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母体的构成性作用
对于罗尔斯理论的全部社群主义反对意见,便是断言他没有承认社会母体的构成性作用,这似乎明显地忽略或者没有重视他的思想的某些方面,而这些方面在那些批评被系统阐述之前便已经解释过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便已经回应了某种真实性的观点,即“社会生活是我们发展表达能力与思想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能力的一个条件”,“毫无疑问”,他继续说,“即使我们用于描述我们的计划与状态的那些概念,甚至是用来表达我们的愿望与意图的那些概念,常常要以某种社会配置以及某种信念和思想体系为前提,这个体系是一种长期传统的集体努力的结果”(TJ,p. 522)。此外,在197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作为主体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as Subject)里——他已经说明,一种社会契约的背景必须虑及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我们不属于社会,我们便无法知道我们会是什么样,并且附带地评论说,“或许思想本身便没有意义”(p. 62)。于是,很清楚的是,一种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甚至是那些不把他的自由主义理解为政治的而是完备性的人们,可以承认由泰勒在其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中所强调的一点,自由主义倾向于给予个人相对于其共同体的优先性——也就是,就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而言,通过提供诸多观念的来源。由此,他们才得以知道他们是谁,才决定了他们是谁以及他们所拥有的价值。在这一背景下,或许值得重提的是,尽管麦金太尔和泰勒都争论说,自由主义具有某种陷于这种利己个人主义困境的倾向,但只是麦金太尔声称罗尔斯本人犯有这一错误。
事实上,罗尔斯不仅仅承认了这一点,而且也认为它在整体上与公共正当性相联系,这一思想首先显现在《杜威讲演》(1980)中——下面这一段文字最先出现在那里——这很明显成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②由于他清楚地说明,公共正当性的理念部分地等同于他称之为充分的公共性条件的东西。作为公平的正义所以必须是公共的,不仅仅是因为它依赖于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诸多理念(所以它的诸多原则可以为所有公民相互承认),而且由于其绝对的正当性证明也是可以相互认可的。这一理论本身——其完整的正当性背景——其本身必须对于所有公民是公开可靠的。但何以如此?
罗尔斯提供了两个论证。首先,他声称:
在实践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公共性保证公民能够在某一位置上了解和接受塑造他们的自我观念、他们的品格和目的的基本结构的普遍影响……在政治上说,公民应该处于这样的位置上,这是他们实现其作为充分自律的民主的一个条件。这意味着,在他们的公共政治生活中没有什么东西是需要隐藏的。(PL,p. 68)(www.xing528.com)
只有社会制度是透明的,这种安排影响人们的自我理解这一事实才能与他们的自由相互兼容。这样一种理念的含义是,如果一个人要成为自由的,他就必须意识到所有那些影响他的过程。这恰恰是因为(如泰勒所声称的那样)在共同体先于个人这一意义上,自由要求共同体的基本结构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人来说是能够被公开地证明为正当的。
他的第二个论证依赖于这样一种理念,即,如果是公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培育了它赖以依存的绝对的人的观念。在罗尔斯看来,一旦某种道德观是公共的,它便把某种广泛的角色假定为公共文化的一部分:
不仅它的第一个原则体现在公共的和社会的制度与有关它们的解释的公共传统中,而且公民权利、自由与机会的推导也都要援用某种特定的人的观念。通过这种方式,公民们得以知晓并且培育了这种观念。他们将以某种自尊的方式表现自己,否则,他们将极有可能永远不会怀有这种观念。认识这种充分的公共性条件,就是认识一个社会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可以习得公民资格的理想而且可以导出某种成为那样一种人的有效期望。(PL,p. 71)
换句话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便扮演着某种教育的角色,以帮助人们把自己看做是自由平等的,认为自己拥有某种正义感的能力和制定、修正和追求那种善观念的能力。因此,有关充分公共性的第二个论证再次承认了,人们将在很大的程度上,通过他们的公共政治文化,通过人的观念以及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实现他们的自我理解;这进一步证明了罗尔斯对于某种特定的社会环境对于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理想和政治自律理想的重要性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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