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人的理论
事实是这样,罗尔斯的主体观念是一种有关在我们的人类对待中什么最有价值尊重主张;这是一种实质性的道德观点,一种为罗尔斯明确承认(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是其理论核心的主张。然而,据桑德尔的看法,这种有关人类价值之所在的第一顺序的伦理学观点,预示着依次还有一个第二顺序的自我理论,而罗尔斯从来没有承认他对于这一构成的承诺;它的前提是某种对于人的根本性的说明,一种哲学人类学的说明。这种第二顺序的说明可能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它与有关人类主体性的基本品质的主张存在着联系,但却与人们应该如何被对待的主张无关——它所关注的是,寓于人性之中的自我人格是什么,以及这种自我人格是如何构成、如何被限定或者被如何界定的。在康德那里,有关自我的形而上学观点,是他有关人类有着绝对的权利被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的道德主张的基础,使他自己潜心于一个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为所有作为理性的个体的人共同分享的本体王国;人类是双重本质的存在,是自然的一部分但同时又拥有超越自然的能力。罗尔斯想要避开这一高度争议的并且在表面上无法理解的形而上学框架。然而,根据桑德尔的看法,他也还是承诺了一组极其特殊的有关人类主体本质的观念及其可能的认同形式——一些在他对于自我与目的关系的描述中最为明显的观点。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罗尔斯主义对于作为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的人的强调,使得他指定给主体超乎其目的的绝对的道德首要性。人类在根本意义上最值得尊重的是他们选择目的与目标的能力而不是他们所做出的特定选择;既然必须给那种能力之于它的运用的优先性,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所在就必须被看做是被设定为优先于它的目的。然而,根据桑德尔的观点,这种道德优先性的指派既要与他的某种形而上学优先性的指派相匹配,也要通过这种指派得到解释。桑德尔声称,在罗尔斯看来,自我的基本统一体或者认同也被赋予了对于它所选择的目的的优先性;正是这种形而上学的优先性的绝对,说明了道德优先性的绝对。这种形而上学的优先性是什么,为什么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持有这样的观点?
桑德尔的立论基础是《正义论》的某些段落,这些段落似乎有一个形而上学的而不是道德的链环。例如,在某一处,罗尔斯说:“……自我优于目的,这些目的是由它证明的,即使是占支配地位的目的,也必须从众多的可能性中挑选出来……”(TJ,P. 560)也就是说,这一主体的目的就是她的目的,因为她选择了它们,所以可以推测,必然有一个自我已经在做出选择。似乎可以推论说,自我(它的形态或者个性)的构成不可能是它选择目的的结果,因为它的统一体已经先于它在经验的过程中所做的任何既定选择而形成。这似乎也是罗尔斯乐于接受的结果:“这一主要的想法就是,倘若权利的优先性,我们的善观念选择是在一定的界限内做出的……自我的基本统一体已经被权利的概念预先规定了。”(TJ,P. 563)在桑德尔看来,这种先验的自我统一体意味着,无论一个人是多么严重地被她的周围环境所制约,她永远不可改变地优先于她的价值和目的;她至高无上的意志不是依赖于这种环境而是被预先保证的。这样,反对罗尔斯所指派的权利对于善的绝对优先性就不仅仅是因为他犯了道德推理的错误——而是在实质层面上误入了歧途。是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不符合人的根本属性。(www.xing528.com)
我们无法做到的是,通过遵循某种把正义感看做仅仅是一种比其他欲望更为重要的欲望的计划来表达我们的本质。因为这种情感展现了人是什么,对于它的妥协不会达到自我的自由支配,而只能是向这个世界的偶然与意外让步。(TJ,P. 575)
换句话说,罗尔斯有些时候似乎是主张,一个人自律地选择其目的的能力不仅仅是众多具有同等价值的能力或者特征之一,而是构成了她的人格的本质。因此可以推论,对于人的自律的尊重不仅仅是人类生活中众多的价值之一,而是一种绝对根本的价值,这种价值必须总是高于任何其他价值。因为不尊重那种能力就是不尊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根本的人格特征。简言之:一个正义是其第一美德的主体并不仅仅是一个自律的目的选择者,而是一个被先验地赋予个性的主体;一个对他而言正义有着超乎其他价值的绝对优先性的自我,是一个其义务被绝对优先于它的目的选择而固定下来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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