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
人们可能会认为,到目前为止谈到的桑德尔的四项批评,如果有效的话,其本身已经颇具毁灭性地证明了,罗尔斯的理论大厦在根本上是有缺陷的;但是,桑德尔想要把他的批评再推进一步。他论证到,在依赖于一个不适当的和有争议的形而上学自我观念的同时,如果要使他的原则被认为是有效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必须在另一点上以一个全然不同的自我观念为前提。简言之,他想要证明,罗尔斯在同一个问题上和相同的时间里使用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自我观念。
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辩解十分明显地表现出了对于一种替代性观念的需求。如我们在《导论》中所见,他论证说,一个应该被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一致同意的关键原则是:只有那些能够使处在最不利位置上的社会成员受惠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通过论证允许一个使那些被拥有社会与经济优势(财富、地位、权力)或者自然优势(禀赋、能力)的人比没有这些优势的人们受惠更多的社会制度是不公正的,罗尔斯对于他的主张辩解说,这种原则决定了一种真正公正的社会和经济资源分配。这些财富——无论是社会的、文化的还是自然的——都不是它们拥有者所应得的;这种技能分配完全是偶然的,因此在某种道德观点看来是完全任意的,并不比抓阄更好。没有哪一个人被赋予的才智是应得的,至少不比生于一个富有的或有权势的家庭或者被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与训练更为应得;“没有更多理由允许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是由自然禀赋的分配而不是由历史与社会机遇决定的”(TJ,PP. 73-4)。因为我对这些财富的拥有是任意的,如果认为我是由它们而产生的回报的合法拥有者,那将是不公正的;差别原则表达了某种把自然禀赋看做是公共财产的一致同意,一种无论其结果是什么,都要共享由这种分配而产生的利益的一致同意。
十分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如果应得的概念没有被应用于一个人的财富,特殊种类的资格便会扮演一个角色。因为它存在于我培养和运用我所有的禀赋的一般利益之中,所以,作为整体的社会可能会由于它们的成果而受惠,社会是如此特别安排的,以至于能够为它们的教养提供资源和动机。罗尔斯恰巧说到,当我在特定的条款下有资格拥有它们的时候,我便有资格拥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份额。然而,这些主张是由那些旨在引发我的努力而设计的制度产生的合法期望,而不是基于我的美德的原生权利;它们预先假定的前提是合作安排的存在,而不具有任何独立于那些制度安排之外的合法性。罗尔斯因此有双重理由断言,我不应该得到由我的禀赋产生的结果:如果这些结果是应得的,那么,我将不得不非任意地拥有这种禀赋,并且拥有社会看重这种特殊禀赋的前制度权利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这两个条件都不成立。
由这一形式的论证而表明的可能性很值得重视。例如,桑德尔顺便评论到,这常常被用来证明——尽管罗尔斯没有明确地这样做——积极歧视政策的合理性。关于这一问题,德沃金(Dworkin)曾经论证说③,没有哪个人可以声称,她的权利因为某一积极的行动计划而受到侵害。例如,这一计划限定,某些黑人考生被允许以比某些未被录取的白人考生稍低的资质进入医学院,因为没有人——无论是白人还是黑人——生来就应该进入医学院。一些人拥有某些相对特征仅仅是一个好运气的问题,这完全不能构成应得的基础。至多,我们可以谈论资格或者合法期望;但这些并不具有前制度的合法性,因此也不能独立于那些制度的基本原理与存在而决定。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要求医学院对他所拥有的任何特殊禀赋或特征(例如,智力或者医学天赋)做出回报,因为,被看做这种回报所依赖的特有资质的东西,被认为与那些机构所要满足的社会目的相关。在医学院这一情形中,智力显然与挽救生命的目的相关,但是一定范围的其他特征也可能与其他目的相关;如果它是被这样决定的,即那个社会想要把这些机构为增加黑人在社会战略职业中的人数的手段,那么,肤色也将被看做是相关特征。正如白人不是受到鄙视性的排斥,而只是被排除于某种工具性的计算之外一样,而这种计算是为了证明那种更为惯常标准的合理性,黑人也没有被包括在肤色也具有内在价值的信念之内,他们只是被包括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中:在某些情况下,肤色也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特征。这种对于积极行动的辩护,恰恰依赖于对于自然禀赋、应得以及资格的某种理解,正是这些支持着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辩护。
