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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道德中的反至善主义与中立全解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至善主义与中立第五个也就是最后一个主题重新回到这一问题上来,那就是,在思考政治与政治道德的时候,排除那些被认为可能适应于个人行为的思考是否有意义。因为它有利于一种婚姻形式而不支持其他婚姻形式,例如,不支持同性恋者认为有价值的婚姻形式,很明显这不是反至善主义的。此外,在这里,有关国家应该是反至善主义的任何结论,以及在这一问题上的彻底的不可知论,都将具有真实、具体的含义。

政治道德中的反至善主义与中立全解析

反至善主义与中立

第五个也就是最后一个主题重新回到这一问题上来,那就是,在思考政治与政治道德的时候,排除那些被认为可能适应于个人行为的思考是否有意义。现在,我们有足够的议程使我们能够把这一主题与前面那些主题联系起来,再由于归于本标题下的内容十分复杂,这便要求我们用稍许长一些的篇幅来处理这一问题。在这里,核心的理念是,当人们过着自己的生活并且追求着自己善观念的时候,国家应该有意无视某些或者全部的善观念,而不要寻求按照那些指导人们生活的理想去行动。这一观念走向极端便是,如果排除了全部的这样思考,国家被认为应该致力于在它的公民所持有的各种善观念中间保持中立。这样论证可能会继续说,国家不是对于人们应该如何引导他们生活做出自己的判断,而是应该有意地回避这种判断,只是寻求提供一个中立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个结构下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

我们应该清楚的是,这是一个直接的、具体的政治适当问题。当今,在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国家动用通过普通税征缴的资金补助许多被认为值得的活动,而向那些被认为没有价值的活动征税。例如,那些有着把一生用于赌博的善观念的人便以被扣押赌资税的形式而受到惩罚,通过政府的补助,那些有着把一生用于观看皇家莎士比亚剧团(Royal Shakespeare Company)演出的善观念的人们便得到了支持。如果我们认为,国家根据有关不同生活方式相对价值的判断去行动是不合法的,似乎便可以由此推论出,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应该繁荣,哪一种生活方式应该衰败的决定应该留给自由市场去做,似乎可以说,市场的主要优点恰恰在于它是真正能够反映个人判断的资源配置方式。不是在政治上决定某些生活方式应该受到鼓励而其他生活方式应被阻止,似乎更为合理的论证是我们只是能够看到人们愿意为之付钱的是什么。如果歌剧爱好者并不准备为科文特花园(Covent Garden)度过一个晚上而付费,那么,为什么其他人被强迫,以赋税的形式,付出资源去帮助他们外出?当然,可能会有人论证说,自由市场更为明显地反映了富人的判断而不是穷人的判断,这便难以避免政府补助歌剧的情形,因为那是有教养的、相对富裕的要求资助的精英们的生活方式。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一种辨别人们对于有关国家中立的精致问题的直觉的方式是这样思考,如果每个人在一开始都拥有同等份额的资源,他们是否应该拒绝自由市场和支持补贴。因为在那种情形下,市场才会真正平等地反映人们的不同选择。

尽管上述例子或许与被证明也可能没有被证明其合理性的国家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有关,由此也表明,我们早些时候对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平等相关方面和自由相关方面的区分完全是人为的,我们应该清楚的是,国家反至善主义也具有其他的含义。现时代的英国政府仅仅承认一种婚姻形式——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一夫一妻结合——这,同样具有巨大的符号效应,融入了它的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税收政策,继承权等等。因为它有利于一种婚姻形式而不支持其他婚姻形式,例如,不支持同性恋者认为有价值的婚姻形式,很明显这不是反至善主义的。国家是在做出有关某些生活方式,而不是其他生活方式,有价值和应该得到国家的支持和鼓励的判断。此外,在这里,有关国家应该是反至善主义的任何结论,以及在这一问题上的彻底的不可知论,都将具有真实、具体的含义。

在我们对于罗尔斯理论的最初介绍中,我们曾经说到,一种思考有关无知之幕的方式就是,它把某些特定的理由排除于正义思考之外,我们现在应该能够看到,这种对于特定善观念的排除如何体现了他的理论是反至善主义的这样一种感觉。拒绝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的至善主义承诺知识的动力,是它设定了这样一种主张,即政治道德不应该虑及人们可能拥有的这种承诺的诸多理由。正义通过有关那些不知道自己善观念的人们应该选择什么的思考推导出来的理念,不过是那些观念由于某种原因不适于正义问题这样一种主张的表达方式

