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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稳定性的影响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稳定性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我们有关罗尔斯政治转向的说明,没有提及稳定性考虑;引导他走向公共理性王国以及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享理念的,恰恰是刚刚概要介绍的自由主义政治理想。罗尔斯所以关注他的观念是稳定的,不仅仅是想要避免无益的空忙。当然,这是要表达稳定性问题,明显完全符合我们对处于罗尔斯视野核心位置的自由主义政治理想的介绍。在罗尔斯看来,有两个相互区别的问题与稳定性相关。

罗尔斯: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稳定性的影响

稳定性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我们有关罗尔斯政治转向的说明,没有提及稳定性考虑;引导他走向公共理性王国以及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享理念的,恰恰是刚刚概要介绍的自由主义政治理想。我们已经看到,罗尔斯也认为这种转向最初是由于某种认识而变得完全必要的,如果像在《正义论》中那样,被表述为一种完备性理论的一部分,那么,他的公平正义观将是不稳定的。那么,我们的解释是不是存在某些错误?要想知道何以没有错误,我们需要解释那种罗尔斯认为可靠的稳定性。这很容易解释,但也给我们留下了弄清他强调他的理论最好分两个阶段加以表述是什么意思这一残存问题,而恰好在这一观念的内容之后出现的稳定性问题成为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

罗尔斯所以关注他的观念是稳定的,不仅仅是想要避免无益的空忙。对于我们来说,把我们的思想组织为两部分是相当普通的:首先,我们要考虑社会应该如何,然后,我们再考虑是否那一目标在实践的意义上是可实现的,如果是的话,如何实现。这并不是罗尔斯组织他的思想的方式。他完全没有兴趣避免一种正义观由于其无法实现而被证明是无益的空忙。

稳定性问题并不是引导那些反对某种观念的人们来分享它的问题,或者,如果必要的话,通过适度的约束,使其与这种观念实现一致,似乎这一任务就是,一旦我们确信这一观念是可靠的,我们就要找到强加这种观念的方式。相反,除非以某种适当的方式,通过陈述每一个公民的理由来赢得支持,如在它自己的框架内所解释的那样,作为公平的正义才是合理的……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某种正当性证明的公共基础为目的,并且诉诸于公共理性,因此也诉诸于被看做是合理的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公民。(PL,pp. 143-4)

当然,这是要表达稳定性问题,明显完全符合我们对处于罗尔斯视野核心位置的自由主义政治理想的介绍。如他所说

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需要的这种稳定性……建立在它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基础上,一种旨在为合理的和理性的、也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以至于诉诸于他们的共公理性的自由主义观点。(P1,p143)

于是,罗尔斯的理论所渴望的稳定性,与合法性观念是一致的,根据这种观念,我们最初介绍了他所以寻求公共合理性的原因。这是为了使它在正当的、自由主义的方式下是稳定的,这种方式关系到自由主义合法性理想的满足:作为一种可以表述的独立观念,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完备性理论,只是诉诸于公共理性,等等。

当我们在某种程度上不涉及稳定性问题的情况下介绍罗尔斯论证的核心时,我们可以被完全错误地看做是严肃地对待他自己的主张,即所谓最好分两阶段介绍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主张,当稳定性问题出现的时候,恰恰正义原则也将要发生了,那些原则在第一个阶段被表述为独立存在的,并且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和公共理性的表达。然而,因为他后来明确涉及的这种稳定性恰恰与公民的概念和公共理性有关,在其探索的第一个阶段,这种政治观念是根据它们加以陈述的——一种观念必须使其满足以便在第一阶段之后暂时具备的诸多条件,似乎与那些必须得到满足以便在正确的方式下是稳定的诸条件没有什么不同——他反复敦促的两阶段表述可能看起来没有什么帮助。

我认为,弄清那一敦促是什么意思的最好方式,是认为它要明确地缓解这样一种担忧,即他所担忧的稳定性会使他的理论误入歧途。在他1985年的论文《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中,由于被收入一本特殊编辑的有关这些问题的文集中,这篇文章被广泛地阅读,罗尔斯强调了这样一种感觉,即他的理论是政治的,而且这一强调,与他最初贯穿全文的有关重叠共识的理念的说明结合在一起,使得一些人认为它仅仅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似乎他的任务仅仅是避免冲突,去辨别无论什么为人们所一致同意的东西,尽管他们存在着差别。我们认为,正是为了强调这一内容,这种实用主义的理解才基于一种误解,即罗尔斯认为最好是分两阶段来表述他的理论。(www.xing528.com)

