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方法论抽象:民主的论证
尽管反对方法论抽象的概念论证对于瓦尔则在《正义诸领域》中的方法是重要的,但还有理由认为,一种更为实质的论证也在进行着。例如,在那本书的倒数第二页,瓦尔则写道:“有一种特定的心态支撑着正义理论……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对于人类观点的适当尊重”。(TJ,p. 320)这里,瓦尔则的担心似乎是,那种寻求与社会意义相分离并且因此而与哲学家也是其成员的特定共同体相分离的政治,不仅无法应用于具体的情形,而且也无法符合哲学家的公民伙伴观点所特有的重要性,因为那种重要性是在特定物品现实的社会意义中体现出来的。与此同时,它也将显示出这样一种感觉,那种政治哲学是不民主的,或者说至少是倾向于不民主的暗示。
如果我们利用他在早于《正义诸领域》几年的一篇论文②中对于这一论证线索的充分表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瓦尔则看来,正是哲学家志在真理这一事实使其具有不民主的含义。这是因为,为了达到“真理”,哲学家必须把他们自己与特定的时间和环境分离开来,把自己与其所生活的文化中流行的特定的思想方式分离开来,超越这种偶然性以便获得某种客观的立场。如瓦尔则指出的那样,他的术语清楚地表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还是他的攻击目标:
他通常所寻求的真理是普遍的和永恒的,不可能在任何现实的和历史的共同体内部发现他们。因此,哲学家在撤退:他必须戒绝平凡的保证……那么,他要退到何种地方呢?今天,最常见的是,他为自己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由那些没有任何特征、没有任何观点并且对于他先前的公民伙伴没有任何承诺的存在者居住着。他要想象一个在某种“原初状态”或者“理想的对话环境”下理想的会谈……③
在瓦尔则看来,如果严肃地对待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哲学家不是任何一个理想共同体的公民”④的观点,哲学家向他的原初状态撤退代表着这样一种企图,即超越其公民角色,以达到那样一种立场,它能够使一个人的结论具有某种超过仅仅是政治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观点的地位,如“真理”。
然而,民主与真理无关。民主政府的正当性证明并不是它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在正确可以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如哲学论证)达到的某种东西的地方,人们的统治主张并不依赖于他们有关真理的知识,而是依赖于他们是谁:仅仅是自由的守法公民,如果他们自己制定了那些法律的话。“根据民主的观点,他们制定了那些法律就是对的,即使他们错误地制定了它们”。⑤因为法律应该具有某种公民意志的功能而不是理由的功能,哲学家对于后者的承诺很可能是有问题的。现在,即使我们承认,他的这种角色理解促使他寻求成为脱离他的公民伙伴观点的英雄,但也不会立即得出结论说,那些寻求真理的哲学家想要推翻民主过程的结论。如果他们以正确的心灵介绍他们的论证,如果他们真正地邀请人们修正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的结论,便没有任何问题。“至少在出版之际,他是一个彻底的民主主义者:他的书是献给人民的礼物”。⑥瓦尔则也不认为哲学“客观”思考的结果必然是不恰当的。他并不怀疑认识普遍真理的渴望是特定的社群主义者据以提高他们自己的手段。使他担忧的只是,哲学家为他的结论主张一种与他的公民伙伴的观点完全不同的地位,并且,一旦发现后者反对那些结论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便寻求回避民主的舞台而直接地把它们制定为法律。
正是在这里,瓦尔则的论证开始清楚地针对那种在美国付诸实践的司法审查理论,在那里,宪法给予人们某些权利并且把解释宪法与审查立法的任务委托给司法部,以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这种程序的反民主倾向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恰恰是这种权利最好被理解为一种保护个人以反对大多数人意志(或者,更有争议地表达为,共同体的意志)的手段。无论人们是否能够提供把相同的价值作为民主承诺理由这样一种权利正当性证明,并且由此而缓解紧张,⑦十分清楚的是,宪法权利的基本功能,起着保护这些权利作用的司法审查理论,恰恰变成了对于民主意志的限制。瓦尔则担心的是,哲学家将会说服其任务是解释宪法的那些法官,以分解式的推理证明人们有着一个广泛权利的清单。因为,“法官们授予作为个人的权利越多,作为决策主体的人们的自由也就越少”,⑧这是对民主的颠覆。事实上,在瓦尔则看来,这个招致司法行为的哲学权利清单,一旦它延伸而超出了关于合法歧视与政治镇压的禁令的限度,就成为在根本上对于他所说的“民主空间”的入侵。
因为其分离的全部关键是达到某种立场,通过这种立场,他可以超越他自己共同体的特殊性,也因为共同体在他们所达到的答案上将会不一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哲学家的政治成功“将具有把某种唯一的真理强加于多元真理之上的效果”,⑨具有践踏由公民“自己的传统、习俗以及期望构成的文化差异的效果”。⑩此外,与民主原则更紧密地相关:
