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
我们在这里想要识别的第三个主题,是我们在人的观念的标题下已经提到的问题,这个论题与来源、身份以及概念的范围等问题密切相关。在这里,这一特殊问题所关注的是,是否自由主义认为,它的结论是普遍适用的和跨文化的,或者是否它更有可能为这样一种理念留有空间,那就是,在不同种类的文化中,不同的社会构成方式是合适的、并且在道德上被证明是正当的,以至于某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框架仅仅得到了特定类型的社会的支持。一个有意义的社群主义思想线索一直针对的是,自由主义被认为对文化的特殊性失于考虑、没有考虑到不同文化体现不同的价值、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方式,以及就政治理论而言这些差别可能产生的诸多结果。
罗尔斯的理论何以有可能被认为倾向于普遍性的原因应该不难看到。我们已经强调过原初状态包括对于特殊性的抽象这样一种感觉,因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被拒绝知道的不仅是他们自己的社会地位,而且不知道他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也不知道他们有关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特定信念。这里有一种企图那就是识别我们每个人都完全相同的诸方面,以一种把人们与那些使现实的人彼此差别的东西分离开来的方式来描述人的特征,所以根本无需惊讶的是,罗尔斯一直被认为否认不同文化的多样性和道德的重要性,人们生活在这些文化里,并且在这些文化的条件下认识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生活的意义。这一理论的最初陈述对合理性的强调,表明罗尔斯在寻求确认某些有关人类理性本质的观念。他把原初状态描述为“阿基米德点”(TJ,P.260,584),这支持了有关试图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跨文化地应用的理论的猜疑。的确,社群主义批评家们,最明显的是瓦尔则(Walzer),他坚持认为,对文化特殊性的欣赏是完整地理解一个共同体何以应该在政治上安排自己的核心,并且认为,罗尔斯在声称普遍性的同时,却是在反对普遍性。
如我们已经论证的那样,如果原初状态体现了人们最高顺序的利益的主张,那么,问题就是,这些利益如何被确切地认为是普遍的。难道所有的人,无论他们的文化背景与自我理解如何,都有一种与他们做出应该如何引导他们的生活的自我选择的能力一致的利益吗,或者,这仅仅是那些生活在特定种类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如果是后者,这就意味着自由主义不是适用于那些本来没有适当的制度与实践的社会的答案?至为困难的道德与文化相对主义的问题由这一问题派生出来的,就社群主义者而言,因为他们强调共同体以及它的传统和实践应该被看做是道德价值的场所这样一种意识,因此比自由主义更多地倾向于相对性。自启蒙以来,一条主要的自由主义线索始终有着这样的观念,即社会安排与习俗应该服从理性的和批评的考察,不应该对之简单地遵守和尊敬,当代自由主义更倾向于追随这一线索。(www.xing528.com)
因此,特别有趣的是,要注意,在他更为新近的著作中,罗尔斯自己似乎否认他的理论提出了任何普遍主义的主张。我们将在后面一章详尽考察有关各种理解新罗尔斯的方式,但无论怎么解释,很明显的是,现在他认可了他自己的文化多元主义标签。如果人的概念,它所代表的对人的利益的识别,在罗尔斯理论的中心,这种观念可以被当做一种文化特殊性的理解,并且由于这种状况而获得了它的位置,那么,由此而得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自由主义理论也同样是文化特殊性的。为了使这些论点在后面说得更加充分,我们已经说过,罗尔斯的理论中的这一抽象似乎体现为普遍性的主张中和对于文化背景的忽视,不过,把可能适用于这一概念的两种意义上的抽象加以区别也可能是有益的。一方面,有一种对于人们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特殊的善观念的抽象,这确实包含在罗尔斯理论之中。但这并不必然地意味就有第二种抽象,把人们从他们特定的文化传统或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可能不仅罗尔斯的理论没有包括这第二种负担,而且这也恰恰是它所以包含第一种抽象的原因。如果我们特殊的文化理解,这种理解识别了人们的第一顺序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要求我们把人们从特定的善观念中抽象出来,那么,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便很难被指控为对文化特殊性的忽视。
一些自由主义并不喜欢他们所表现的这种从普遍性的后退,他们试图论证,自由主义有关人的利益的重要性的主张在事实上捕捉到了某些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真实的东西,无论他们的文化自我理解与价值如何。于是便发生了一种稍稍有些奇怪的情形,其他一些理论家寻求通过比罗尔斯本人所认可的更为强烈的版本为罗尔斯理论辩护。这里的内容正是我们为本书后面每一处发生的有关这一问题的自由主义表述而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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