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导 论
我们看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及其理论前提和含义,已经成为各种相互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的社群主义批评的标靶。现在的问题是,是否这些批评正确地理解了他们的目标。罗尔斯真的信奉社群主义者所批评的那些东西吗?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真的持有某种先验个性化的人的概念吗?持有某种个人优先于社会的观念吗?或者持有那种道德承诺只不过是偏好的主观表达的信念吗?用方法论的术语说,他是在寻求某种不适当的普遍或者抽象的正义观吗?他的自由主义依赖于一种强的而不是他所声称的那种弱的善观念吗?
这将占有我们不少于三章的篇幅来回答这些问题;由于罗尔斯出版了他的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以下作PL)这一事实,问题已经变得不再直接。他自己承认,在这本书中,他以某种方式表达了他不同于《正义论》中所表达的观点。作为公平的正义被理解为一种有特色的自由主义政治观点。如他所说:
不幸的是,完备性理论与政治观念之间的区别在《正义论》中是不存在的,虽然我近乎于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全部结构和实质内容……都未经改变地转换为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对于这一观点的整体理解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PL,p. 177)
第一章的任务是要解释这一向政治的转变都包括什么。如这一段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发生变化的不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本身,而是我们理解那一观念的应该的方式:这种观念的地位,它依赖于其他什么观点,有关这一观念的论证结构;总之,它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理论。当然,这意味着,罗尔斯不再坚持社群主义者集中攻击的那些理论;一个使得任何精确的评价变得复杂的事实。(www.xing528.com)
在第二章,我们试图说明,正是那种政治正义观念才为罗尔斯提供了回应我们所介绍的某些社群主义反对意见的资源;事实上,本书的结构反映了我们这样的判断,要根据那一批评来解读晚年的罗尔斯。至关重要的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牢记两点告诫。首先,我并不想质疑罗尔斯本人这样的观点,即所谓他的立场改变不是基于社群主义者(或者其他人)的批评,而是由于,并且所有的一切都来自于对《正义论》的一个固有问题的答案。我们的关注不是传记式的,而是分析的。在我们看来,至少,问题不是社群主义批评是否促使了这一改变,我们认为罗尔斯对此是否认的,而是这些改变与那些批评的关系究竟如何。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认为仅仅是由于他的自由主义政治观的转向,才使罗尔斯获得了使他能够回答社群主义反对意见的资源——我们将会看到,这些资源中的某些部分也是他在《正义论》中可以利用的。①但是,判别那些回答依赖以及不依赖于其观点改变的任务,只能在我们对那些改变等于什么做出某种判断的时候才能执行。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即罗尔斯的政治转向——由此而使那些回答变得有效——是否能够得到确认;这是我们第三章要解决的问题。在揭示了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本质,考察了它与社群主义批评之间的关系以后,我们便转向这样一种考察工作,即,那一立场是否能够经受得住批判性的评估。读过本书第二编的读者将会发现,我们认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如目前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对于那些批评并不像它最初阐明的那样敏感,事实上,它本身便含有值得注意的社群主义理念;但是,只是由于依赖于那些其本身便很可疑的主张,其理论的当下体现才得以免于某些社群主义批评。
注 释
①有关社群主义批评几乎完全依赖于对后者的误解的观点,见S.坎尼,《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一场误会的争论》。我们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谁的误会?》回应了那一观点,坎尼随即又对我们做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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