在罗尔斯看来,有两个相互区别的问题与稳定性相关。首先,那些在正义的制度下成长的人们能够获得某种通常足够的正义感以遵守那些制度吗?他对于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基于他称之为“道德心理”的东西,这种道德心理在终极的意义上诉诸于这样一种主张,即理性的人们将愿意实现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其次,假使人们在诸多完备性理论上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政治观念能够成为这些理论的某种重叠共识的焦点吗?也就是说,那些拥护不同的而且相互冲突的完备性理论的人们能够一致认肯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吗?

在下一章,我们将要考察罗尔斯有关认为他们可能的理由。相当粗略地说,第一,这些理由依赖于这样的信念,即由其政治正义观所表达的政治价值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般来说超过了那些构成人们完备性理论的非政治价值,由于这些理论他们可能会陷于相互冲突;第二,任何不同意这一判断以及这一判断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的人,都是非理性的。不过,对于现在的目的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看到,罗尔斯依据重叠共识而想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民们在他们自己完备性理论的基础上,一致认肯相同的政治观念。这就是重叠共识何以不只是一种暂时妥协的原因,不是某种人们由于力量如此平衡以至于违反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而一致同意的东西的原因:

重叠共识……不仅是基于自我或者团体利益的一致,而一致承认特定权威,或者遵守某些制度安排。所有认肯那种政治观念的人们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念出发,并且利用它所提供的宗教的、哲学的以及道德的理由。人们依据那些理由而认肯相同的政治观念这一事实,如可能的情形一样,并没有使他们对于这种政治观念的认肯较少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色彩,因为他们真诚坚持的这些理由决定了他们认肯的本质。(PL,p. 147)

如果他的政治正义观将起到某种共识对象的作用,它便将是成为一种道德观念,而不可能是一种暂时妥协,它的稳定性将不依赖于那些支持不同的完备性观点的人们之间任何特殊的权力分配。

于是,罗尔斯的两阶段解释模式的关键,便是允许他清楚地解释他的正义原则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社会中可能存在的特殊的完备性理论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一阶段,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从有关公民决定性的善观念的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且开始于有关社会与人的共享观念……因此,尽管一种政治的正义观陈述了合理多元主义这一事实,但是,它并不是在一种错误的方式下是政治的:也就是,它的形式与内容并不受各种完备性理论之间现实的政治权力平衡的影响。它的原则也不会在那些更有优势的完备性理论之间达成某种妥协。(PL,pp. 141-2)

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仅是实用主义的这一事实很值得强调,这不只是为了更正罗尔斯对于他自己观点的早期陈述的误识,而且也是因为,对于某些更为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本质来说,这似乎更像是起到一种暂时妥协的作用。罗尔斯的正义观代表了某种以契约论的方法趋近政治理论的发展,当然,契约论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线索就是霍布斯主义的国家理念,这种理念把国家看做是人们摆脱自我利益而一致同意的某种东西,因为他们想要避免以卑劣、野蛮和短命为特征的自然状态,而这种状态便是没有契约的结果。一旦罗尔斯把合理多元主义这一事实置于他有关政治自由主义论证的核心位置,便很容易使人感觉他似乎是一个霍布斯主义分支的自由主义者,心甘情愿地容忍差别作为稳定性的必要条件。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在他看来,容忍人与人之间差别的理由,把有争议的事务排除于政治之外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夹杂将必然导致冲突和社会混乱。而是,这样一种政治框架表达了巨大的价值,并且在得到诸多理由的支持和认肯这一特别的意义上是稳定的,而这些理由又是由一系列合理的完备性理论提供的。

那就是说,我们认为,他对于两个阶段的反复强调更加混乱而不是更加简明。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需要的这种稳定性的基础是,它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点,被导向所谓自由的和平等的、合理的和理性的公民的公共理性。这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有几分使人们误认为稳定性问题仅仅发生在第二个阶段,其实,在这一观念的内容已经暂时存在之后,作为一种政治正义的政治价值和公共理性的明确表达,它已经在第一阶段被逐步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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