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是社群主义者?
那么,我们已经看到罗尔斯理论的许多方面,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已经并且明确地与社群主义者对于一般而言的自由主义或者对于特别意义上的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的反对意见相调和。他的人的观念承认了桑德尔在非政治背景下的构成性归属的可能性,以及政治正义的共同目的本身便是个人道德认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麦金太尔和泰勒强调社会母体在社会学意义上或者哲学意义上先于个人是忽略了某种常识,并且解释了罗尔斯理论的公共性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共同体的价值可以在亚政治联合体中实现,而且国家组织本身绝不是私人社团,但却如桑德尔所主张的那样可以实现某种公共的善:建立和维护正义的制度这一共享的终极目的。远不是要寻求一种超文化的优势观点,政治自由主义是要寻求表述隐含于宪政民主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诸多理念,并且可以认为这比瓦尔则对于他本人的方法论律令的执行更为忠实于我们的共享意义。桑德尔和麦金太尔都错误地认为,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体现的是这样的主张,即有关人们应该如何生活的判断是主观偏好的任意表达,它更接近于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判断缺少一个公共正当性证明的基础,因此也不是正义原则的适切基础。
于是,关于我们议程的前四个问题,我们有理由把罗尔斯本人看做是一个重要的社群主义者。尽管这在某些方面要依赖于他的理论是独特的政治理论,而某些方面则否。第五个问题——关于中立与反至善主义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在那里,罗尔斯对于社群主义担忧的回应最为明显地依赖于他的主张本身便是如此。对于那些反对意见,如他的中立主张没有得到正当性证明,他给予权利之于善的优先性本身便隐含了一种善观念,罗尔斯的转向承认,至少有五种意义上的善在他的理论中起作用,但却强调说,这些与不以任何特定的完备性宗教、道德或者哲学理论为前提这一特殊意义上的中立是一致的。它们只是政治的善理念,特别地适用于政治,其正当性只是诉诸于公共理性,对于那些认肯一系列合理的完备性理论的公民来说也是如此。至关紧要的是,他能否在不援用某种完备性自由主义理论的诸多方面的情况下,坚持这种政治与非政治之间的区别。这是下一章致力于评价的问题。
注 释(www.xing528.com)
①我们在《政治理论中的社会自我:对自由主义主体的社群主义批评》中,我们就批评与回应这两条线索写了很长的篇幅。
②这些讲演——《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可以被看做是罗尔斯走向他现在对其理论的独特的政治理解的一个关键的转变阶段。尽管公共性以及关于正义社会的一致同意的重要性在这些讲演中起着某种重要的作用,但他仍然依赖于建构主义的方法,在这一阶段上,他还没有对于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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