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瓦尔则:抽象与文化特殊性
首先,罗尔斯的基本善绝不像它们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抽象。远不是一种人们可能想要得到的一堆没有差别的事物,它们在事实上被精致地与有关它们的正当的分配方式连结在一起,而这种方式正是瓦尔则所要求的——因为它们与那种特殊的政治的人的观念有着内在的联系。在罗尔斯看来,基本善表明了有着公民资格的人的需求——作为他们特定的政治角色与地位的结果的需求。
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要求或者需求是各不相同的,比方说病人的需求或者学生的需求……实际上,政治的人的观念与基本善的理念确定了一种适合于政治正义观的特殊种类的需要。(PL,p. 189n.20)
那么,很明显,对于把诸正义原则与它们所要分配的特定物品联系起来的重要性,罗尔斯与瓦尔则有着完全相似的观点。其差别仅仅是,瓦尔则认为这些原则应该是商品特殊的,罗尔斯却认为这一点更应该是就角色特殊性或者人的特殊性的观念而言的。如果我们把基本善看做是“公民的善”,并且承认罗尔斯不同的原则可能适应于不同的环境这一点,那么,这种相似将相当地令人惊讶。
正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基本结构以及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罗尔斯理论的某种特殊的政治理解避免了瓦尔则的第一项批评。也正是由于其理论来自于公共的政治文化,使得它得免于瓦尔则的第二项指控——即寻求普遍性和对于文化特殊性的抽象。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比罗尔斯的主张更为符合瓦尔则尊重社会意义的指令,罗尔斯的这一主张就是,一种政治正义观的内容是“通过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可以看到的某些基本理念表达的”(PL,p. 13)。远不是表达某种超越文化特殊性以达到人们可以从中建构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正义理论的感觉这样一种企图,原初状态是一种用于表达某种明确的文化特殊性理解的设置。
民主社会有一种民主思想传统,其内容至少在一般意义上可以为有教养的公民常识所熟悉和理解。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可以接受的解释方式,被看做是一种潜意义上的共享理念与原则的储备。(PL,p. 14)
作为公平的正义起源于那种政治传统,并且在这种储备中找到了一种对于社会及其成员的特殊理解。原初状态是试图以一种清晰而一致的方式表述那种理解。所以,不是寻求远离政治共同体,罗尔斯所做的恰如瓦尔则所要求的那样:他描述了我们共享的社会意义。
实际上,一个罗尔斯主义者可能甚至想要分辩说,罗尔斯的方法不仅是与瓦尔则的方法是一致的,而且要比后者更为成功——对于我们的共享理念来说,罗尔斯要比瓦尔则更为真实。因为罗尔斯(或许有人会说)认识到了我们的共享是如何微少。促使他寻求某种特殊政治正义观的是对于合理多元主义这一事实的认识——存在着(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压迫性使用,将继续存在)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善观念的多样性这一事实。假使事实如此,我们所能一致同意的一切——而且是体现在原初状态中的东西——是一种对于政治的理解、一种政治社会的概念以及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留给人们制定、修正和追求他们所选择的善观念的自由,无论这种善观念是什么。相反,瓦尔则似乎是假想,在我们明显的观点分歧之下,我们在实际上都分享一种有关特殊物品应该的分配方式的理解,罗尔斯自由主义的起点是承认我们并没有这样的共享理解,承认民主社会的成员将会赞同有关人们应该如何过活以及物品应该如何被分配的不同理解。如果说瓦尔则坚持认为不同的文化将会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它们的物品(诸善)的话,罗尔斯所承认的则是我们文化中的不同成员也将会如此。
人们可能会说,罗尔斯所抽象的不是我们的文化,如瓦尔则假定的那样,而是在这种文化中得到支持的特定的完备性善观念;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方式对于我们特定的文化来说是真实的,而且我们在实际上分享着那些意义。这种抽象工作“不是无缘故的,不是为了抽象而抽象。相反,在普遍性较低的共享理解已经瓦解的时候,这是一种使公共讨论得以继续的方式”(PL,pp. 45-46)。那么,这种与罗尔斯的基本善概念有关的抽象,并不是表达某种对于我们的特殊文化与社会意义的抽象,而是一种对于精确地描述那一文化及其意义的特殊的善观念的审慎关注。政治自由主义必须对于特殊的完备性善观念加以抽象,因为那种抽象本身便是我们实际的共享(高度普遍性的)理解所需要的。(www.xing528.com)
在《正义诸领域》中的一段(意义重大的)附带说明中,瓦尔则就如果在社会意义上存在分歧将会发生什么做了如下评论:
假使一个社会,其实际生活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度过的——
也就是说,是以忠实于它的成员的共享理解的方式度过的,这个社会便是正义的。(当人们对于社会物品[诸善]的意义存在分歧的时候,当诸多理解存有争议的时候,正义便要求那个社会忠实于这种分歧,为它们的表达、仲裁机制和替代性分配提供制度的渠道。(SJ,p. 313)
在我们看来,“忠实于这种分歧”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引人注目的精确表述。如果他一直认为我们共享的意义是自上平等公民之间的合作体系的社会意义,那么,尽管我们对于完备性理论有歧义,在方法论上,罗尔斯便是一个真正的瓦尔则主义者。
然而,我们绝不能过分地强调这些类似之处的重要性。特别是,我们必须回想一下罗尔斯给予公共正当性和政治的人的观念的相对重要性。罗尔斯在实质上承诺了那种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他声称这一观念是在我们公共政治文化中发现的,而且对于由他转向那一文化而产生的对公共正当性的尊重本身也是由同一种承诺促使的(根据他的信念,公民应该拥有为他们所有自由认可的政治安排)。所以,他对公共正当性的承诺仅仅是他更为广泛的实质性观点的一个方面,即,一个按照他的正义理论安排的社会是最好的一种适于人类居住的社会。于是,在罗尔斯的方法中有着一个不同于瓦尔则的至关紧要的方面:罗尔斯在根本上并没有承诺正义是任何一种共享意义的表述的观点。相反,似乎他只是把他的理论表述为公共文化的发展,因为恰巧这种文化的内容符合了把他引向这种方法的特别的社会观念和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尽管在事实上重要的是,他的正义观对于他想要对之陈述的公民来说是公开地可辩解的,但是,在这一方面,他将认肯瓦尔则对于我们共享意义世界的关注,这引发了对于由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而得出的公共正当性的关注,这是并不要求罗尔斯接受瓦尔则观点的相对主义方面。
这意味着,如果罗尔斯想要在一个非自由主义社会找到他自己(或者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找到他自己的理由),这个社会的政治文化并没有体现他的人的观念,那么,提供某种有关自由主义的公共正当性证明的不可能性,将不会迫使他拥护和促使以其他方式对于那个社会进行自由主义的重构。换句话说,如果这种行动的过程是由他对于公共正当性的承诺支配的,而且也是由他对于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的承诺支配的,那么,罗尔斯可以始终如一地为了后者而牺牲前者的价值;他可以辩解说,他的基本承诺并不是恰巧可以公开辩解的任何理念,而是体现为他政治的人的观念的承诺。简言之,在那些共享的政治文化本身便是自由主义的社会里,罗尔斯便没有必要把正义看做是相对于那个文化的真理。
罗尔斯也没有就他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提供一个详尽而明确的陈述。不过,他已经澄清了对此有着明显意义的某一问题的观点,这也被归入了我们的问题议程——一个国家如何承诺一种可能与非自由主义文化有联系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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