在桑德尔看来,很容易看出罗尔斯这种无法提供应得基础的有关自然财富的观点是如何顺理成章地产生于一种承诺了先验个性化的人的观念的理论。根据这种观念,我的特殊禀赋、特征以及动机是被偶然给定的,而且是我的自我的无关紧要的属性——它们对于我之所是的特殊自我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这样一种自我身份由于它不受经验与环境的变化所影响而得以保存:如果它不是由这种如同禀赋一样的东西定义或者构成的,那么它也就不会由于它们的改变或者流失而发生改变或者被重新定义。(www.xing528.com)
更为明确地说,一个把那些禀赋看做是公共财富并且把它们的成果再分配给其他人的分配原则,很难说是由于把它当做是达到社会目的的手段而侵害了自我;因为被如此使用的不是人而是他们的品质。因为一种构成应得基础的禀赋,必须是为我切身拥有的某种东西,而且是构成意义上的拥有:如果我在一项事业中应该拥有较高的职级,那么,这就必须依据我作为一个人的某些事实。然而,在罗尔斯看来,根本不存在这种事实,我所拥有的任何属性都不能成为我的身份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可以在相对的感觉上说为我所有的那种东西不存在,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为我提供一个应得的基础。我不应该得到我的自然或者社会禀赋的运用所产生的成果——不是因为它们是被任意给定的,而是因为它们是非构成性所有的。
差别原则与罗尔斯的自我观念之间的配合因此看起来十分精巧,然而,如果我们遵循桑德尔的观点并且更严密地考察这两种主张附着在一起的方式,两个问题便随之而来了。首先,为了对他有关人们不应该得到他们的禀赋的成果这一主张进行辩护,罗尔斯被迫在事实上极其僵硬地强调人与它们的禀赋、特征、能力以及财产之间的区别;他是如此严格地把自我与它的所有区别开来,以至于他甘冒陷入使自我完全脱离肉体的康德主义陷阱。罗尔斯主义的主体也被剥离了经验的特征以至于成为一种漂浮在每一个具有自我特征的人背后的高度抽象、纯粹的意识;这似乎是不一致的。如果差别原则在事实上依赖于这样一种自我观念,这很难成为对它有利的论证。其次,即使我们承认,自我与它的所有之间的这种区别能够证明个人不应得到或者拥有他们的自然财富这一结论是合理的,但是,这并没有证明社会也不应该拥有这些自然财富的结论是合理的。总之,我们有形的部分是这一意义上的自然财富,在某种道德的观点看来,它们的分配是任意的;但是,我们并不认为,社会有某种权利对它们实行再分配,例如,把那些幸运地拥有两只眼睛的人的一只眼睛分配给那些极其不幸的根本没有眼睛的人。作为主体的属性,在某种道德观点看来,共同体的行政区内自然资源的分布难道不是偶然和任意的吗?为什么不简单地认为它们事先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主体?
简言之,罗尔斯先验个性化的自我观念并没有为差别原则提供充分的合理性证明,反倒招致了假定一个不一致的人格阐释的指控。罗尔斯有关这些资源不应为个人获得或拥有而应该为社会拥有这一假定的唯一可能的合理性证明方式,就使用不同的主体观念。不再声称差别原则所以正当,是因为我的资源而不是我的人格为他人所利用,取而代之,罗尔斯可能会质疑这样一种感觉,在这种感觉中,所有那些分享“我的”资源的人都被称为“他人”。如果罗尔斯承认,有关自我的相关描述在某些时候可能要大于经验意义上的个性化的人,那么,他可能会论证说,这些资源是公共的,因为它们属于一个公共的所有主体——共同体。如果我作为个人的身份是部分地由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构成的,如果我在某种构成的意义上与它以及我的伙伴成员实现了认同,那么,把我的劳动成果分配给共同体其他成员便不是把我当做实现完全不同的个人目的的手段。于是,我将不会把再分配性质的赋税体验为对于作为一个人的我的侵害,因为我有着某种共同体的感觉,这种感觉是足够的强烈(充分地融入我的自我身份感觉),以至于超过了这种纯粹的个人反应。
《正义论》中的某些特定段落表明,罗尔斯对于他自己有关这一问题的思想倾向并不是全然不觉。事实上,在某一处他说到:“……差别原则,实际上,表达了某种把自然禀赋看做是一种公共财产,并且无论其结果如何,都要分享这种分配产生的利益的一致同意”。(TJ,P. 10)但桑德尔却声称,这种对待自然禀赋的方式,只能通过援用一个主体间的自我观念和构成性的共同体概念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而二者都是罗尔斯公开承认是他所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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