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可以最为有益地围绕我们作为本书开始的问题议程组织起来,这将采取以下的形式。在那一议程的每一个标题下,我们将详细说明这四个社群主义者中的哪一个提出了那些与罗尔斯相反的观点,以及他们之中的哪一位明确地论证了罗尔斯持有为他们所反对的观点。
人的观念
在这里,问题的焦点是某种作为先验的个性化或者无负担的人的观念,一种不承认个人发展附属于共同体来选择他们的目的、价值、善观念的可能性,也不承认共同体可能成为他们身份的构成部分。桑德尔、麦金太尔以及泰勒提出了人格的观点并试图破坏这样一种观念;桑德尔和麦金太尔明确地论证说罗尔斯持有这种观点。
利己个人主义
在这个标题下有两个可拆分的问题:假定任何个人的目的、价值以及身份(无论其内容如何)可以被认为先于她作为其成员的广泛共同体而存在的哲学错误;没有承认那些特殊的人类诸善的意义内容或者核心是内在公共的(特别是共同体的善)。麦金太尔与泰勒展开的论证试图颠覆这一利己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并且麦金太尔明确地论证了罗尔斯持有这种观点;桑德尔展开的论证反对利己个人主义的实质性见解,并且明确地说罗尔斯持有这一见解。
普遍主义
在这里,问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倾向于普遍地适用和跨文化地适用,而不顾这一理论主题的文化特殊性。瓦尔则提出了一种观点,试图颠覆任何这样的政治理论观念;他也明确地指出罗尔斯持有那种观念。(www.xing528.com)
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在这里,分歧的焦点是那种个人的目的、价值与善观念的选择是任意偏好的任意表达的观点,在根本上无法得到合理证明。麦金太尔和泰勒试图瓦解这一观点;桑德尔和麦金太尔都明确地指出,罗尔斯持有这种观点。
反至善主义与中立
在这个标题下,人们的指责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远非表面上看起来在各种竞争性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人们论证说,那种禁止在政治领域里援用“强”善观念的政治理论,其本身必然会利用这种观念为自己辩护;作为贯彻这一理论结果的自由主义社会,可能会歧视它的公民所持有的善观念,这些善观念在某些方面没有明确地为那种保护所有公民自律的需要所认可。不同版本的批评是由桑德尔、麦金太尔和泰勒展开并且针对罗尔斯的。
对于社群主义批评的这一概括方式使得至关重要的两点变得十分清楚。第一,如他们的姓名分布所表明的那样,第三个批评与其他四个批评之间的联系似乎没有另外四个批评相互之间那样紧密。瓦尔则对于他所认定与罗尔斯自由主义一体的方法论抽象的批评,并没有得到其他三个批评家的直接支持,他们对罗尔斯人的观念、利己个人主义、道德主观主义以及中立主张的反对,与瓦尔则的工作也不相吻合。现在,所以如此的原因应该是明显的。如我们在前面几章所强调的,任何一个持有先验个性化的人的观念的人,都很有可能被吸引到为特定的利己个人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辩护的立场上来,因此,他的道德与政治思想也将依赖一系列强有力的非中立的前提假定;但是,这些信念并没有限定某种特殊的政治推理方法论的概念,也没有为这种特殊的方法论概念所限制。大略地说,前一种信念规定了一种理论的实质内容,而后一种观念则限定了这一理论的范围;而一个人的理论是否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如果不是全部)与它的内容无关。
第二,在那三个批评家组成的主要团体中,很明显我们有更多的理由来反对他们所反对的观点,而不是反对他们特别认定为罗尔斯或者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那些观点。尽管桑德尔、麦金太尔和泰勒都展开了某些观点,这些观点将引导他们反对由他们所认定的罗尔斯的某些观点,与麦金太尔相比,桑德尔对于那些认定的合法性做了更多的辩护,而麦金太尔在这方面所做的也多于泰勒。这意味着,社群主义攻击,被理解为对罗尔斯的攻击的绝大部分砝码,要取决于在本书这一编的前两章中所讨论的文本分析和解释。如果他们的观点是成立的,那么,罗尔斯所面对的便是多样性的相互支持的批评;但是,我们已经考察材料的大部分,所从事的是瓦解那些已经得到公认的错误观点的一般任务,而不是一种证明他们把某些观点归结于罗尔斯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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