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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及差异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己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对于自由主义批评的第二个主题相关的主张是,后者误解了个人与社会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忽视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决定了他们究竟是谁以及他们所拥有的价值的社会范围。尽管二者都是社群主义者有关自由主义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利己个人主义指控的两个方面,但是在这里澄清它们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却是十分有益的。

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及差异

利己个人主义

社群主义对于自由主义批评的第二个主题相关的主张是,后者误解了个人与社会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忽视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决定了他们究竟是谁以及他们所拥有的价值的社会范围。显然,这个线索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在前一个标题下所考虑的某些要点是相互重叠的,因为可以很轻易地把它插入那些项下,使之成为一项对于罗尔斯的人的观念的指控,可是这里所确定的角度十分清楚,并且对于一个单独的导论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这一指责并不是一般的指控,即所谓原初状态错误在表达了人们与他们的善观念之间的联系方式,把目的看做是由被定义为优先于这种观念的自我选择的东西,而是一个有关由契约的路径达到政治理论的更为特别的指控,契约方法是一个近代的实例,它体现了人们的目的独立于社会或者先于社会形成这样一种错误理解,社会被看做是个人之间的商谈结果,这些个人的目的是预先给定的。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这种观念没有注意到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影响着他们对于自我的理解以及对于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的生活的理解。

社会,特别是它的政治安排可以被理解为个人之间的契约结果的观念,一直是自由主义思想史的主题之一,罗尔斯的理论在许多重要方面都明显继承了这一契约论传统。如果否认自由主义把个人看做终极的重要性将是十分错误的,把人们一致同意达成契约的观念包括于其中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确反映了这一思想线索。在罗尔斯看来,把正义想象为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达成的契约结果这一要点的一部分,便是这样一种观念,它排除了某些人,甚至是一个特定共同体里的大多数人,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的可能性。与功利主义相反,罗尔斯理论旨在严肃地对待独立的个人,这是一种思考有关由原初状态所捕捉到的个人的思维方式。然而,无论他的契约版本是否易于受到各种批评的责难,其他一些引人注意的说明都必然会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果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为了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走到一起而组成一个社会的观念是令人无法同意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没有为这种理解提供明显位置的罗尔斯理论,对于这种批评是自然免疫的,而通过强烈的个人主义承诺推导出小政府的合法性的诺齐克尝试似乎是更为适当的靶子。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有着契约社会理念的明显特征这一事实,使得把促使我们团结在一起的两个契约隐喻要点区别开来十分重要。尽管二者都是社群主义者有关自由主义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利己个人主义指控的两个方面,但是在这里澄清它们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却是十分有益的。一方面,有一个人们必须从社会母体中汲取他们的自我理解与善观念的社会学连带哲学的要点。无论这一点被表述为一种有关社会化过程的准经验主义的主张,还是被表述为一种有关独立于某种社会状态的语言、思想或者道德生活之不可能性的概念化主张——恰恰是这一哲学论题引起了社群主义理论家的特别关注——这里所强调的是自由主义无视一个事实,即个人是以她所认为最真实的方式寄生于社会,这也包括她把自己看做是一个个体的方式。对于这第一点,社群主义者坚持认为,必须承认这是有关个人自我理解以及有关她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善观念的必要的社会与公共的来源,这一要点适用于任何这种理解和观念。

发生在利己个人主义这一标题之下的社群主义批评的第二个线索是相当孤立的,它关注的不是人们自我观念的来源以及究竟是什么才使他们的生活成为有价值的生活,而是,在社群主义看来,为自由主义所忽视或者鼓励的特定种类的观念的内容。与哲学连带社会学的那一点相反,其普遍的适用性表明它在根本上是方法的,这第二点却是直接地实质性的:这里的指控是,自由主义依赖、鼓励并且宣传一种有关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特殊理解,由此忽略、破坏甚至排除了对于那种关系的其他替代的思考方式。根据社群主义者的这一反对意见,自由主义仅仅把社会看做是一种适合于个人利益追求的合作冒险,一个在本质上由个人构成的私人联合体,这些个人的根本利益是独立于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先于他们作为成员的共同体而定义的。那种在内容上有着极强公共性的善观念,作为其真实本质的一部分,这种善观念认为社会纽带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超过并且高于它们作为达至其他诸善,仅仅是个人之善的手段的价值。如我们将要在有关桑德尔(Sandel)的讨论中所看到的那样,在这里,把利己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有关人的观念问题分离开来是不可能的,因为一种表达社群主义这一论点的方式就是议论自由主义对构成性归属的忽视,以及对于这样一种感觉的忽视,通过这种感觉,个人得以理解她自己的身份和利益,而这种感觉恰恰是由她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在某些方面,这使她与自己便是其中一员的共同体而不是简单的联合模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在事实上是多元的,如果仅仅是因为提出以各不相同的方式去构想共同体与构成共同体的个人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才有可能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形,但自由主义也有可能通过宣称这些差异的重要性做出回应。例如,作为一个家族的成员或者某种宗教信仰团体的成员,我们可能拥有在事实上有着极强的公共性的善观念;我们可能认为,那些使生活变得有价值或者值得的东西就是与其他人生活在共同体里并为共同体而生活,这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那种共同体仅仅是一种合作安排的理解。但是,自由主义或许会承认这一点,并且同意这种观念的优先性,但与此同时又坚持认为,这不是一种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合法的和正当的理解。虽然存在着大量的有关人类繁荣的观念,这些观念把对每个人而言的好生活看做是参与政治生活,以至于个人福祉的内容在内在的意义上是公共的——在政治社会的层面上是公共的——但自由主义可能至少会在否认这是一种解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适当方式这一意义上为他们自己辩护。(www.xing528.com)

