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平等
现在我们可以从瓦尔则所赞成的特殊性方法论转向他把那种方法论应用于当代社会时体现出来的实质正义理论(一种“适应于有差别实质”的理论)。瓦尔则论证的这一实质要素,我们在前面称之为“不同物品根据不同的理由”的线索,相对的浅显易懂,所以我们的介绍可以相应地简短一些。
根据瓦尔则有关我们社会中生产和分配的物品的社会意义的解释,那些意义是清楚的;并且
当意义清楚的时候,分配必须是自主的。可以说,每一种社会善或者每一组物品构成了一个分配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只有某些特定的标准和安排是适当的。金钱在教会职位的领域里是不适当的;它是来自另一个领域的闯入。如人们对市场的通常理解,虔敬在市场中应该没有任何优势。(SJ,p. 10)
把金钱转换到教会职位“领域”所以是错误的,在于它侵犯了正在讨论中的两种善的社会意义,应该说明的是,这与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讨论的方法论原因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尊重文化特殊性要求关注一个共同体理解它的物品的方式,以及这种物品所负载的适合于它的分配方式的含义。如果一种物品被换成意义不同的另一种物品,那么,便是对于那种相关文化结构的侵犯。
所以,同时还有着一种根据物品自身的意义对它们加以分配的关注,瓦尔则理论的锋芒便在这里,以至于与其说它关注的是一个又一个被考虑的物品分配,莫不如说是防止它们之间的交换。因此,直白地说,资本主义社会所以不正义,与其说是金钱的不公平分配,不如说是金钱能够为它的所有者带来诸多属于不同分配领域的物品这一事实,诸如卫生保健或者教育。用瓦尔则的术语,其所以是错的,就在于金钱是一种“支配的”善,一种对其他诸善实行统治的善。关注金钱的更为平等的分配而不关注防止它与其他物品之间交换的错误,就是追求“简单的”而不是“复合的”平等。
让我们试着从瓦尔则对于“支配”与“垄断”的区分开始,来澄清这些术语的意思:
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他们拥有它,便可以支配大量的其他物品,我便称这种善为支配的。无论什么时候,一个单个的男人或者女人、一个等级社会的君主——或者一群男人和女人、寡头——成功地拥有一种善以反对所有的对手,这种善便是垄断的。支配描述了一种不受物品内在意义的限制而使用物品的方式,或者根据它自己的想象构造物品的意义的方式。垄断描述了一种拥有或者控制社会物品以行使其支配权的方式。(SJ,pp. 10-11)
这一区别使他能够对两种有关正义的主张加以区别:首先是,支配的善,无论它是什么,应该被再分配以便它能够平等地或者至少更广泛地为人们所共享(这等于是说垄断是不正义的)的主张;其次是全部社会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该是开放的主张(这等于是说支配是不正义的)。瓦尔则的论证适合于后者而不是前者,也就是物品的自主分配,与每一种物品的特殊意义相一致的分配,而不是有关无论什么恰巧成为支配的善的更为平等的分配。
对于垄断与支配二者之间这一界定,导致了另一个有关“简单”平等和“复合”平等之间的区别:“想象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所有东西都是用于出售的,并且每个公民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多的钱。我将称之为‘简单平等政体’。平等通过转换过程而不断地增殖,直到它扩展到社会物品的全部范围。”(SJ,p. 14)在这里,一种善是支配性的——金钱——但是那种善是平等分配的。在瓦尔则看来,与此相应的问题是这种分配是不稳定的,因为在一个平等起点基础上的自由交换将很快导致新的不平等,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保持这种简单平等的唯一手段将会是一个危险的强政府(也就是,一个强大得足以打破早期垄断和压迫形式的支配性的政府),这随即将会成为新的竞争斗争的焦点。(www.xing528.com)
但是,如果简单平等是不可行的,就意味着这种平等不合适吗?完全不是。我们应该反过来从复合平等方面来思考。
