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状态下的一致同意
如果我们转向原初状态并且更为细密地探求罗尔斯想象人们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的方式,也会发现某种相似的援用主体间自我观念的需求。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从相反方向切近政治与社会问题的戏剧性表述;他的正义原则被定义为无知之幕下的所有人自由地达成一致的原则。但是,正如原初状态是一个表达设置而不是一种事实状态一样,作为原初状态下审慎考虑结果的契约也是一个想象的契约而不是事实上的契约。和事实契约一样,想象的契约假定了达成契约各方的多样性和区别,并且强调了他们在承认这些契约过程中的诸多选择要素。然而,和事实上的契约不同的是,罗尔斯式的假定契约不会产生不公正:因为无知之幕下的各方没有实力与知识的差别,因此,想象的契约也就没有从一个特定的现实社会(可能是不公正的或强制的)实践和习俗中得以暗示的可能性。如果各方处于某种不会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情形下,那么,在原初状态下所达的契约便将是一个纯粹程序正义的实例;仅仅依据它是一致同意的这一事实,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
在桑德尔看来,这里出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原初状态是如此建构的以至于能够保证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正的,那么,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行使自由选择的范围何在?尽管在理论上他们可以选择任何他们所希望的原则,但是,他们的境遇又是如此,以至于要保证他们将只是愿意选择某些原则,在此基础上,他们将会全体一致地辐凑于一点。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对这些原则的接受将不会被臆测为某种心理学定律或者可能性。至少在观念上,我想要说明,对于它们的接受将是与有关原初状态的充分描述相符合的唯一选择。这一论证的目标最终是严格演绎的”。(TJ,P. 121)桑德尔认为,这一评论的含义是相当宽泛的。
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说在原初状态下没有商谈在进行,因为任何意义上的商谈都要求商谈者的利益或者知识或者实力或者偏好方面的差别,然而,无知之幕却剥离了任何这种东西。也不能认为在人们之间可以发生任何讨论,他们所有人都被假定以相同的方式推理并且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并且他们之中也没有人拥有那种有关她与其他人之间区别的感觉或者关注。如果商谈与讨论是不可能的,那么,一致同意也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个人都以相同的方式推理并且拥有一致的利益和偏好,那么,任何特定的个人便只是需要达到某一适应于他的结论,以便知道这是所有人所达到的结论。实际上,原初状态下的一致同意并不是在遵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与他人达成的体现自由意志的一致同意,而是对某种特定的陈述(就像是将要看到2+2=4一样)组合的有效性的承认。它是我们将要知道而不是由我们决定的某种东西,一致同意某种陈述而不是与他人的一致同意;这是在认知意义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唯意志论意义上的一致同意。
然而,如果罗尔斯真的强调原初状态下的一致同意是认知意义上的同意,那么,我们早些时候做出的原初状态承认并且尊重了人的多样性与差别的假定看起来便有些草率。因为无知之幕剥离了使一个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所有特征;这倒不是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着相似的境遇,而是他们却有着完全相同的境遇——我们没有任何手段把他们区别开来。在无知之幕背后没有商谈、讨论或者一致同意,因为人的多样性这种观念假定是不存在的;我们在无知之幕背后所能看到的并不是许多的人,而只是一个主体——我们看到了一个主体间的自我,而这正是那种罗尔斯公开表示他所反对的概念。(www.xing528.com)
桑德尔概括他的主张如下:
原初状态的秘密——以及它的辩解力量的关键——不在于[各方]在那里做了什么,而在于他们在那里理解到了什么。重要的不是他们选择了什么,而是他们看到了什么。原初状态下发生的归根结底不是契约,而是实现了对某种交互主体存在的自我理解。④
这听起来可能是比其实际上更为强烈的本体论怀疑主义。桑德尔其实是论证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以及它的居住者的概念——换句话说,他的我们自己概念以至于我们对于正义的思考——似乎含有某种极其强烈的(事实上,是一种构成性的)共同体意识。只有我们认为我们自己在我们的共同体中是相互联系的,对于我们来说,接受原初状态强加于我们的诸多限制及其相关特征,并且在这些限制的范围内以罗尔斯所想象的方式审慎地思考才会有意义。简言之,我们倾向于承认原初状态是一种适应于有关正义的审慎思考的适当设计的表达设置,这似乎是预示了对于连结我们与他人的道德纽带的承认——这正是我们在原初状态中被禁止想象或者利用的那种纽带,在这种状态中,所有各方都被规定为相互冷漠的。
因此,这一论证与桑德尔有关差别原则的诸多主张恰好是相互对应的;在这两种情形中,他声称要察觉罗尔斯理论内部对于某种构成性共同体意识的依赖。这种对于我们共同体以及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构成性归属,恰恰是桑德尔所认为的罗尔斯的人的观念(如果罗尔斯想要证明对于自律的绝对优先性指派的正当性,就必须依赖这个概念)所禁止的。如他指出的那样:“我们无法在成为一个在他看来正义是首要价值的人的同时,又是一个在他看来差别原则也是一个正义原则的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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