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优先性
在泰勒看来,程序的实践推理观念的支持者发现他们自己陷入了实用主义矛盾之中,也是那些在道德与政治推理中赋予权利相对于善的绝对优先性的那些人也无可逃脱的命运。当然,这是道德哲学中这些看起来很抽象的问题与《正义论》的关注发生联系的那一点。如果这是想要表示对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者其他结果主义理论的某种拒绝的话,把优先性指派给权利是完全有理由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是必须的;因为这样将简单地表明某种第一顺序的实质性主张,即道德不应该根据结果来理解,也应该涉及内在的价值观念或者义务观念。但是,它也可以被用于表示某种特殊的第二顺序的伦理学观点;在那一背景下,它并不表示对于作为功利主义基础的欲望满足的同源的善的拒绝,而是对于任何这种善观念的适切性的拒绝或贬损。这实际上就是试图论证一种道德观点而又援用任何被泰勒看做是与任何道德观点的阐释密不可分的实质区别。
泰勒把罗尔斯当做一个例子。罗尔斯式的正义论坚持避免对于任何特定的善观念的依赖;因为如果它不这样,它所倡导的社会制度就将在实际上把那种观念强加给在这种制度下生活的所有人,他们的自律也将受到侵犯。然而,如果我们要对于由这种理论派生出来的正义原则加以评价,我们就必须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来评价它们——这便是罗尔斯所承认的作为其反思平衡方法主要内容的东西。如果我们想要清晰地说明支持而且必须支持那些直觉的框架和本体论解释——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要从事有关它们的实践推理——我们便有必要从说明一种绝对实质性的关于善的理论开始。即使我们没有说明它,当我们拥护那些原则的时候,我们也必然会依赖于一种复杂而又精致的善观念;罗尔斯有关他的计划的理解要点,即那种没有这样一种观念是相当危险的主张,只不过是一个压制或者拒斥的实例。
泰勒把他的观点概述如下:(www.xing528.com)
在“善”意味着某种结果主义理论的主要目标的地方,在权利只仅仅是被其适用于这一目的的工具性意义所决定的时候,我们便必须坚持认为这种权利优先于善。但是,我们在这一讨论的意义上使用“善”的地方,在它意味着由一种定性区别标明为更高的任何东西的时候,我们便可以说,其反面是这样一种情形,在某种意义上,善总是优先于权利……在有关它的解释中,善是让位于那些定义权利的规则的东西。(SS,p. 89)
换句话说,至于程序的实践推理观念和道义论的正义观,泰勒断言,它们阻止援用一种弱的善观念以外的任何东西注定是不一致的。没有那种构成一种充分的善理论的广泛而且基本的定性区别,我们便无所事事,因为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将没有任何方式去解释我们的道德直觉所指示的或者表现得令人赞赏的那些行为和直觉的道德指向。在我们日常的道德生活中,它们可能并不总是可以被明确或者清晰解释的,但是如果它们是不可解释的——或者,如果我们被禁止利用它们——便将没有任何可以被我们理解为道德的东西。我们的道德直觉将缺少那种把它与诸如呕吐之类的粗野行为区别开来的绝对品质,而那却是可辨别的人类自我身份与可辨别的人类自我身份叙述二者统一的组成部分:它们将缺少任何与善观念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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