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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政治优先性范围的评价困难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优先性的范围然而,要评价这两个有关政治优先性的限制条件远非易事。以他有关政治价值只是在与宪政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相关的时候才具有优先性的声明为例。尽管是有些含混不清,但罗尔斯的倾向似乎是要尽可能地缩小其考察可以合法援用非政治价值的政治问题的范围。因此,他归结于政治价值的有关优先性的范围的第一个正当性证明可能并不像有些时候看起来那样明确或者不可改变。

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政治优先性范围的评价困难

政治优先性的范围

然而,要评价这两个有关政治优先性的限制条件远非易事。以他有关政治价值只是在与宪政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相关的时候才具有优先性的声明为例。至于这种根本问题与其他非根本问题之间的界限是如何划定的,罗尔斯没有提供详细的讨论;我们也没有被给予有关根本性的原则和标准,但却被提供了一份非根本问题(前面引述的问题)的实例清单。当然,罗尔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空白及其重要性,因为他继续说:

对公共理性的充分说明将会涉及其他那些问题,并且比我这里所能做到的更为详尽地解释,它们何以不同于宪政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以及为什么由公共理性施加的限制不适用于它们,或者如果也适用于它们的话,为什么不以相同的方式或者以如此严格的方式。(PL,pp. 214-15)

仍然不很清楚的是,是否罗尔斯没有这种充分说明可做,或者是否他只是没有余地去展开这一说明;但是,这一段文字有力地表明,他深信某种原则区别存在着——亦即,在讨论它们的时候,一个意义重大的政治问题范围并不要求把我们自己限制于纯粹的政治问题。

然而,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见,政治自由主义有关他们这一限制的基本证明是,它阻止公民以他们无法向他的伙伴公开证明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作为合作主体的自由平等公民的强制权力。对于罗尔斯现在观点来说,明显的问题是,无论那种决定与宪政本质或者基本正义问题是否有关,那种权力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由政府在执行其决定行使的。例如,税法是以对于那些拒绝付税的人们行使财政处罚或者监禁为基础的——所以,政府所做的任何与赋税收入有关的事情,似乎都将涉及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同样,便有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说全部的涉及这种政治权力使用的政治问题都应该单纯在政治价值方面加以考虑?为什么它绝对不允许超出那个范围?罗尔斯自己论证的逻辑似乎使他遇到了更为广泛的对于公共理性的限制,这一限制已经超出了他愿意接受的范围。

有趣的是要注意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于这种反至善主义论证是相当敏感的:

正义原则不允许根据这样的理由资助大学和研究院,或者歌剧院和影院,即这些机构是内在的有价值的,即使是其他人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而得不到补偿利益,在这些机构中工作的人们也应该得到资助。(TJ,p. 332)(www.xing528.com)

然而,他也认可了其他两个可能的正当性证明模式。第一,一旦一个特定的国家充分地落实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原则,当市场机制供给水平与他们真实的总体偏好不相匹配的时候,它的公民可以批准对于诸如博物馆艺术剧院这样一些公共物品的额外财税支出;但是,他们只有在对于这种费用支出达成近乎一致同意(在一个罗尔斯称之为“政府交换部门”的不从属于无知之幕的有代表性的公共论坛上)以后才可以这样做。第一个选择根据基本正义的观点,简单地把文化公共品看做是奢侈品,因此政府资金应该在正义的主张得到满足之后,并且只有在税收程序的强制已经得到克服的时候才能直接提供给它们。如罗尔斯所说,“政府强制机制在这种情形下的运用是要解决隔绝与保证的问题,没有哪一个人未经他的同意而被课以赋税”(TJ,p. 331)。第二种可能性相当不同;它等于是认为,政府对文化的补贴可能被合理地看做是保持正义的背景条件。如罗尔斯所表述的那样,“出于这一目的的税收只有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改善了保障平等自由的社会条件,并且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增进最不利者的长远利益的时候,才能被证明为正当的”(TJ,p. 332)。

首先,这些策略相当明显地引出了罗尔斯最初的理论寻求把至善主义理由排除于政治之外的程度。那些希望公共物品(诸善)像艺术剧院及博物馆一样,可以集合在一起经过他们的代表,通过交换部门以克服市场缺陷,从而把它们提供给他们自己,但是,他们不能诉诸于这些物品(诸善)的内在价值以证明把这种供应成本强加给其他没有分享这些偏好的人们的正当性。其次,这一策略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没有援用一种有关文化对于个人福祉的内在重要性的前提下,什么样的理由可能允许我们把对艺术剧院的使用权看做是增进所有公民基本利益的一个条件?当我们在第9章考察了德沃金有关自由主义政府的艺术支出的令人惊讶的类似证明时,我们将会回到这一问题。然而,此刻,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罗尔斯是如何在他的后期作品中选择回答由这些问题提出的基本问题的;对于一个政治自由主义者来说,在思考任何强制性政治权力的行使的时候,超越纯粹的政治价值如何能够成为可接受的。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采取了一种极其不同的,而且更为谨慎的方法。当即为他自己提出了问题:“为什么不说与公民行使他们最终的和强制性权力相关的全部问题都从属于公共理性?为什么超出其政治价值的范围总是可允许的?”他回答说:

我的目的是首先考察政治问题与最根本问题相关的最有说服力的情形。如果我们在这里不应该尊重公共理性的限制,似乎我们在任何地方都无需尊重它们。只有这些限制在这里得到保持,然后我们才能够着手于其他情形。我仍然认为,通过援用公共理性的价值来解决政治问题通常是令人满意的。然而事情可能并不总是如此。(PL,P. 215)

尽管是有些含混不清,但罗尔斯的倾向似乎是要尽可能地缩小其考察可以合法援用非政治价值的政治问题的范围。因此,他归结于政治价值的有关优先性的范围的第一个正当性证明可能并不像有些时候看起来那样明确或者不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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