现在,重要的是看一看,这一主张如何能够与政治道德特别地联系在一起,因为这是罗尔斯试图为他的理论辩护以免于社群主义批评的方式。读者可能会想起,对于罗尔斯理论核心的人的观念的社群主义批评之一,便是它错误地表达了人们与他们的目的或者价值之间的关联方式,事实上,我们并不认为我们自己,能够独立于,并且能够自由地选择那些给予我们生活以意义和价值的承诺。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指出,罗尔斯应付这些反对意见的方式,可能是否认他有关人的观念是倾向于捕捉有关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经验的某些东西,而是试图设计一种适合我们思考有关正义问题的方式,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一点与对其理论特别的政治要点的强调联系在一起。那些倡导中立政府的主张并不完全认为,我们应该把至善理想从有关应该如何引导我们作为个体公民的生活的思考中排除出去。那是怪诞的。严格说来,那些极其适合于指导我们私人生活的道德考虑并不适合于政治道德,不适应于我们应该如何实现国家形式下的共同体政治安排问题。因此,可能有人辩解说,社群主义者对于人的观念的批评并不符合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和道德经验,不知道这一概念并不是要符合我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经验,而是要塑造一种适合于我们思考政治与正义问题的方式。

无论这一改变是强是弱,我们可能都会对似乎包含在这样一种理念中的精神分裂症产生怀疑,那就是,当涉及到政治的时候,那些使他们成其为个人的价值应该不予考虑或者予以搁置,核心问题显然是,我们为什么应该以这种方式把这些理由从政治道德中排除出去。在这里,考虑一下反至善主义问题如何能够与我们前面有关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讨论联系在一起或许是有益的。似乎是(有限的)主观主义很容易就会产生这样的结论,即国家不应该做出,或者不应该在它的政治安排中体现有关哪一种善观念要比其他善观念更好的判断,出于简单的理由,主观主义明确否认这种判断可以是客观的或者理性的。如果一个公民有关如何引导其生活的观点与其他任何人同样的好,或者如果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知道谁是正确的,那么,对于国家来说,简单地认为那些观点同样有效便是有意义的。如果没有客观的理由据以判断一种看戏剧的生活比玩电子游戏的生活更有价值,那么,国家对于皇家莎士比亚剧团的资助似乎就是无法证明是正当的。这里,反至善主义是从私人观念是偏好的主观表达这一否定意见推导出来的。或许,事情变得更加有趣,一个人是否应该相信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的判断的客观性。即使人们相信这种客观性,那么,可以逻辑地认为那些指导作为个人的人的诸多理由不应该指导他们所生活的政治共同体吗?

客观的反至善主义可能会做出各种各样的改变。一个人可能坚持这样一点,即一种生活如果是有价值的,就必须是自由选择的,并且指出国家至善主义破坏自由的诸多方面。税收绝对地依赖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那些不缴税的人便会被收监),所以,我,一个喜欢电子游戏的人,随时都要为其他某个看戏的人支付税金,我的自由受到了侵犯。或许有人论证说,国家促进某些生活方式而妨碍其他的生活方式,干扰了我所做的选择,所以,我被屏蔽了有关我的选择的实际代价的信息,而这正是对我真正自由的选择加以考虑时所必需的。还有人可能会说,重要的是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它的政治安排为我们一致同意,并且,因为我们在善观念上的明显不一致,要达到这种一致同意的唯一方式就是把它们排除在这种想象之外。如果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对于分歧的道德反应,在这种反应中,恰恰是可以为我们一致同意的社会的价值才推导出了反至善主义,对于这种分歧也可能存在某种替代性的实践反应,但这种反应只能是某种假说的形式,除非我们认为,我们各不相同的善观念与我们的政治生活无关,否则便将是持续不断的冲突甚至有可能是内战。而另一种改变可能会坚持认为,尽管国家体现了有关人们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决定在原则上没有什么错误,但仍然没有理由认为它体现了正确的决定,或者说,把这种权力给予国家将是危险的。在这里,我们并不寻求评价这林林总总的论证的相对价值。我们的目的仍然是对于本书主体部分即将出现的诸多问题做出介绍性的概括。在有关新罗尔斯、德沃金和拉兹的几章里,我们将对三种自由主义、两种反至善主义和另一种至善主义观点加以考察,在那里我们将在相当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

