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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桑德尔探讨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实质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与道义论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自由主义是一种有关正义在其他政治与道德理想中的首要性的理论,一种由罗尔斯以权利优先于善的口号加以概括的理论。这第二个主张,一个有关道德基础或者道德原则出处的主张,使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种类的政治与道德学说。通过对于道义论自由主义本质的简要说明,我们可以看出桑德尔有关罗尔斯是一个道义论自由主义者这一主张的实质。

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桑德尔探讨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实质

自由主义与道义论

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自由主义是一种有关正义在其他政治道德理想中的首要性的理论,一种由罗尔斯以权利优先于善的口号加以概括的理论。如我们前面所见,这个口号是想要对下面的主题加以压缩。社会,作为有着自己目的、利益和善观念的人们构成的多元体,在由一些不以任何特定的善观念为前提的原则所约束的时候才是最佳安排的;能够证明这些原则正当合理的东西并不是它们贡献了最大化的社会福利或者在其他方面促进了善,而是它们符合权利的观念——一个先于善的范畴而存在并且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

当以这种为桑德尔所喜欢的方式表述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在两种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意义上赋予正义以首要性。第一,它把某种道德的首要性分配给了正义,断言其他政治的与社会的价值要求永远不能超过正义的要求,个体公民的权利不可以因为其他善的理由或者目标而被牺牲。第二,他把正义的价值看做是得到优先证明的;权利所以优先于善,不仅在于权利主张占有优先地位,而且在于正义诸原则是单独推导出来的。

这第二个主张,一个有关道德基础或者道德原则出处的主张,(根据桑德尔的观点)使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种类的政治与道德学说。如同许多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一样,道义论自由主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实质性的或者第一顺序的伦理学说——就把绝对的优先性给予特定的义务和律令而言,是与结果主义相对立的。不过,在基本的或者元伦理学的层面上又是与目的论相对立的,因为它通过某种没有假定任何终极的人类目标或者目的,或者任何适应于人类的善的生活概念的方式,推导出了不可量化的义务和律令。

在把道德首要性指派于正义同时又把根本的首要性指派于正义,这一做法有着双重的吸引力。首先,正义的根本首要性将能够证明或者说明其不可计量的道德首要性:自由主义者可以断言,正义绝对地优先于特殊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而存在,其原因恰恰是因为正义的理由或者正当性证明独立于并且在本质上有别于这种价值。例如,如果我们认为正义的绝对理由是它对于社会福利的贡献,那么,我们就将被迫承认,正义的优先性是暂时的或者有限制条件的,因为在任何非正义的行动而不是正义的行动能够对社会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条件下,我们都将有义务不正义地行动。其次,如果正义原则的来源也涉及某种特殊的善观念,那么,把首要性指派给这些原则将在事实上把一种善观念强加给那些可能持有不同善观念的人们。所以,为了确定正义的道德首要性既是可靠的也是非强制的,我们似乎需要为正义原则指定一个出处,某种其所依据的东西而不是人类所采用的多样性的竞争性和因条件而决定的目标、利益和目的。

康德(Kant),最伟大的古典道义论自由主义者,他在对于人类主体的本质的说明中提供了那一理由,正是他的人的理论或者自我观念解释了权利之于善的绝对优先性。在康德看来,人类拥有某种意志并且能够自由地实践自己的意志;他们有能力自律地行动。正是这种能力,而不是运用这种能力的结果,对于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来说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使人类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并且使人类上升到决定的自然王国之上。在根本上使他们成为人类主体的东西不是特定的利益、目的以及他们决定采用和遵循的善观念,而是在这种决定中显现出来的思想与行动的能力。换言之,根据康德的道义论观点,对于人类来说最为重要的并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由此而假定的做出选择的能力。如果可以断定那种能力必须被给予对于任何特殊目的的优先性,那么,对于人的主体而言,真正至关重要的就是给予其对于目的的优先性。简而言之,正是因为权利优先于善,所以主体也就优先于它的目的;这种有关正义的绝对优先性的指派与主体的绝对优先性的指派是相互对应的。(www.xing528.com)

通过对于道义论自由主义本质的简要说明,我们可以看出桑德尔有关罗尔斯是一个道义论自由主义者这一主张的实质。首先,这一描述表明,罗尔斯把绝对的道德首要性给予了正义:

如同真理是特定的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无论是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与正义是决不妥协的。(TJ,P. 3-4)

其次,它也说明罗尔斯把根本的首要性给予了正义:

我们应该……把目的论学说所主张的权利与善的关系颠倒过来,并且认为权利是优先的。(YJ,P. 560)

再次,它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罗尔斯赋予正义双重优先性,是由于他有关对于人格来说最为重要的观念。罗尔斯有关社会由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的正义原则所调解的主张,直接地来自于他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人类来说,真正重要的是他们制定、追求和修正他们自己的善观念的能力;这反映了他有关人们有着保护那种能力的最高顺序的利益的明确主张。一个国家,在调解它的公民生活的时候,鼓励或者歧视特殊的有关人类好生活的观念(除其追求将会侵害其他公民权利的那些人以外)将无法允许所有的公民充分、平等地运用他们自由决定自己应该如何生活的能力。简言之,被理解为道德人格的人类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是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社会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组织起来以便尊重这一至为重要的人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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