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在试图说明,罗尔斯声称他的正义观是可以公开证明的,或者通过诉诸于公共理性得到证明,他的意思是什么,并且揭示了这一主张与他的政治建构主义方法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他首先希望他的理论是可以公开证明的?
尽管罗尔斯体系的复杂和雅致,但这一问题的答案却是惊人的简单。这一旨在限制有关公共理性领域里基本问题的政治分歧的证明,旨在排除源自于原初状态的诸多有争议的真理的证明,旨在达到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的基本的直觉理念的证明,存在于
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因为政治权力是作为合作实体的自由平等公民的强制力量,在宪政要素与正义的基本问题发生危机的时候,这种权力只能以合理地预期所有公民根据他们共同的人类理性所认可的方式来行使。(PL,p. 139-40)
这种对于公共证明的关注,对于寻求某种有着自由特征的正义观的基本理性的关注,源自于某种直接的和实质性的有关自由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本质的道德观念。在这样的社会里,政治权力是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共同拥有的,至于一些人以某种方式运用那种权力反对另一些人,而这种方式又无法通过诉诸于他们所有人共同承认的理由而得到正当性证明,那将是错误的。倘若合理多元主义是既定事实,由论证负担(因此相互之间合理地存在分歧)而造成的众多相互分歧和冲突的完备性理论持续地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就不必以任何特定观念的真理性或者谬误为前提。相反,如果公共证明是可以实现的,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观念只能是诉诸于公共理性,诉诸于那些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理念。那种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一种由原初状态规定的理念,便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这一论证线索的两个相关特征特别值得评论,因为,当它们合并在一起的时候,这些特征便倾向于导致误解。第一个特征是这一论证成其为完全彻底的自由主义的程度;公共证明的目标前提,是一种对于政治的本质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适切关系的自由主义理解。第二个特征是这样的事实,即作为自由平等的人并且因此而扮演某种双重角色的人的观念;这二者便是引导罗尔斯寻求一种可以被公开证明的正义观的东西,以及他诉诸于公共政治文化时所发现的东西。(www.xing528.com)
罗尔斯的观点依据的是上面那段引文中所见到的彻底的自由主义前提,不过,这一点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被重复和进一步的引用。假定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是作为一个集合体的自由平等公民的权力,而且假定合理多元主义这样一个事实,罗尔斯问道:
当根本问题成败攸关的时候,公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通过选举在相互之间适当地行使他们的强制性政治权力?或者说,如果我们这样做,对于自由平等的其他人是正当合理的,我们必须根据什么原则和理想来行使那种权力?对于这个问题,政治自由主义的回答是:只有在我们权力的行使符合宪法的时候,而这部宪法的基本内容都被合理地期望为所有公民根据诸多原则和理想承认为合理的和理性的,我们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适当的并且因此而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PL,p. 217)
这无可质疑的便是罗尔斯理论的自由主义本质。他的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一种公开的自由主义的政治关系概念和使一个政体获得合法性的观念。罗尔斯所以赞成一种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又促使他唤醒那些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理念,是由于一种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有特色的自由主义理解,以及他自己根据这样一种主张阐述的理解,这种主张就是,作为公民,我们是自由平等的、合理的和理性的。他的理论也因此自下而上是自由主义的。
所以要强调这一点的原因是,在一些人看来,似乎罗尔斯试图否认他的理论在任何方面是自由主义的,只不过是阐明那些在公共的政治文化中发现的理念的理论恰巧是自由主义的。这一表象是自由主义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概念所扮演的双重角色的结果。一方面,如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正是这样的理解促使他寻求公共的正当合理性。另一方面,它也是公共政治文化内容的一部分,他限定他自己向其寻求一种公开地正当合理的观念。事实上,正是以第二种方式,我们在本章前面介绍的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人的理念,这种理念进入了他的理论,是由原初状态规定的,因为它隐含于公共的政治文化之中。于是,无需惊讶的是,这里存在着某种误解,因为一种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人的理解,既是引导罗尔斯寻求公共的正当合理性的东西,也是公开的正当合理的东西。值得强调的是,作为对诸多批评,如桑德尔的回答,人们可以达至作为公平的正义,而无需以任何完备性理论的有效性为前提。罗尔斯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强调了后者,即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人的观念可以单独地从公共政治文化中获得,如我们在前面所见,这可以给人一种印象,这种观念所以进入他的理论,只是由于那一理由,而完全不是因为罗尔斯持有那种观念。一旦我们看到理性,那种把重要性给予公开地正当合理的东西的理性,给予我们公共政治文化的理由,是从对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基本承诺(或者合法性原则)得出来的,我们将不再仅仅因为我们的政治文化就是如此,而乐于把罗尔斯的理论理解为自由主义理论。远远不是表明与基本的自由主义前提脱离干系,罗尔斯对于公共正当合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强调,实际上是这些前提的体现。
于是,便有一种感觉,即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有效性依赖于某种幸运的一致,而且其成功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如果自由主义理想,以某种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的人的观念为前提的自由主义理想,想要实现其对于支配政治领域的诸多原则的公共正当合理性的承诺,那么,至关重要的就是,那种人的理解本身应该是公开地正当合理的——公共政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并且有争议的完备性观点。由这样一种理解所规定的有关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只能是在那一理解本身是公共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满足。要了解这种相关的意外运气,我们只是需要考虑那些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公开的正当合理的东西是某种存在物,而不是那种引导罗尔斯寻求公共正当合理性的人的观念。在那里,政治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想,因为它们不能满足为它们设定的正当理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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