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及对罗尔斯的社群主义批评
泰勒在有关我们前面考察的他的那些观点的自我介绍中,并没有明确地把罗尔斯指称为他的批评目标,除非是在讨论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的时候。相反,他却表明自己的立场是反对更为一般的和普遍的文化思想线索,如本能主义(naturalism)和功利主义,这便暗示说他想要煎的是比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更大的一条大鱼。然而,人们并不认为泰勒参与了社群主义者对于自由主义的批评;本节的目的便是考察这种感觉的有效性。
首先,十分清楚的是,泰勒的著作与我们前面几章所考察的那些作家的著作之间有着某种真实的相似之处。更确切地说,泰勒的一般结论与桑德尔和(更为特别的是)麦金太尔的那些结论表现出了某种令人震惊的集中程度。与桑德尔和麦金太尔两人一样,泰勒也声称,对于善的承诺或者对于善的取向是自我身份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此外,和麦金太尔一样,他也主张,人类生活只能根据它的叙述形式——对于个人走向(或者离开)善的过程的叙述——加以理解。另外,泰勒还论证道——正像麦金太尔一样——作为某种合理计划,绝对的道德观念假定了这种人的观点以及有关人类生活的观念,因为只有这些观念才能为实质的实践推理观念留有余地,而这种推理又总是根植于具体的道德体验和特定的道德框架。当然,泰勒通过论证(仍然和麦金太尔一样)任何声称无需善观念或者在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的道德理论或政治理论,都将发现其本身便陷入了某种实际矛盾之中,将被迫依赖于为其公开禁止的对于某种价值的承诺,并且主张某种程度的通则。
此外,把这些特殊的观点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从泰勒的观点中看到某种根本意义上的社群主义道德框架观念和自我观念,不过更接近于麦金太尔而不是桑德尔的观点。因为在泰勒的观点中,任何充分的道德观念、自我概念及其叙述性的统一和实践推理观念,都必须承认道德框架或者定性区别的根本重要性;在一种文化中,所有这些框架都在根本上是公共的:它们可以被建立、保持并且只能通过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资格而获得。这构成了某种对于利己个人主义的深刻攻击,但却是对它的哲学变体而不是实质变体的攻击,因为这等于是在批评那些道德和政治理论无视或者压制对于所有的善观念以及建立在社会母体基础上的自我概念的依赖,而不是批评它们无视那些在内容上有着强烈公共性的善观念。在这方面,泰勒也仍然接近于麦金太尔而不是桑德尔。当然,泰勒的这种社群主义变体归根到底是他的自我概念的结果。因为,如果人类是自我解释的动物,有关这种解释的语言与经验的来源便只能在一个其他自我的共同体里才能被发现,于是,泰勒便承认了共同体是人类行为与自我的结构性前提这样一种观点。
然而,什么东西能够证明泰勒的社群主义批评也适用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这一主张是合理的——亦即罗尔斯无法确认的这些要点呢?这里,有必要回想一下我们把他的批评定位于我们原来的问题议程的方式。如我们在本章一开始提到的那样,由泰勒的人类自我概念产生的这样一种批评,适用于任何持有未受破坏的和非实体的自我概念的政治理论(第一个主题),适用于某些利己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第二个主题),适用于任何道德主观主义的变体(第四个主题)以及任何不援用善的理论的主张(第五个主题)。除第四点和最后一点以外,泰勒从来没有明确地声称,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反映了这些错误的理论。如果桑德尔和麦金太尔确信罗尔斯承诺了某种未受破坏的或者情感主义的自我概念,一种把自我看做是先于目的选择和在参与共同体之前而个性化的观念,那么,似乎泰勒只能被看做是在我们前三个标题下批评了罗尔斯。这样一种自我身份将不依赖于她对于善观念的选择,她的生活逻辑将没有叙述的逻辑;她的实践推理将是程序的,她的道德框架将没有任何基本的合理地位。总之,承诺了这种自我概念的任何人都将被认为是承诺了某种形式的原子论或者利己个人主义,因为先验个性化的自我在逻辑上先于并且在根本上独立于他们可以成为其成员的任何社会。简言之,一个持有这种概念的理论的弱点,将会在我们的问题议程前三个标题下由泰勒所展开论证的每一个方面暴露出来;那将是其在根本意义上对于自我的本质的非社群主义理解的必然结果。但必须注意的是,泰勒的著作并没有,也不倾向于支持有关罗尔斯在事实上或者必然承诺这样一种自我概念的主张。
泰勒的著作直接支持的是罗尔斯必然承诺某种特殊的自我概念这样一种弱的结论。因为根据他的观点,任何道德的或者政治的理论,都必须依赖于一种明确的定性区别组合和一种有关人类本质的本体论说明。如果那一理论被认为是对于道德论争的一种贡献,它便将利用某种意义上必须是可描述的善;而且任何这样的描述都将包括某种试图说明为什么必须以那种理论所要求的方式来对待人类的理由。泰勒的观点因此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即任何特定的有关公正地对待人的理论都将包括某种人的观念;如果理论家准备在实质上承认某种相当普遍的有关人类本质的概念以及他们生活的价值的话,这便是唯一可以为这样一种理论辩护的更为有力的双重主张。泰勒似乎是支持这样一种结论,即罗尔斯拒绝与他的对手在违者便以完全从道德论争的战场撤离论处这一根本层次上交战;似乎根本没有中途歇脚点。罗尔斯的人的观念可能并不是桑德尔所认为的那种观念,但尽管如此,他也必须依赖于某种特殊的人的存在论。
