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在这一标题下,社群主义批评家指责罗尔斯带有某种与价值判断合理性和客观性有关的哲学怀疑主义。罗尔斯对于中立政府的根本关注以及他对于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特别诉求,被认为来自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判断,还是特殊意义上的有关善观念的判断,都是偏好的任意表达,其正当性在本来意义上无法被理性地证明。
这种新罗尔斯表明,他把完备性考虑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的理由是,其正当性可以向它的所有公民公开证明的政治共同体的价值是如此巨大,以至于给予我们一种强有力的道德理由以排除这样一些考虑,即使我们相信它们是客观有效的。我们没有排除它们是因为我们怀疑它们是真实的:
正确地理解……一种政治的正义观无需是冷漠的,比方说,像适当理解的宽容原则对于宗教真理的冷漠一样,对于哲学真理与道德真理也是冷漠的。因为我们寻求有关正义问题的公共正当性证明的某种一致同意的基础,而且因为对于那些有争议问题的政治上的一致同意是不可合理预期的,因而我们转向似乎可以通过政治文化而共享的基本的直觉理念。从那些理念出发,我们试图得出一种与我们深思熟虑的深信相适应的政治正义观。(PL,pp. 150)
人们可以相信某种特殊的完备性理论的真理,并且还要认为它的真理无关乎或者不适合于正义问题。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可以为某种反至善主义国家分辩,可以赞成排除其理由源自于完备性理论的政治,尽管作为私人的个体承认任何这种理论的真理。至关重要的是她应该承认他相信她的理论的理由并不是那种可以成为公共正当性证明基础的理由。实际上,如果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以主观主义或者任何形式的道德怀疑主义为前提的话,那将是自我矛盾的,因为那将等于是依赖于一种矛盾的哲学理论,因此违反了他对于公共正当性的承诺。
出于完全相同的理由,罗尔斯十分小心地强调说,政治自由主义对于他所说的建构主义方法的运用,并没有使他承诺有关政治价值的本质或者政治判断的客观性或真理的有争议观点。乍看起来,这一主张似乎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见——罗尔斯对于他根据政治建构主义的理解所做的解释,一方面把政治建构主义与理性直觉主义相区别,另一方面把它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相区别,根据有关道德与政治价值、原则与判断的本质的三种观点的不同见解,他画出了这些十分精确的界限。例如,理性直觉主义被定义为,把正确的道德判断看做是有关某种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真实陈述,而这种道德价值的存在是通过理论反思所补充的感觉或者直觉而得以确认或者认识的。反之,政治建构主义把这种判断看做是某种建构程序的结果,在这个程序中,某些基本的人的观念以及社会的概念被用于产生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决定着正义的政治秩序。所以它在根本上依赖于实践理性而不是理论理性,因此,罗尔斯的意思是,它与有关既定客体的知识获得无关,但是,但却与依据那些客体的概念而产生的客体有关(在这样的情形下,客体是一种真正正义的政治秩序);它仅仅是根据他们所确定的政治建构是否合理而在备选的诸多原则中做出判断,而不管这种建构对于独立的政治价值而言是否真实。尽管由于被严格地限定在政治领域,康德式的政治建构主义在根本上区别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但它并不依赖于某种完备性的道德观点,而只是纯粹地利用政治的人的观念和社会的概念,以便建立起某种纯粹政治的契约。此外,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尽管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声称,道德价值秩序在事实上是由实践理性原则构成或者起始于实践理性原则,但政治建构主义却没有这种主张。
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尽管政治建构主义提出了一个独特的有关政治价值以及政治判断本质的观点,但这一观点与一种有关那一主题的广泛观点是兼容的。例如,尽管政治建构主义没有肯定那种认为存在着某种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理性直觉主义观点,但却不是因为它肯定了一种与理性直觉主义相冲突的观点;特别是,它并没有肯定那种截然相反的,以为这一价值秩序是由人类理性建构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观点。通过说正义原则可以被看做是建构程序的结果,罗尔斯并没有断言它们以及其他的道德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与理性直觉主义二者都能够同意,这些原则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加以理解,虽然有关它们的本质与起源的完整故事的想法完全不同(而且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根据他们完全不同的完备性观点,编织了那一故事)。换句话说,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政治推理方法,这种方法最适于罗尔斯回避形而上学理论争吵的愿望——它提供了一种可能会在大量竞争性的完备性感觉之间构成公共理由的方法。(www.xing528.com)
