评线索是基于对他的“理性的”概念的某种误解。我们提议说,这一判断负担论证过于强硬地假想了合理分歧完全可能高于他的政治价值观的极大价值;我们也提议说,这一论证又过于无力地假想可以存在某种合理的社会一致同意,以至于违反了那些政治价值的正常优先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表述的这一理论的更多要素暗示说,这两个假定都涉及到对于“理性的”这一概念的误用。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否定他的政治价值的正常优先性的公民,根据那一理由,都是在不合乎理性地行动;当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的潜在冲突发生的时候,任何没有把优先性让与政治价值的完备性理论,根据那一理由,也是一种不合理的理论。(www.xing528.com)
当他介绍他的“理性的”这一概念的时候,罗尔斯详细说明,其作为个人的美德有两个基本方面。当然,第二个方面是承认和接受这种判断负担结果的自愿;但在我们介绍那些负担之前已经阐明了的第一个方面,为了提供有关这一方面的背景,我们必须对它们的重要性加以解释。
人们在一个基本方面是理性的,比方说,在平等的个人中间,当他们准备提出作为公平合作条件的原则和标准,并且自愿遵守这些条款的时候,假定保证其他人也将如此……理性的是一个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的要素……理性的个人……出于他自己的理由而期望一个社会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人,可以根据所有可接受的条款与他人合作。(PL,pp. 49-50)
这一段话解释的是,根据罗尔斯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没有人是理性的,除非他们承认作为政治自由主义不可约分的内核的人的观念与社会的概念。如罗尔斯本人后来所说:
要注意的是,在这里,理性的不是一个认识论的理念(尽管它带有认识论的因素)。相反,它是包括公共理性理念在内的民主公民政治理想的一部分。这一理想的内容包括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要求彼此之间尊重他们合理的完备性观点的那些东西。(PL,p. 62)
换句话说,“合理的”这一概念并没有标出必须以罗尔斯所概括的方式为每个人所尊重,否则便以无理或者对无可争议的事实无知论处的一系列认识论约束条件;相反,它却有助于说明一系列的道德约束条件,这些条件部分地是由诸多责任与义务的实践所决定的,而这些责任与义务是由参与一个以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而施加的。
于是,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我们有关他的“判断负担”论证的两条批评线索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假定合理的约束条件在本质上是纯粹认识论的而不是至关紧要的道德的。这种判断负担在事实上是纯粹的认识论现象,而只有在与某些道德假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才会传递出他所说的充分理性说明。首先,他不可能有关于政治价值的理性分歧的观点,以及其次,不可能有基于完备性理论(的某些要素)的理性一致同意的观点,如果认为它们与那些道德假定无关,这些观点将依然是完备性的。然而,如果我们看到,它是意味着一个人把社会看做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的那些观点的一部分,那么,由此立即可以推论说,违反政治价值之于非政治价值的普遍优先性(在道德意义上)是不合乎理性的;因为那种社会的观点以及政治价值的约束条件的观点分别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两个方面。
承认罗尔斯对于“理性的”说明意味着,我们无法以先前的形式继续展开这两条有关他判断负担论证的批评线索;然而,这却使他依然易于受到某种进一步的、根本性的批评的攻击。如我们所见,由于对于“非理性的”的指控需要形成一个独立的论证线索以便为罗尔斯赋予政治价值的优先性辩护,以便反对那些既否定这一价值本身也否认他归结于保持一个公正的社会合作体系的重要性的观点。但现在似乎是,如果一个人把社会看做是这样一种公正的合作体系,承认判断负担将只能导致对于这种政治价值的正确尊重。简而言之,这种在表面上的孤立论证并没有为罗尔斯早期有关政治美德极大价值的主张添加任何独立的权重;而且,无论一个人是根据这种政治美德加以论证,还是依据这种“理性的”界限进行论证,都完全是循环。通过把这一“合理的”辩护为包括某种对于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版本的承诺,罗尔斯把任何质疑或者反对那一版本的人定义为“非理性的”;但是,他并没有为承认那种被道义地驱使而且有争议的定义提供独立的理由。
