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方法论抽象
瓦尔则在他的主张中最为强调的是,政治理论家不应该寻求超越文化特殊性与差异所构成的背景。如他所指出的那样:
我的论证完全是特殊主义的,我并不是主张我与我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有很大的距离。一种哲学事业的起始方式——或许是原始的方式——是走出洞穴,离开城市,攀爬高山,使自己形成……一种客观的和普遍的立场。于是,一个人便可以在局外描述日常生活领域,以至于它失去了其特有的轮廓而呈现出某种一般的形态。但我却想要站在洞穴里,在城市中,在地面上。另一种从事哲学研究的方式是向他的公民伙伴解释我们共享的意义世界。(SJ,p. Xⅳ)
不是试图把自己与她所生活的社会相分离,进而从某种超乎文化偶然性的优势地位去评价这个社会,哲学家应该寻求说明构成那种文化的那些完全共享的“意义”。
在这里,瓦尔则十分明确地指出,那些和罗尔斯理论相像的理论是他的批评标靶。不仅包括《正义论》而且也涉及到具有为他所反对的那种结构特征的哈贝马斯(Habermas)和阿克尔曼(Ackerman)的著作,①他写道,现在,分配正义的制度“通常被描述为,理想化的理性的男人和女人,如果他们被迫要公正地选择,而他们对于自己的状况一无所知,被阻止提出任何排他性的主张,面对着一组抽象的善的情况下,将会选择的制度”(SJ,p. 5)。在罗尔斯的情形中,这一点特别明显;因为那些为正义所要求的有原则地分配的东西是“基本善”。也就是:
假定有一种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其他什么东西都需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如何,都可以假定有许多东西是他宁多而勿少的。由于这种善的丰富,人们在执行他们的意图和接近他们的目的时可以在一般的意义确保更大的成功,无论这些目的可能是什么。这种基本的社会善,指定它们一个宽泛的目录,就是权利与自由、机会与权力、收入与财富。(TJ,p. 92)
在我们导论一章对于罗尔斯理论的介绍中,应该已经弄清了他何以援用这种普遍的或者抽象的概念的原因。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被拒绝知道他们自己特殊的善观念,并且必须是由“那种弱的善理论”驱动的,这种善理论恰当地以非义务的术语把一个人的善定义为“某种合理的生活计划的成功实施”(TJ,p. 433)。关于“中立”这一术语所涉及的困难的适切说明,我们可以说,基本善的关键是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人们实际上可以选择来确定和追求的不同善观念之间的中立。如罗尔斯指出的那样:(www.xing528.com)
我假定,无论其他想要的东西是什么,要求这些善都是合理的,因为它们一般地来说对于制定和实施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是必要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被假定要接受这种善观念,因此,他们认为他们被允许期望更大的自由和机会,以及用于实现他们目的的更广泛的手段。(T J,p. 433)
简而言之,对于特殊性的抽象是罗尔斯对于与他的理论相关诸善的理解的精髓,因为这是对于他所利用的特殊善观念的抽象的主要方面,以便保护这些善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的那些人的自律。在这里,分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个人自由问题联系在一起,从而可以认为,瓦尔则对于与前者相关的问题的批评也适应于与后者相关问题的批评。换句话说,他基于善的罗尔斯批评距离另外三个社群主义批评家基于自律的批评绝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遥远。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简单地指出,罗尔斯将处于瓦尔则有关方法论抽象的批评的目标范围内。我们还没有着手考察瓦尔则认为这种抽象有什么害处的问题。那种认为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在有关相对诸善的排他主义主张最小化的条件下思考的观点错在何处?
问题并不是人们将不会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因为瓦尔则认为,如果他们是被适当地限制的,理性的人将会选择一个特殊的分配制度。问题也不在于将引导人们无视“合理”或者“公正”结论的利益排他性,因为当他们实际生活于现实生活中的时候,这并不适合于他们。在瓦尔则看来,人们可以为了公共的善而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一边。这一方法的失败在于它没有注意到不同种类的特殊性:
问题在于历史、文化以及成员资格的排他性。即使他们承诺了公正,最有可能浮现在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脑海里的问题也不是,理性的个人在如此普遍化了的条件下将会选择什么?而更有可能是,像我们这样的个人将会选择什么,谁和我们的地位相同,谁分享了一种文化并且决定继续分享这种文化?这很容易转换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公共生活过程中已经做出了什么样的选择?(真正)为我们共享的是什么样的理解?(SJ,p. 5)
为什么那些有必要以“厚重的”文化承载的方式理解他们自己以及构成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诸善的人们,在思考在他们的社会中支配这些善的分配的原则时,却应该不顾文化的特殊性并且采纳某种“弱的”合理性观念?在瓦尔则看来,罗尔斯理论所要求的那种抽象包括了某种对于人们已经做出的选择的漠视和对于在他们的文化中体现出来的对于将被分配的诸善的独特的自我理解的漠视。现在,我们应该考察的是瓦尔则谴责这种漠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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