这便是政治建构主义何以把它本身限定为根据正义理论是否合理而判断其可接受性;这便使得它完全省却了这一理论是否真实的问题,并由此而逃避了提供一种特殊的、并且因此而高度争议的、麻烦连连的概念而且为之辩护的责任——无论是用康德式的术语还是用直觉主义的术语。然而,其避免争议的这一方却引发了一种与我们问题议程的这一标题相关的担忧。因为,如果政治建构主义省却了真理观,它如何能够说明政治原则的理念或者判断是客观的——它如何能够把那些表面上正确的理论和真正正确的理论区分开来?特别是,它如何能够说明罗尔斯有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优先性判断有着对于客观性的要求?罗尔斯认为,他的合理概念提供了执行这一无可否认的根本任务所需要的一切。当然,因为使一种理论合理的东西是一个相互承认的标准和证据问题,而不是它的语词劝导问题,也不在于它是否是由任何恰巧认为它合理的特定行动者所决定的问题。就政治建构主义而言(以至于任何值得提及的理论方法),认为某种东西合理并非如此——仅仅是表达你的结论的能力,这种结论产生于能够以正确的方式显示其适当性的建构程序。不过,这意味着政治建构主义可以保留一种客观性的概念,虽然它完全回避了(道德与政治的)真理的概念;罗尔斯可以保留必要的概念机制,以便弄清我们能够据以把好的政治与不好的政治区别开来的理念,与此同时把有关这一机制可能负载的真理本质的有争议的哲学承诺缩小到最小限度。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果一种政治建构主义试图摒弃真理的概念,因此这对罗尔斯论来说,便无法论证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版本——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真实的吗?在这里,我们只能够提供一个答案的大致轮廓。另一方面,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所注重的是合理而不是真理,因为合理是适应于合理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建立公共证明基础这一特定目的的正确标准。“坚持一种真实的政治观念,并且以为那一理由本身便是一个适当的公共理由的基础,而认为那种政治观念是排他的,甚至是宗派的,如此很有可能会促成政治分裂”(PL,p. 129)。另一方面,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理念,在这种共识中,合理的完备性理论有它们自己的理由以肯定相同的政治观念,这不仅意味着,当我们根据我们的完备性理论的观点评估一种政治观念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说到有关这种政治观念的道德真理,而且:
如果那些合理的完备性理论中的任何一种只是支持真实的道德判断,那种政治观念本身便是正确的或者接近于正确,因为它是为一种真实的理论所认肯的。在这种共识中的任何一种理论真理都保证,所有合理的理论都会产生正确的政治正义观,即使它们没有因为一种真实的理论所规定的正确理由而产生这种正义观……如果他们的理论中的一种应该是真实的,所有的公民便都是正确的,在政治上说:也就是,他们所有人都诉诸于一种合理的政治正义观。(PL,p. 128)
尽管只是正式地声称他的观念唯一的合理性,但是罗尔斯却以一系列华丽的问题结束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这些问题有力地暗示了这样一种绝对事实,即合理的完备性理论与对于政治自由主义肯定的一致是其归根结底所以真实的有力证据。
因此,似乎很清楚的是,罗尔斯以为他自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道德与政治判断是具有客观性的,而且认为他自己的政治理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真实的。然而,在他最近的作品中却仍然保留着某种可以称之为准怀疑主义的要素。因为,在政治论争中,如果他对于排他性原则的辩护依赖于他对公共正当性的承诺,那么,把完备性理论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的主要理由就必须是,这种理论是极端有争议的,并且因此不能可靠地成为有关公民之间道德判断的一致同意的基础。可是,这反过来似乎意味着,如果对于这一问题的全部或者至少重要部分的一致同意的回答曾经实现过,那么,在政治领域里提及这种问题时,将不存在任何排他的基础,而罗尔斯对于某种不中立的、宗派的政府的反对也将会消失。
罗尔斯并没有明确地陈述这一假想问题;他所以如此的部分理由似乎是对于这一问题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的可能性的深度怀疑主义。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极大地强调了作为现代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的多元主义,一种不可能发生改变的特征,因为人们对于完备性善观念的分歧是合理的。因此,为了评估这种怀疑主义的本质和重要性,我们必须更为密切地考察罗尔斯的合理分歧究竟意味着什么——一项我们可以在下一章最好地执行的任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