读者读过本书第二编结尾的时候,最后这些评论将会更有意义,不过,这两条对利己个人主义的指控线索之间的差别,至少应该加以澄清。很容易看到这两种论点何以能够走到一起,因为,那种把社会理解为关心保护和增进个人利益的人们之间契约结果或者商谈过程,似乎是假定那些利益本身是先于社会的,这些利益先于他们的社会关系而被赋予他们。事实上,似乎这两条线索站在了一起或者结合在了一起,承认我们的自我理解与对我们目标的理解来自于社会母体,就排除了任何把社会仅仅看做是联合体的理解。在这里,我们虽然不能继续讨论这一问题,因为这可能会使人们感到这一改变有些过于突然,不过却有必要继续坚持我们最初的建议,即这两点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尽管我们想要拒绝那种把自然状态或者社会契约图景严肃地当做一种历史说明,甚至把它当做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优先关系的模型的任何形式的自由主义,但仍然需要澄清的是,这对于任何带有契约成分的自由主义理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或许,这种自由主义会接受个人的目的与自我理解是获得于社会母体这一社会学连带哲学的论点,但却坚持认为,他们的内容不过是要确定这种契约路径的某些方面在思考正义问题的时候是适当的。

无论怎样都不很清楚的是,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重要性的强调忽略了社会母体的意义,而这正是为社群主义者所重视的。尽管通过把人们的目的看做是确定的或者假定其先于社会而达到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以至于可以认为人们乐于社会中合作,除非他们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自己的生活,这种方式可能是正确的,但这绝不是唯一的方式。实际上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人们的目的是先于社会确定的,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去关心为了他们能够改变自己的意志而保证必要的社会条件。一些理论家确切地赞同标准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因为他们承认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类型对于人们发展的能力和做出的选择能力的重要性。不是把那些权利解释为前社会的个人权利,而是通过指向共同体的价值而为其辩护,这种共同体允许不仅允许人们怀疑占统治地位的善观念,而且也可以怀疑他们自己先前的承诺。恰恰是由于培养了特定的能力,而且或许也培养了特定选择,自由主义社会才被证明是正当的。

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类型决定了我们的自我理解、我们的能力以及我们的善观念,如果可以论证说一个有着自由主义结构的社会,如一个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治理的社会,在某些方面既破坏了自由主义如此重视的那些真正能力和自我理解,也破坏了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的价值,那么,这对于自由主义来说将是一个难题。首先,这一主张将意味着,自由主义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不一致的,因为自由主义结论保证,个人自由被认为是要导向这样一个社会,这个社会不培养为自由主义赋予如此价值的能力和自我理解,而它们本身便产生了那些结论。其次,这一主张当然会是,一个人能够自我选择的能力仅仅是在他可以进行选择的时候才是有价值的,而且,自由主义将会导向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有价值的选择,或者至少这些选择的某些方面将会枯萎。因为,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自由主义并没有承认,对于可靠选择的价值的担忧是适当的,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既然自由主义并不是必须同意,担忧可靠选择对于那些做出选择的人们的价值适当的。这两条论证线索都可能会被认为是对自由主义的反驳,因为他们忽视了为其所感兴趣的个体层面特征的维持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当然,指出自由主义框架颠覆了它本身或者导致了令人不快的后果的精确方式,自由主义的批评者所承担的这一责任相当重大。初看起来,很难发现对于个人自由的保证如何能够导致个人能力或者生活方式之价值的枯萎(事实上,在前面几段,我们建议说,自由主义可能精确地论证了相反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在寻求这样的论证。

现在,我们的目的仅仅是要指出,为什么自由主义对于个人的强调可能会被认为涉嫌对她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忽视,而正是这个社会才使她成为其所是的个人,并且使她可能的生活成为对她来说是可靠的。尽管契约隐喻可以引导我们把二者混在一起,但我们已经对人们的自我理解和善观念的起源(对于这些,社群主义者坚持认为它们必须是从社会母体中获得的)的主张与有关它的范围(在这里,社群主义者的指控是,自由主义忽视或者歧视对待了那些在本质上具有公共性的善观念)的主张做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二者似乎都来自于这样的理念,即正义原则被理解为互相冷漠并且利益各异的人们在保护与增进自我利益的动机驱使下签订的契约,尽管我们已经指出,强调这一理论方面可能会把罗尔斯理解为更加接近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自然状态线索,而不是审慎地理解他的论证以及原初状态在这一论证中的作用,但这应该能够被证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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