不仅是他们经验的日常产品为人们所重视,而且还有这种经验本身,那些产品被生产的过程。他们将会难于理解为什么抽象的男人和女人的假想经验应该先于他们自己的历史……他们可能良好地选择政治高于真理,而且那一选择,如果他们做了这样的
选择的话,反过来将是由于多元主义而做出的。任何其成员设计了他们自己的制度与法律的历史共同体将必然产生一种特殊的和非普遍的生活。那种特性只能从外部被克服,并且只能被内部的政治过程所压制。(www.xing528.com)
这样,这种寻求使民主的空间免受哲学干预的论证,同时也是一个有关多元主义高于单一性和特殊性高于普遍性的论证。
很明显,有关个人权利应该允许限制人民意志的范围这一实质问题,是一个太大而且在这一背景下很难令人满意的态度加以表述的问题。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至关重要的,而且将使我们返回作为瓦尔则《正义诸领域》核心论证的,是关于有利于“对人类观点的适当尊重”的情形有别于违反法定的广泛个人权利组合的评述。后者是更为一般的前者的特例,因为很明显的是,哲学家可能被迫适当尊重的那些观点,可能并不包括那些暗示侵犯权利的诸多政策的诸多观点。
这一区别是重要的,因为它表明,在这篇较早的论文中,瓦尔则的确反对罗尔斯理论相互分离的两个方面,他把这两个方面理解为一个。一方面,他所不喜欢的是对文化多元性的普遍忽视,那种超越他的公民伙伴的“传统、习俗以及期望”的企图,另一方面,他的反对意见的特别焦点是由这种忽视导向用权利术语建构政治理论的方式,这种方式起着某种限制日常决策的可靠范围的作用。虽然这些线索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从指控罗尔斯没有认识到共同体的重要性这方面加以表述,但这种指控的力量在两种情形中却是明显不同。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形中,在寻求一种普遍的立场和唯一正确答案的同时,罗尔斯并没有把绝对的重要性给予那些价值和特定共同体的实践。这恰恰是那种无视共同体重要性的主张。在第二种情形中,倒不如说他所表述的那种特殊理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在把它自身建构为某种正义与权利理论的同时,给予了个人高于共同体的重要性。在这里,正是自由主义的框架才是共同体的敌人。
正是第一条线索而不是第二条线索进入了《正义诸领域》,并且成为瓦尔则对于社群主义批评贡献的一部分。因为,我们已经说过,关于他的立场,十分新奇的是,它所关注的范围并不是典型的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而是我们应该如何思考成为正义理论目标的被分配物品这样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瓦尔则首先想要指出的是,不同文化对于不同物品以及分配原则的不同理解方式,构成了它们社会的世界,他的主张是,一种正义理论对于那些理解来说必须是可靠的。我们已经看到,这一“必须”的力量在本质上部分是概念化的:就谴责某种正义理论没有效用的某种理解而言是不可靠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必须”的力量也是实质性的,对于那些违者便以反民主论处的理解,那些违者就称之为没有尊重有着这种理解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说,我们必须是可靠的。
至于瓦尔则两条线索的方法论批评,极为有趣的是,有时,他幸运地以某种一般的人的观念来表述这种批评。例如,他提出了下述的修辞学问题:
凭借什么特征,我们彼此之间才是平等的?首先有一种特征是我的论证的核心。我们(我们所有人)是文化创造的生灵;我们创造并且居住在意义的世界里。因为没有任何方式可以根据他们对于社会物品的理解来为这个世界分等或者排序,我们只能通过尊重他们的个别创造来对实际的男女实施正义。他们通过坚持社会物品的意义来主张正义,反对暴政。正义根植于对于那些构成共享的生活方式的处境、荣誉、工作以及所此类事物的有特色理解。无视那些理解(总)是不公正的行为。(TJ,p. 314)
换句话说,瓦尔则认为,对于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他们“创造并且居住在意义世界”里的能力,赋予自然的世界和兽性的客体以意义和价值的能力——一种颇类似于作为自我解释的动物的人的泰勒版本的观点。社群主义者有关这一主张,并且坚持认为他们所创造的世界是“社会的”,所要表达的是,意义与价值是不可约分的公共品,并且不能独自地由个人行动所创造这一事实。所以,在自由主义认为人们最高顺序的利益在于他们作为个人制定、修正以及追求善观念的能力的时候,瓦尔则却指出了相反的一点,那就是,这种过程必然寄生于本质上的公共文化建构基础上。
当然,如我们前面所暗示的那样,瓦尔则从罗尔斯理论中识别出的普遍性主张——如果他对于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批评(无论是用什么术语来表达)想要成功的话,它就必须存在于那种理论中——可能明显有些失真,这一意见差不多像适用于其他方面一样地适用于善的理解。在有关新罗尔斯一章,我们将在事实上论证,他的基本善的概念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的抽象或者普遍。因为现在已经确定两个相互独立的论证线索中含有瓦尔则有关政治理论的特殊主义方法论主张,我们可以考虑一些这种方法论路径似乎会遇到的反对意见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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