事实上,事情可能会比这更糟,因为在我们对之感兴趣的他对于这一问题的唯一直接的处理中——亦即他可能对一些反对他所定义的政治领域界限的人们做出回答的问题——他承认道,“在肯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的时候,我们可能最终至少不得不坚持我们自己完备性的宗教或者哲学理论的某些方面”(PL,p. 152)。他讨论的这种情形是一种宗教信仰者的情形,这个宗教信仰者认为他完备性理论的真理,所有人的宗教救赎取决于他们对于她有关神圣意志的理解的忠诚,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能够证明内战的正当性。罗尔斯说: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别无选择,只有否认这一点,或者暗示对它的否认并且保留我们希望避免的那种事情。
要考虑这一问题,可以想象一下理性信仰者的情形,他们主张这些信仰对理性开放并且可以充分地通过理性建立起来(尽管这种观点可能并不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形下,信仰者完全否认我们所说的“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所以我们说,理性信仰者在否认这一事实上是错误的;但是,我们没有必要说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不真实的,因为否认那种宗教信仰可以通过理性公开地和充分地建立,并不是说它们是不真实的。当然,在这里我们并不相信那些信仰者所主张的那些理论,而且这也是为我们的行动所表明的。比方说,即使我们并不坚持某种形式的支持良知平等自由的自由宗教信仰理论,我们的行动也从来没有暗示,我们相信对于救赎的关注并不要求任何与那一自由相容的东西。而且,我们也没有提出更多的完备性观点,我们只是提出那些我们认为对于政治的共识目的来说必要的和有用的观点。(PL,pp. 152-3)
为什么罗尔斯认为,他有关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断言等于是坚持了他自己的(至少部分地)完备性宗教或者政治理论的某些方面?①毕竟,如罗尔斯在这一段文字中所解释的那样,介绍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理由被假想为要避免任何这样的断言,说有关的宗教理论的正当性不能得到公开地证明,并不是要断言它的真理性。答案是,任何信奉那一理论的人都不会重视罗尔斯给予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那种重要性,因此,罗尔斯假想的有关这一理论的纯粹政治论争,也含蓄地否定了它的真理性,因此也等于他提出了他自己的完备性观点的某种要素。因此,罗尔斯自己的分析表明,合理多元主义的意义并不能独立于我们的完备性承诺来判断。这意味着,这一判断负担并没有构成一种支撑某种完备性理论的价值——自由,或者甚至是纯粹政治的支点,而这种完备性理论可能会挑战罗尔斯强加于公共理性的诸多限制。简言之,这一据于判断负担与分歧合理性的论证,在罗尔斯有关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纯政治辩护而自我施加的限制条件方面并没有获得成功。他无法避免(部分地)援用他自己的完备性理论。
当然,罗尔斯在这里考虑的这一特殊情形是理性的信仰者——某种主张她的信仰可以充分地通过理性验证的人;因此她坦率地拒绝合理多元主义这一事实。但十分困难的是,要看到为什么罗尔斯在这种情形中承认的同样的问题也没有发生,那就是,当他面对这样一些反对者的时候,这些人在承认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的同时,仍然要坚持他自己的观点应该压倒其他观点,他们也同样是理性的人。回想一下我们在前一节所讨论的问题——那些宗教信仰者反对人工流产的问题,她无需否认合理多元主义是一个事实,但是她可以充分相信,这种多元主义真实的道德意义已被谋杀的道德意义所压倒。罗尔斯反对这些人的论证线索——如我们前面引述的那样——并没有明确地否认人工流产(在特定的环境下)是谋杀;但是十分清楚的是,没有哪一个在事实上相信人工流产是谋杀的人将会像他那样把同等的重要性归结于他的论证所援用的价值。换句话说,正如他反对那些简单地反对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人们时所做的那样,他有关那些仅仅质疑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重要性的程度的人们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即使是含蓄地)要援用他自己完备性理论的某些要素。甚至是在应付那些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分歧远不如理性信仰者的情形那样尖锐的人们的时候,罗尔斯也无法避免越过这种纯粹政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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