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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国际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国家关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与国际正义1993年,在他题为《万民法》的特赦讲演中,罗尔斯争辩说,在民族国家之间建立和保持正义的关系的范围,并不限于那些充分接受政治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而且也可以包括他所说的“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但是,在罗尔斯看来,同样清楚的是,仅仅是另一个国家拒斥政治自由主义这一事实并不能限定它不能与那些承诺政治自由主义的国家建立正义的关系。

罗尔斯与国际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国家关系

罗尔斯与国际正义

1993年,在他题为《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的特赦讲演中,罗尔斯争辩说,在民族国家之间(而不是在其内部)建立和保持正义的关系的范围,并不限于那些充分接受政治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而且也可以包括他所说的“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把公平正义的原则,或者实际上任何其他政治自由主义版本,应用于他们自己的基本制度;但是,他们的社会成员真诚地而不是非理性地认为,他们的社会制度由一种普遍良好的正义观——一种公正地考虑被看做是他们的根本利益的正义观——指导着,这种正义观以形式的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即,以相同的方式处理相同的情形)。进而,它们的政治制度必须体现某种合理协商的等级制度——一个代表团体家族或者议会家族照管着所有社会成员的重要利益,给予每个人表达不同意的权利,并且使这种不同意受到严肃的对待,把每个人看做是对于他人的道德责任与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尽管他们没有在彻底的自由主义的意义上把所有公民看做是自由平等的(例如,没有赋予他们广泛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些议会保证所有公民某种生活权利,免于奴隶与农奴地位的权利和财产权利。简言之,一个尊重人权而没有尊重政治自由主义核心的全部权利清单的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

这种社会的一个实例将是黑格尔(Hegel)所描述的那种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基本的政治决策制度把不同程度的影响分配给不同的阶级或者社会等级,但是在这个社会里,任何等级的影响都不能被剥夺;我们也可以想象那种黑格尔模型的神权或者种姓变体——尽管任何变体都必须承认一种良心自由的尺度,不能拒绝任何未被确认的宗教适当行使的权利。如果这种社会在根本上是和平的,尊重其他的整体社会,那么,它们的代表便可以合法地与民主社会的代表一起进入某种国际的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们对称地处于一种关于它们的领土规模与实力、它们的自然资源以及它们的经济发展的无知之幕的背后,但是,在这里他们却知道那种支配着他们国内制度安排的特殊的正义观。罗尔斯于是争辩说(更精确地说,他只是有断言的余地),自由民主社会与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二者都将一致同意一种相同系列的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互不干涉、尊重协约和尊重人权的义务。

即使这一有关罗尔斯观点的简短描述,可能会引导我们怀疑他有关那一起点的预先规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即一个非自由主义社会可以被看做是组织良好的和等级的社会。我们可能会进一步追问,根据有关那一起点更为严厉的规定,是否现实世界中的任何非自由主义国家都将跨过这一起点。对于他定义一个非自由主义的但却是合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的种类的尝试来说,明显关键的是,这种共同体的制度安排至少要体现某种与自由主义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实质类似的东西,即使这些社会没有完全平等地对待他们。例如,不同黑格尔式等级的社会成员是被不平等地安置以影响政治过程的,而且也没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如在自由主义国家所理解的那样),但是,每一个成员都在政治过程中被代表了,而且所有人都必须自由地表达异议,并且这种异议在那一过程中能够被严肃地对待。这种社会至少把它的公民当做道德责任与义务的承担者来对待,因此也当做有主义的背离是有着严格限制的,而且某些方面可以辨别出是根植于作为政治自由主义内核的宽容原则;我们没有任何道德理由承认,一个与公民自由的感觉没有任何相似之处的社会,能够成为国际共同体的一员。(www.xing528.com)

但是,在罗尔斯看来,同样清楚的是,仅仅是另一个国家拒斥政治自由主义这一事实并不能限定它不能与那些承诺政治自由主义的国家建立正义的关系。在等级社会的情形中,它们对于其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部分承认,证明我们承认它们是拥有决定他们自己的根本制度自由的国家共同体成员是有道理的。换句话说,当政治自由主义对于民族国家内部宽容原则的承诺与它对于民族国家间的宽容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意味着拒绝承认一种不公正的政体为合法的,后者意味着对于国际政治多元主义事实的承认),可以有这样一些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朝着近于公正的国际共同体的真正伟大的善的努力,要优先于朝着那个共同体的非自由主义成员国内部更大的正义的真正伟大的善的努力。那么,在事实上,政治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既能充当也充当不了一种可以文化应用的正义标准。任何没有满足它的要求的国家在那一程度上都不是完全正义的,也没有哪一个完全否认它的国家在政治上能够是合法的;但是,任何其公共政治文化体现了自由主义人的观念的某种实质相似物的非自由主义者,都应该得到所有自由主义国家的尊重与宽容。

让我们试着总结一下罗尔斯有关属于我们议程的这一标题的诸多问题的观点。他的人的观念是隐含于自由民主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资源的某个细节,它旨在应用于政治领域,但并不必然只是适用于公共政治文化包含那种人的观念的那些社会的政治领域——也就是,自由民主政治。罗尔斯对于公共正当性的承诺,并不是认可了某种瓦尔则主义信念,即社会正义只不过是特定社会里流行的社会意义的真实。而是他这样一种信念的进一步表达,即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流行的人的观念是对于社会正义的正确理解。这并不意味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具有跨文化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也不意味着罗尔斯必须把这种有效性和适用性限制于这样一些文化,在这些文化中,用于精细阐述这一理论的资源在舆论上是可靠的。就从他新近的有关国际法的论著所能判断的东西而言,在这些论著中,他似乎准备承认这样一些国家的合法性,这些国家的国内制度安排仅仅是表明了某种苍白无力的自由主义尊重人的版本,罗尔斯用他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来说明一种可以跨文化适用的政治正义理念,但却不是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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