似乎也可以认为,罗尔斯很容易受到泰勒对于程序的实践推理观念的批评的攻击。因为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原初状态下的推理产品;在那个状态中,不依靠某种善观念的知识是可以允许的。然而,奉行某些特定的原则而同时又故意阻止某些原则便是为了保证那种故意的有效性,简言之,某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是十分危险的。然而,如果认为这使罗尔斯易于受到泰勒批评的攻击却是错的,这是一个泰勒明确地告诉他的读者不要犯的错误(参见,SS,p. 87,n.60)。当然,尽管在原初状态中的推理是程序的,但是,引导我们接受原初状态及其适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诸限制条件却不是程序的。相反,把原初状态中的推理限定为某种纯粹程序的形式,在罗尔斯看来是保持某些实质性的善所必要的——特别是作为我们对于所有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关注的反映。所以,不能认为罗尔斯自己也陷入了泰勒出于另一种为程序正义观念辩护的目的而诊断的那种实用主义的矛盾。
这留给我们的唯一为泰勒自己所承认的对于罗尔斯的直接批评——与我们议程的第五个主题有关的批评。如我们在前面所见到的那样,在泰勒的著作中,罗尔斯被明确地描述为一个权利优先于善的倡导者,某种被泰勒看做是体现了仅仅依赖于某种弱的善理论的正义观的罗尔斯自由主义等价物的原则。泰勒论证说,如果接受权利优先性的理由是充分清晰的,将会看到它们构成了某种绝对实质意义的善,一种含有与某种有关人类本质的存在论说明结合在一起的定性区别的善观念。
这一批评等同于这样的主张,即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无法像它所渴望的那样在竞争性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被指派给权利之于善的绝对的优先性,反映了罗尔斯给予自律价值的优先性,这反映了自律是罗尔斯的超级善这一事实。在任何道德理论中,依赖于某种超级善本身并不是缺陷,相反却是形式上的需要。泰勒恰好承认,自由主义的超级善是一种有着许多吸引力的超级善。但是,根据他有关道德评价与论争的论证,这只不过是自由主义者出于为他们的价值辩护企图的自我迷惑——与他们的对手不同的是——通过声称他们利用最少量的有关人类善的生活以及符合人类本质的评价性假定来为他们自己辩护。实际上,泰勒赞同麦金太尔论证的主要之点,为其有关组织政治生活领域的正确方式的主张辩护(也就是,通过禁止在政治中援用善的生活观念,将其与广泛理解的伦理或者道德领域分离开来),自由主义必须利用构成广泛的自由主义伦理传统的善观念和普遍的人类存在论,政治观念仅仅是这种传统的一部分。(www.xing528.com)
这一有关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广泛根源的主张,有着与自由主义政治实践相似的特征。因为泰勒也声称,发展、保护以及保持人类作为公民的充分自律这一目标,大量地需要自由主义政治体系的支持,它要求一个有特色的自由主义社会的存在。这种观点来自于他对于作为自我解释的动物的人的理解。因为,在一个制度与文化都体现了作为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的人的观念的社会里,这种动物只能是自律的目的选择者;它不可能有别的观念来源并且以那种方式解释自己所以成为那样一种人。所以,近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制度与实践(例如商谈与契约,对于道德与政治问题的公开论争,选举制度,大学)对于保证它的社会成员把自己看做是,并且也成为,其人际关系具有意志倾向的人,其身份有别于其他个人的人,能够自律地选择和修正自己善观念的人。
换句话说,尽管这可能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真理,但任何一个可以被看做是人类行动者的存在,都必须拥有某种意志并且能够体验这种意志,但这并不是一个人们在根本的意义上把自己解释为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的人的条件:它将仅仅会发生在(如果它在根本上发生了的话)一个适当的自由主义社会母体里。据此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第一,它意味着一个诸如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政治传统,一个强调每个人的权利是自由与平等量度的政治传统,并不一定要表达其对于保护权利的关注,而这种保护的方式又无视或者与同时也要保护支持这些权利的社会母体的需求相冲突的。例如,如果自由主义想要把那种体现个人主义价值的制度和程序表述为纯粹的工具性事务,只是表述为个人为保护他们自己而反对他人的手段,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弱化那种忠实于那些制度的感觉,但没有这些制度,他们将无法执行他们的工具性工作,由它而促成的社会也将失去它的一致性。简而言之,即使某些忠实于那些在内容上基本是个人的价值或善的人,也必须承诺要为那些个人主义价值的公共结构辩护。④
我们看到自由主义者承诺为之辩护的公共结构是遍布于我们社会生活的要素,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第二个结论,似乎只有在相当宽泛的理解中,商谈模式以及诸多类型的公开论争才成其为“政治”结构。但是由此可能会令人误解的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把它本身表述为某种东西,它可以不利用那些适用范围远远超出政党政治领域的价值而加以论证,也可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得以实施。换言之,政治中的罗尔斯自由主义,可能只是作为某种更为一般意义上的建立和维护一个体现了相当特殊的人类善观念的社会计划的一部分才是可辩护的。泰勒认为,这将涉及到罗尔斯自我解释的一个重要改变。如果泰勒是对的,那么,通过采用这一定义模式本身,罗尔斯自由主义将会改变它的身份:其自身将会发生改变。即使泰勒有关罗尔斯自我理解的观点是错的,也将会是这样一种情形,有关自由主义中立程度的真实这一点的广泛了解,也将值得注意地改变占据当代社会许多人心灵的自由主义影像。
注 释
①他对于这一领域的最为重要的贡献可以在他两卷本的《哲学论文集》中看到。
②在他新近的著作《自我的来源》(以下作SS)中可以看到一种解释。
③泰勒,《解释与人的科学》(页码查询见1985年文集)。
④这便是泰勒对于原子论表示担忧的最核心的一点,也是他自己对桑德尔有关罗尔斯自由主义批判的分析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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