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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罗尔斯理论的政治本质如此特殊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我们朝着理解把他的正义观理解为政治的那种感觉已经走了很远,但是,我们仍然还没有讨论究竟是什么使罗尔斯坚持其理论特殊的政治本质这一问题。在第一个阶段,它是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有关基本结构的政治观念而设计的。然后,我们将继续思考有关他的说明的稳定性问题,对于罗尔斯坚持认为他的理论最好通过两个阶段加以表述可能意味着什么,做出我们最佳的解释,而不是强调它们在表面上一致的感觉。

为什么罗尔斯理论的政治本质如此特殊

为什么是政治的?

尽管我们朝着理解把他的正义观理解为政治的那种感觉已经走了很远,但是,我们仍然还没有讨论究竟是什么使罗尔斯坚持其理论特殊的政治本质这一问题。究竟是什么促使其探索一种有着这三个特征的观念,将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直接。罗尔斯本人把他政治转向表述为,最初促使他的是由于认识到作为公平的正义、或者任何其他的自由主义观念,如果像在《正义论》中所介绍的那样,依赖于某种完备的哲学理论,将是不稳定的,或者至少在正确的方面是不稳定的。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的成员将不可避免地赞同各种完备性的善观念,坚持认为一种真实的完备性理论将无法提供那种社会稳定性的自由主义观点,是罗尔斯有关真正正义的、组织良好的社会的观念的组成部分。按照他的说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的理论的“政治”方面是由于某种内在问题的解决而开始的,而不是由社群主义者的批评促使的。

然而,即使是根据罗尔斯自己的说法,很清楚的是,其对稳定性问题提供了某种解决方案也决没有穷尽那一方面的意义。在序言中,罗尔斯承认,“这一改变依次推动了许多其他的改变,并且要求一组从前所不需要的理念”(PL,p. ⅹⅶ),在全书他反复强调说,有关他的论证的全部探索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稳定性问题处于第二阶段:(www.xing528.com)

作为公平的正义最好是分两个阶段来表述。在第一个阶段,它是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有关基本结构的政治(当然不是道德的)观念而设计的。只有这样,而且它的内容——它的正义原则和理想——得以暂时把握,我们才能够在第二阶段讨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否足够稳定的问题。(PL,pp. 140-41)

他的理论所以需要是“政治的”,可能首先变得明显的是因为他认为它是稳定的;而不是那种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观点的理念,“一种政治正义观的说明,这种正义观最初适用于基本结构,并且表述了两种价值,即政治正义的价值和公共理性的价值”(PL,p. 64),很明显地出现在第一阶段,并且从一开始就预示了它的内容。

至于这种向“政治的”转移究竟涉及到什么,有着大量的意见分歧,在第7章,我们将说明。罗尔斯自己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介绍含有两个十分明显的困难,似乎他的思想仍然在动摇不定,而且在那本书中提出的观点含有不同的而且是不相兼容的论证线索。所有这些使得清晰解释变得极其困难,除非我们最好采取以下形式。在一开始我们要说明,促使罗尔斯关注一种政治正义观的是这种正义观可以向一个社会的成员公开地证明其正当性和重要性,这种社会是以他称之为“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为特征的。这将迫使我们解释他至关重要的公共理性观念以及他所以采用政治建构主义方法的原因。要问他为什么会希望他的观念的正当性是如此证明的,我们将指向他对于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承诺,着重强调这一承诺在何种程度上使他成为,不管某些表象如何,一个彻底的自由主义者。然后,我们将继续思考有关他的说明的稳定性问题,对于罗尔斯坚持认为他的理论最好通过两个阶段加以表述可能意味着什么,做出我们最佳的解释,而不是强调它们在表面上一致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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