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观念
许多社群主义思想的自我表述,都明确地提及、并且明确地反对在他们看来支撑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那种人的观念。我们将会看到,桑德尔(Sandel)和麦金太尔(Maclntyre)两人都在这方面表达了他们对于自由主义的反对意见,十分重要的是要考虑一下,这些批评是如何可能或者不可能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联系起来。社群主义主张的一般表达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把人与他们的目的(价值观或者善观念)区分开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全然不能与他们实际上与那些目的相联系的方法相一致。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把人描述为某种与她的善观念相分离的人,忽视了人们恰恰是由于那些善观念才成其为人这一事实。社群主义者问道,那个独立于那些赋予她意义和价值的目的而存在,并且能够自由选择那些目的的影子“人”究竟是谁?
无论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结论是什么——是否我们断定,罗尔斯的理论事实上并不包括这样一种人的观念,或者说他的理论包括,而其他版本的自由主义却未必包括,或者它包括这样一种观念,但与社群主义批评相反,这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我们将至少能够认识到,原初状态是怎样使人的观念成为政治理论论争核心问题的。虽然我们可能试图尽可能地对原初状态的隐喻不予重视,这一隐喻似乎是引导我们想象一个用完全不同于人的现实状况的术语描述的人们之间的商谈过程,他们没有任何可能使他们相互区别的个性,但很明显,罗尔斯似乎并不否认,这一理论是围绕一种人的观念建构起来的。我们可以强调仅仅把原初状态理解为一种表达设置,它适应的是那种认为某些理由与正义问题毫不相干的观念,不过,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理由应该被排除掉,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会导向有关究竟是什么对于处在这一理论中心的人或者人们的利益来说更为重要这样一种主张。即使那些原初状态下被古怪地与实体相分离的自我并不是被当做我们作为人的基本精神隐喻性表述,但是,他们也明确地象征着这样一种主张,当我们开始思考正义的时候,人应该被认为是与他们的个性,包括他们特别的自然禀赋、社会地位以及他们特定的善观念相分离的,在我们看来尤其重要的是,拥有一种最高顺序的利益,这种利益存在于他们制定、修正以及理性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之中。我们可以断言,不是这一特别的戏剧性模型,而是它所表达的实质性主张,导致了一场完全以人的观念问题为焦点的争论,这场论争涉及到就人而言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他们的利益,什么构成了他们的福祉等等一系列的主张。
假定原初状态所体现的人的观念在事实上对于罗尔斯理论是至关重要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对于效性与一致、机会与地位、来源与起源以及对那种观念的追求的关注,并且与它们复杂地交织在一起。首先,这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明确地认为,我们自己会以罗尔斯所假想的方式与我们的善观念联系在一起。对于我们最高顺序利益的识别似乎是在假定,我们是在事实上有能力自由地制定、改变有关我们应该拥有什么样生活的观念的个体。恰恰是这种能力在第一个原则中具有优先权并且要得到保护。但是,这对于我们的道德经历来说是真实的吗?我们真的能够从我们所拥有的特殊价值后退并且为了新的价值而改变它们吗?或者,我们宁愿由于我们所认可的价值使我们成为所是的真实的人,因此这种分离是可能的吗?
第二组问题与人的概念的精确范围有关。难道这一概念能够成为在思考我们道德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时候都一个适用概念吗?或者,我们认为它是一个被限制在其适用范围内的概念吗?我们一直认为原初状态表述是要陈述某种构想正在思考正义问题时的人们的适切方式,并且,如果我们把这个较为有限的理解与一种包括人的本质的主张在内的更为丰富或者更为广泛的理解相对照,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种理解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把这一概念理解为有意限定的概念,理解为适用于某些问题,特别是适用于与正义相关的问题而不是其他问题的概念。另一个问题与这一观念可能被认为是适当的道德与政治理论领域无关,而是与这一概念可能适用的文化的范围相关。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把人看做是自由的和平等的这一主张,可以假想这一主张能够跨文化地适用吗?那些有着一个最高顺序的利益,能够自由地制定、修正和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善观念的人们,即使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这一主张,也从来不认为他们拥有这一主张,如果把这一主张解释给他们,他们也不想拥有这一主张,那么,他们也有这样的主张吗?或者,这是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类型的某些方面有条件的最高顺序利益吗?(www.xing528.com)
很明显,有关人的观念范围的问题,与人们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这是一个无论适用范围如何都试图捕捉我们形而上学本质的人的概念吗?这个概念在任何意义上都可以被认为是“真实”的吗,或者这是人们可以达成一致的思考他们自己的思想方式的关键吗?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与它的来源或者起源问题密切相关。这一概念来自哪里?它通过什么样的路径得以在这一理论中扮演这样一种重要的角色?是否它是这样一个概念,因为罗尔斯认为它是有效的或者就其自身而言是正确的而进入了他的理论,于是它的来源似乎就是某种自足的道德合理性证明。但是否在另一方面,关键是,在罗尔斯看来,与其说它是真实的,莫不如说是人们认为它是真实的,这是尽管人们之间有差别但却可以一致同意的某种东西,那么,这种人的观念就不是作为一种有关什么对于人们(无论是否有范围的限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质性的道德主张,而是作为有关特定社会的公民信念的经验的社会主张而进入他的理论的。
由这种人的观念引出的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则是相当另类、在某种意义上更为直接的问题。如果上述四个问题在本质上是方法问题,第五个问题,愿望问题,便是实质性的。无论我们对于它的有效性、范围、地位以及来源的结论如何,尽管我们最终确定了由原初状态的表述所设定的那一明确的主张,但仍然有待解决的问题是,这种作为罗尔斯理论核心的人的观念是否是值得的。即使,这一观念被适当地界定和理解了,它可以被看做是有效的和具有一致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认为它是有吸引力的,认为它把握到了我们想要认识的自我理解的方方面面,而这种自我理解得以展开,成为调解我们的社会与政治结构的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或许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个人自由的优先权是一致的,但却是没有价值的,是以忽视道德生活的其他方面为代价而没有根据地强调道德生活的某一个方面。
这些评述的某些内容在现阶段可能有些晦涩难懂。也许所有这些评论都是如此。这种晦涩是以相当简捷的方式介绍一种范围广泛的高难理论问题时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向读者保证,我们会用更多的篇幅,回到我们前面确定的所有要点上来。事实上,这正是我们在这里确定这些主题的原因。我们希望,在我们介绍社群主义批评和自由主义反应的时候,至少读者对于所期待的东西有一个大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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