我想要说明的是,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减少支配上——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集中于打破或者限制垄断。我们应该思考一下,缩小特殊物品的可转换范围以及为诸分配领域的自主辩护将意味着什么……
现在可以想象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同的社会物品都是被垄断占有的——因为它们在事实上而且因为它们永远排斥持续的政府干预——但是在它们之中没有任何特殊物品是可以转换的……这是一个复合平等的社会。尽管那里将会存在许多小的不平等,但不平等将不会通过转换过程而增殖。它也不会在不同物品之间交叉累计,因为分配自主倾向于产生由不同的男人和女人团体掌握的各种各样的局部垄断。(SJ.p. 17)品之间交叉累计,因为分配自主倾向于产生由不同的男人和女人团体掌握的各种各样的局部垄断。(SJ.p. 17)
根据这一观点,错误的并不是这样的不平等——“垄断在这些领域里是不适当的”(Sj,p. 19)——而是瓦尔则所说的“暴政”:
对于每一个分配领域的固有原则之间差别的蔑视。复合平等政体是暴政。它建立了一系列的关系以至于使支配变得不可能。用正式的术语说,复合平等意味着,任何处于一个领域或者与一种社会善相关的公民都不能因为他处于某一其他领域或者与某种其他的善相关而被削弱。因此,公民X而不是公民B被选择承担政治职务,因此,他们两人在政治领域里将是不平等的。但是,只要X的职务在任何其他领域里都不能给予他相对于Y的优势——优良的卫生保健、使他的孩子进入更好的学校、拥有事业机会等等,他们在一般意义上将不会是不平等的。(SJ,pp. 19-20)
简言之,实现正义的方式就是警觉地巡视诸善之间的界限,防止其意义以及由其意义而决定的正义分配原则各不相同的诸善之间的转换。
因为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拒绝普遍的分配原则,所以不必惊讶的是,瓦尔则得出的结论是“可扩充的”,他声称“任何社会善X都不应该这样地分配给那些拥有其他某些善Y的男人和女人,这仅仅是因为他们拥有Y而不顾及X的意义”(Sj,p. 20)这一原则的实质是把我们的注意力指向有关在不同的社会里对于不同的善的实际理解方式的研究,指向我们自己对社会意义的解释。《正义诸领域》的大部分正是由对这两个任务的贯彻构成的,它是通过几乎和瓦尔则有关思考正义的特殊路径的抽象论证同样多的具体实例构成的。他丰富地描述了不同的文化关于它们所创造和分配的物品的理解方式的多样性,进而令人信服地论证说,我们自己对于大量物品的社会意义的固有理解,从金钱与教育到体力劳动,使得我们认同了特定的分配原则。当然如瓦尔则所希望的那样,他的观点的说服力应该在于它的文化特殊与善特殊的细节上,但这并无助于它对这里所需要的善的种类做出概括。当读者以抽象的形式表述它的时候,如果怀疑这一方法的有效性,她更有可能会被它的特殊实例所折服,而且她也应该阅读这本书的核心章节,因为这正是瓦尔则想要说服她之所在。
在转而考察瓦尔则有关正义的实质性观念引出的某些至关紧要的问题之前,对于这些观点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考察可能是有益的。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与瓦尔则论证的方法论线索的两个方面之间的联系。正义要求每一种善都根据其领域里的特殊原则加以分配,这些原则是通过解释它的社会意义而发现的。如果一种善支配着其他的善,如果它侵犯了那些意义,一个社会便是专制的;因为如果这样,它便无法适当地尊重认为这些善、首先赋予这些善以意义的文化创造过程必然是社会的那些人们的观点。这一可扩充原则以及复合平等政体,因为它们独自给予社会意义完全的重要性,意味着考察前面讨论的方法论指令是达到正义的唯一路径。
其次,现在更应该弄清的是,为什么瓦尔则拒绝罗尔斯的基本善概念。因为,如我们在前面所见,不仅后者试图提出一个可以跨文化应用的“基本”善清单这一企图明显没有尊重文化差异,而且寻求某种意义的抽象也使得诸善变得没有意义,而且,对于某种单一的文化,如罗尔斯自己的文化,把一系列不同的善混同为单一的清单,也显然忽视了不同的善应该根据不同的理由加以分配的事实。那种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可能会思考应该如何分配诸善,同时又忽视了它们各不相同的意义的全部想法,在瓦尔则看来,必然是在根本上误入歧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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