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是政治的?
从《正义论》表述来看,似乎是承认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现的是完备的道德学说,罗尔斯坚持认为不是这样,并且认为它更倾向于一种政治观念,而且,如我们所见,他承认,这对于其理论应该理解的方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很明显,我们最初的任务必然是要考察他称之为“政治的”意思是什么,以及这又如何有别于对他早期的著作的理解。
用最简捷的话说,一种政治的正义观的三个明显特征是:
它只是为了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其作为某种统一的社会合作安排的、主要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而设计的;它的表达不依赖于任何更为广泛的完备性的宗教或者哲学理论;它是依据被认为隐含于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根本理念而详细阐述的。
(P1,p. 223)
在本节,我们将依次揭示这三个突出特征,而把罗尔斯何以希望一种观念在这种意义上是“政治的”这一重要问题留待后面解决。尽管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但就罗尔斯而言,考察一下究竟是什么使一种观念成为政治的观念,要比考察为什么他应该寻求这样一种观念更为直接,我们将从较为容易的那一点入手。(www.xing528.com)
首先一点是,这一理论倾向于适用一种特殊的主题,罗尔斯称之为“基本结构”。在这里,根本的一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并不倾向于在那一范围内是普遍的:它并不是想要告诉我们,在所有的状态下正义要求的是什么,也不是要告诉我们,如果它们是正义的,全部的机构必须如何组织。这两个原则极其特殊地适用于社会基本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结构。例如,教会、大学以及医院这样一些不属于基本结构的机构,如何公正地分配与它们相关的诸善,便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没有说明的问题。同时,这些其他形式的社团必须受到由正义原则而产生的诸多约束条件的限制约束,例如,良知的自由要求宗教不能对异端处以火刑,而只能把他们逐出教会。因此,这些不同结构的特殊目的与目标意味着,可能有极不相同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它们内部。
那么,这一观念所以是政治观念的第一个方面,便是它的范围或者主题;它特别适用于政治领域,当这一点被宽泛地理解的时候,当它属于通常用法的情况下,这一范围不仅包括政治的,而且也包括主要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点我们可能更喜欢称之为它的地位。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可以“不依赖于任何更广泛而完备的宗教或者哲学理论而表达”的观点,使我们达到了晚期罗尔斯的核心。
在这里,他所指的是嵌入他作为公平的正义观中的各种主张,那些由原初状态的思想尝试以及从这种状态导出的正义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并不依赖于任何有关人们在私人乃至于公共行为中一般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成熟主张。例如,与功利主义相反,作为一种完备的道德学说,这种理论通常被认为是要指示它的信徒在他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应该怎样做,罗尔斯的政治观倾向独立于任何广泛的道德、宗教理解或者哲学的价值或理想而存在,也不以它们为前提。我们已经说过,这便是罗尔斯最易于承认的,《正义论》中的理论表述的转向,在那本书里他承认,作为公平的正义被认为是一种完备的或者特别完备的理论。对罗尔斯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其诸多理由我们将简要地陈述,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事实上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完备性理论,而且可以被独立地表达为一种独立存在的特殊的政治观念。根据他的观点,为了接受那种道德主张,这些主张是原初状态描述的组成部分,包括对于人们最高顺序利益的认同,人们无需承诺任何特定的完备性道德理想。
这种观念所以是政治的第三个方面,我们可能认为与它的方法或者来源有关,在于“它是按照被认为是隐含于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本理念而详细阐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隐含的完备性理念,而更应该被理解为直觉理念的系统表述,这种理念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一致的模式,因为它们体现在我们社会主要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解释的公共传统中,这些制度和解释可以被看做是为人们含蓄地共享的。这种观念是否可以被扩展到政治文化全然不同的其他社会,则是另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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