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
在转向罗尔斯何以希望他的正义观在我们前面描述过的几个方面是“政治的”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之前,简要地说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实际上适合于这一描述的各种特征可能是有益的。在这里,关键的几点,以及这种政治观的三个特征据以相互关联的诸方面,可以分两个阶段加以介绍。首先,原初状态,如我们所见,它可以被看做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核心的各种实质性规范主张的体现,倾向于表达这样一种理念,即社会应该被理解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公正的合作体系。它塑造了我们称之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确定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合作条款的公平条件”的东西(PL,pp25-6)。其次,那种绝对的理念,那种有关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和它的成员的理解,其本身被认为仅仅适应于那些与社会基本结构相关的问题,隐含于我们公共的政治文化之中,而且不以任何完备性理想的有效性为前提。如罗尔斯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组织理念,其他的基本理念在它内部是系统地联系在一起的,是超时间的作为公正的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由一代传给下一代。我们从揭示这种理念开始,我们认为,这种理念隐含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之中”(PL,p. 13)。于是,原初状态确定的不是某种完备的道德、宗教或者哲学理论的规范主张,而是某种有特色的社会与人的政治观念。(www.xing528.com)
我们将会在下一章考察这些主张为罗尔斯提供的用来调解或者反驳社群主义批评的手段和方式,不过,或许有益的是,甚至是在现阶段对他的那种转向做出某种提示。例如,可以思考这样一种主张的意义,即由原初状态规定的人的观念是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并且可以断言这种概念适用于由持有多种完备性善观念的人构成的政治背景。尽管这一理论的最初表述似乎是说,你必须承诺某种自始至终对于人们来说十分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解,可以说,承诺一种有关人的形而上学本质的主张,但是,罗尔斯现在坚持认为,一个人可以持有某种自由主义的作为公民的人的观念,一种把人看做是由原初状态表达的某种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但却无需是更为充分或者更广泛的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一个人无需以康德或者密尔(Mill)的方式,把自律或者个性理解为一种广泛的道德或者哲学理想,并由此认为,制定、修正以及理性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某种归因于原初状态下一致同意的各方的最高顺序的利益,在政治中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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