我们已经谈论了一种有关中立政府的观念,既然这是一种危险的概念,而且充满模糊性,对这里所涉及的“中立”的意义说些什么以结束我们的讨论或许是有益的。首先,很清楚,自由主义并不寻求一种在所有事务中都保持中立的政治制度。中立的政府,这种政府保护它的公民追求自己善观念的权利,很明显不是在宗教原教旨主义和世俗的自由主义之间保持中立,因为它在政教严格分离的意义上支持后者的信仰。很明显,它也不是同等地施惠于集团谋杀者与守法公民。这里的关键是,反至善的自由主义并不主张,国家应该在有关正义和权利的问题上保持中立。相反,她的观点却是,国家以自己的行动保护人民的权利恰恰被证明是正当的,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这便是允许和要求它支持宗教自由,保护人们免受戕害之所在。她将论证说,这种中立是与权利问题或者正义问题无关的中立,而却是与善的问题相关的中立,是与有关究竟是什么使一种生活成为好生活或者使之有价值的判断相关的中立。事实上,正是为了保证所有公民都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给予他们完整的权利,国家才被要求在与这些判断相关的问题上保持中立。国家可以从事某些有利于某些生活方式而反对其他生活方式的事务吗?反至善论者认为,这将无法公正地对待它的公民,无法保护他们自我选择的权利。

现在,我们的例子已经说明,即使是在那些与自由主义国家可能寻求的中立相关的事务中,善观念、中立的寻求也不会是结果的中立。即使一个国家的行动理由在它不涉及有关各种生活方式相对价值的判断这一意义上是中立的,但是,一个致力于保护人民权利的国家也将导致有利于某些生活方式而不是其他生活方式的结果。尽管国家阻止某人实行谋杀所根据的理由是,预计的受害者拥有生存权利的权利本位理由,而不是有谋杀的生活要比没有谋杀的生活更糟的善的理由谋杀,但结果却是相同的:其正当性得到证明的中立在结果上并不是中立的。如果谋杀的情形看起来有些过于绝对,也可以考虑这样一点,一个政府决定回避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有价值或者没有价值的判断,将具有对成本低廉的生活方式比成本昂贵的生活方式更加有利的效果。例如,如果反至善主义的政府并不承诺资助歌剧,那么,那些善观念涉及歌剧的人们便会相对不利,至少与当前政府资助继续下去的情形相比是如此。在反至善主义者看来,这种结果上的不中立并不是问题:在人们拥有哪些权利,保护哪些权利是国家的工作,这些问题首先发生并且成为可以为人们选择追求的善观念的限制条件,在这一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如果某些生活方式在每个人都有着正义要求的社会里无法生存,而且没有一种代表其利益的至善主义政治行动,那么,对于那些喜欢这种生活方式但却没有理由要求国家帮助他们的人们来说便是不幸的。相反,他们将不得不修正他们的善观念,以便适应优先的权利所强加的那些限制。

于是,反至善自由主义赞同国家在某种特殊的和有限的意义上保持中立:它在各种善观念之间是中立的,而不是在与正义或权利相关的事务中的中立,即使是与前者有关的事务,在结果上也是不中立的,这只不过是作为其行动的正当性证明。我们可以通过指出两种反对意见之间的区别而得出结论,至善主义,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者,都可能会对这种特殊种类的国家中立要求提出反对意见:一种那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如果离开国家支持就将无法生存的担忧,以及一种更为深层的对于那种把权利与善绝对区别开来的反对意见,那种自由主义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应该中立的主张似乎依据的便是这种观点。(www.xing528.com)

