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桑德尔:自由主义的局限
似乎很明显的是,任何理解全部对于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批评的尝试,都必须从对迈克尔·桑德尔(Micheal Sandel)的著作的评估开始。首先,正是他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在1982年的出版开启了我们所关注的这场争论:尽管阿利斯戴尔·麦金太尔(Alisdair Maclntyre)的《追寻美德》(After Virtue)出版于前一年,但还是桑德尔的这本书最先获得了“社群主义者”的标签并且引发了其他作家对这一旗帜的回顾性补充。总之,桑德尔的著作是清晰建构的对于罗尔斯著作的批评:我们所以决定把罗尔斯当做自由主义的代表,也不过是反映了原初的社群主义思想家的这一选择。由于桑德尔相应地提供了一个有关《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本文的详尽解读,对于桑德尔观点的概述也将同时使桑德尔自认为是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评家的诸方面变得十分清楚;从对前者的理解到对后者的理解,都不需要跳跃式的推论和纯理论的归纳。因此,我们可以把我们三个关键问题中的两个同时部署在一个人身上。有关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可能还不很明显——有关桑德尔是一个社群主义批评家的感觉;不过,如果我们从一个有关桑德尔的观点与我们的议程相关的诸方面的简要概述开始,这也许会变得十分清晰。
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明显涉及到某些版本或者有关我们议程的大部分主题。首先,他论证说,罗尔斯承诺了一种人的观念,这种观念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而不是实质意义上是有缺陷的。也就是说,他认为罗尔斯实质的政治理论假定了一个人类基本本质的特殊概念,这一概念排除了人在构成意义上附属于其目的的可能性;他也认为,这一概念是无效的和不一致的,而不是令人不快的——一种对于道德经验的本质的误解,而不是倡导一种令人讨厌的道德生活形式。其次,桑德尔指控罗尔斯是以利己个人主义,因为,在罗尔斯看来,共同体的意义至多可以描述为一种先验地赋予自我以个性的可能目标,而不是他们认同的可能要素;特别是,政治共同体的善至多可以共享一种以互惠为目的的组织良好的合作体系,一种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又在某些方面逻辑地先于它存在的体系,再次,桑德尔声称,罗尔斯把道德选择还原为偏好的任意表达,因此他自己委身于一种主观主义的而不是客观主义的道德观点。又次,桑德尔提议,上面几点——如果是真实的——便有助于说明,罗尔斯所主张的各种竞争性的善观念之间的中立在事实上远不像它乍看起来那样合理。不过,桑德尔又添加了第五点也就是最后一条攻击线索,这一点没有列入我们的议程,他指控罗尔斯在其著作的某些特定部分,含蓄地依赖于某种主体间的自我观念,这与那部著作的它部分所使用的被先验地赋予个性的自我观念是不一致的。(www.xing528.com)
正是桑德尔批评五要素中的前两个主题,揭示了他是一个社群主义者的本质,因为这些问题体现了他的信念,即罗尔斯没有在他的理论中为这样一种观念留有余地,即个人可能构成性地附属于他们的共同体并且由此而获得某种类型的人类之善,而这种善仅凭他自己是无法得到的。不过,如我们先前警告的那样,即使上面的概述为读者提供了某种有用的指南,但无法从这些概述中实现对桑德尔批评的任何要素的充分理解。这种理解更多地依赖于对桑德尔所说的先验地赋予个性的自我,主体间的自我以及构成性地附属于共同体这些概念的理解;这也是本章致力于完成的主要任务。然而,由于桑德尔批评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当代范例这样一种主张,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解桑德尔所说的“道义论”的意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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