首先,读者将会想到,我们最初对社群主义有关个人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重要性的主张的描述,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优先性以及选择自己善观念的自由的优先性的主张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我们已经看到,在利己主义的标题下,这种反向强调的重要性的某一方面便集中在这一内容上,那就是,正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为人们提供了文化资源,根据这些文化资源,个人才得以理解他们自己以及各种生活方式的价值。这在有关反至善论的讨论中的含义就是,社群主义者认为,除非是在国家的鼓励下,某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将无法存在下去。另一方面,如看歌剧的例子所示,个人根据他们的喜好花费其资源的选择自由,可能会汇聚起来以至于使我们文化中那些有价值的和值得的组成部分枯萎下去。另一方面,这一论证可能是,如果一种特别有价值的生活样式,如一夫一妻制婚姻,没有得到国家象征性的认可,并且在它的公共安排中体现出来,那么,这种生活方式将最终一定会死去。假如,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假如,一个人认为,这种有关枯萎的论题似乎是可信的,并且国家很有可能会正确地判断哪一种生活方式是值得的,哪一种生活方式是没有价值的,那么,这种考虑可能就会引导人们赞同某种形式的国家至善主义。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更为根本性的,因为它引发了对于这样一种绝对观点的质疑,这种观点就是,我们可以通过反至善主义所想象的方式对于权利与善加以区别。如果这一反对意见能够成立,那么,那种前者优先于后者,并且要求国家在有关后者方面保持中立的主张看起来将是有问题的。那么,自由主义的中立主张,其把中立本身看做是由于某种原因而高于有关人们应该如何引导他们的生活的实质竞争的理解便极有可能是错误的。或许可以论证说,不是作为一个中立的仲裁人,自由主义国家可能在“权利”这一概念的幌子下,偷偷带进了它自己有关人们应该如何生活的特殊理解,带进了它有关究竟是什么使生活变得有价值的自我理想。不是回避有关什么使生活有价值的判断,自由主义在根本上坚持这样一种主张,即善的生活是被那些经历这种生活的人们自由或者自主选择的生活。这与政治共同体支持某些生活方式并且取消或者阻碍其他生活方式,如那些要求国家至善主义的主张是一致的。远不是超脱于这种冲突,自由主义依赖的是一种有关什么构成人们的善、什么是人们的根本利益这一些问题的特殊的和实质性的观点,只是在隐藏了这一至关重要的关键的时候,他们才谈论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

既然我们把识别存在于人们制定、修正和理性地追求他们自己善观念的能力之中的最高顺序的利益看做是罗尔斯理论的真正核心,十分明显的是,他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实质性的,而且,我们上面的讨论表明,完全中立的主张必然是误导性的。一个仍然有待解决的问题与自由主义可以维持它的中立主张的确切范围有关。如果谈论权利优先于善,并且主张相与后者有关的中立,使人看起来自由主义在究竟是什么使人们的生活更有价值这一问题上似乎是彻底的不可知论者,那么,对于隐含于这一区别之中诸多问题予以注意可能会揭示出,这种不可知论是不可靠的。如果正是自由主义号称超脱于有关人们应该如何过自己的生活这一实质竞争之上而使人们对他们的理论产生了兴趣的话,那么,人们最终将看到这样一种理解,在这种理解中,它的表述和自我理解在不断地后退,这种理解要求介入那场竞争,这可能会迫使他们重新思考。当然,他们可能仍然是自由主义,但是他们的自由主义将会包括他们以往认为可以避免的那些主张。

由反至善主义和中立问题引发的问题相当多而且相当复杂,这部分地是因为,我们在这里涉及的是以往较为抽象的论证线索的相对具体的政治含义,这些线索可以归结在许多不同的组合下面。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确定的那些主题,我们的目的只不过是要对本书后面将要详细介绍的诸多论证提供一个简要的看法。如果读者对于所预期的东西以及罗尔斯的理论何以被认为提出了诸多尖锐的理论问题有一个大略的看法,她便对本书下面一编做好了十分充分的准备,在这一编,我们将依次对四个社群主义理论家的观点进行讨论。

注 释

①库卡萨斯(Kukathas)和彼蒂(Pettit)的《罗尔斯》(Rawls)是新近的一本把若干章节用于基本解释的著作。

②这是由库姆利卡(Kymlicka)提出的许多有益的观点之一,《自由主义、共同体与文化》,第16-17页。

③这一思想也是库姆利卡提出来的,同上,P.19。

④库姆利卡指出,罗尔斯以几种不同的方式对于权利与善加以区别,同上,P.21-40。在这里,我们仅仅是在对某些社群主义者的反对意见加以说明这一意义上讨论的。至于罗尔斯对于这一区别的最新考察,见他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第五讲;对此我们将在第6章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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