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础
构成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核心的两个孪生概念是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在罗尔斯看来,思考什么才是正义的或者公平的社会组织的方式,是想象什么样的原则能够为那些被屏蔽了有关他们自己的某些特定事实的知识的人们所同意。正义原则,“它支配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并调解着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TJ. p. 61),应该被理解为由那些对他们自己的信仰与环境等方面都毫无所知的人们达成的假想的契约或者协议。在这里可以感受到的直觉是它把公平与不知晓联系在了一起。如果我不知道我正在切的五片面包中的哪一块是最后一块,那么,对我来说公平地切这些面包片便至关重要。同样,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将会是谁,那么,对他们来说选择公平的或者正义的原则以调解他们的社会便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正义原则内容的形成显然是对原初状态描述的一种功能,我们把注意力从一开始便集中于这一描述便很有必要。在这里,我们试图辨别这种根据切蛋糕类推出来的理论的基本精神这样一种较为含混的目的,立即引出两个严肃的并且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这道屏幕屏蔽了什么样的信息?第二,为什么我们应该认为,出于思考正义的目的,他们在这些方面毫不知晓是恰当的?这种无知之幕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有关正义的实质性理论主张?这第二个更为根本的问题的答案就是,在思考正义的时候,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设定这样一种感觉,在这种感觉中这样认为是恰当的,即在思考正义的时候,人们应该被看做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因为这可以在更为具体的条件下加以理解,让我们立即通过注释把它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联系在一起,极其简略地说就是,有两种东西,它们大略相应于自由和平等,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并不知道他们自己。我们在前言中曾经指出,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这一理论的自由相关方面而不是它的平等相关方面,但在这里对这两个方面都说些什么却是有益的,我们将从这一理论中以平等为基础的线索开始。
首先,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在自己的社会里将会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他们既不知道他们将处于社会阶梯的顶层还是底层,也不知道他们自己的能力或者自然禀赋如何。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出生于特定的家庭,这些家庭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上,再由于自然与环境方面的因素,他们有着不同的能力或者残疾,这也将导致不平等。原初状态是想要把握这样一种理念,即当我们思考正义的时候,这些差别是或者应该是无关紧要的,人们应该被看做是平等的。现在,这一理念有着许许多多的直觉诉求。有这样一种感觉,在这种感觉中,我们认为,既然人们对出生在这个家庭而不是另一个家庭这一事实是没有责任的,或者无须对他们自己有才能还是没有才能负有责任,那么,对这种差别漠然置之便不应该是一种正义理论的宗旨。如果我不能被假定拥有我的天赋,那么,我又如何能够拥有由它们带给我的利益?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在道德的观点看来,这些品质的分配是任意的”。(TJ. p. 15)
于是,在拒绝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与自然禀赋的前提下,罗尔斯试图保证,为他们一致同意的原则不会因为那些偶然的不平等而变形,而这些不平等在现实世界中可能被认为将改变分配结果。一种有关原初状态下究竟发生了什么的思考方式是,把它设想为一种商谈过程(bargaining process),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而理性地行动着,尽可能地为自己寻求最大的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人们被允许知道他们自己在这种偶然资质的分配中所处的位置,那么,所达成的契约将会相应地反映人们不平等的商谈能力,并且是不正义或不公正的。虽然这种方式恰好是现实世界的商谈过程中所发生的,比方说,发生在雇主与工人之间,这种道德承认,出于思考正义的目的,我们都是平等的,尽管我们的偶然差别意味着,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应该被拒绝知道那些不平等很有可能结果发生偏向运气的改变。正义要求一个商谈过程发生在公平的条件下,这就是对不平等的知晓被排除出去的原因。
如果他们对于环境的不知晓倾向于获得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样一种感觉,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不知道他们自己的善观念便倾向于形成这种感觉,在这种感觉中,出于思考正义的目的,十分恰当的是认为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所谓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意味着什么?它与对人们的自由理解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个人的善观念是她的有关如何引导自己生活,如何使她的生活有价值的一系列信念。天主教徒有着完全不同于无神论者的善观念,那些把全部休闲时间都用于追求优良的,或者仅仅是观看,一种特殊的体育运动的人们,有着不同于那些喜欢把自己的空闲时间用于游览艺术画廊的人们的善观念。当我们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并不知道他们自己的善观念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们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的生活的信念是什么。再把这与前面两段话联系在一起来考虑,我们便会看到这种理解是如何进入了将被选择的正义原则。于是,正如正义要求人们不能关注不同社会成员的差异禀赋一样,似乎它也要求不能关注那些成员所拥有的特殊的善观念。
但是,与前面所述不同的是,这种观点在这里似乎相当神秘。一种有关无知之幕的思考方式是,它设定了这样一种实质的道德主张,即某些理由不应该被认为与我们有关正义的思考有关系。现在,如我们在前面所论证的那样,它造成了某种直觉意识,即认为一个人偶然生于其中的社会地位,或者他偶然获得的才能或者残疾,应该被排除在这种思考之外。但是,在有关善观念的情形中,事情却很有疑问。如果一个人相信某种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更值得或者更有价值,当他在从事有关正义的思考的时候,为什么他要坚持认为对这种信念毫不知晓是有意义的?那种我们应该安排我们的社会以至于在有天赋和没有天赋的人们之间实现公正的想法似乎有着某种合理性,可是,那种社会应该如此组织以至于在那些相信把生活的价值在于追求真与美的人们与那些喜欢酒精、重金属摇滚乐和数草叶的人们之间才是公正的想法却似乎不怎么令人信服。无论怎样,我们依然存在的疑问是,为什么这与他们对于自己的善观念的无知这一点构成了原初状态下人们是自由的这样一种意识。
对于善观念的无知与自由之间的连结是这样的。不是归结于特定的善观念,也不是寻求达成一个尽可能地有利于那些特殊的善观念的契约,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被认为是由一种保护他们的能力的动机驱使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制定、修正和追求”这种善观念。罗尔斯式的根本重要性并不是人们所拥有的善观念,而是其他某种东西,某种隐藏在这种观念背后的东西,他们决定自己的善观念,遵循、改变那些决定的自由。在拒绝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知晓他们有关什么能使生活更值得或者更有价值,并且能够给予他们最高顺序的利益的信念的同时,罗尔斯是在塑造这样一种实质性的道德主张,那就是,当思考正义的时候,重要的是人们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的自由,以及改变他们自己的意见的自由,而不是他们所做的任何选择。
现在,把我们思考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的信念排除于我们有关正义的思考之外的理由似乎已经不像最初那么古怪。如果一个人认为,循着正义的观点,人们做出一个好的选择并不比他们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更为重要,那么,这样一种想法便有了某种意义,那就是,一种清晰的正义观应该忽视那些使我们认为某些生活方式较之其他生活方式更有价值的诸多理由。在自由、选择和改变我们有关应该如何生活的观念之能力的价值,以及排除某些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的考虑之间的联系,可能依然,或许远没有与平等、机会与支持罗尔斯理论分配方面的禀赋任意之间的联系那样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一些人占有特殊的社会地位这一事实,显然不是一个支持某种有利于那种地位的社会安排方式的好的理由。但是,一些人相信某些生活方式较之其他生活方式更有价值这一事实,却显然是支持某种有利于这种善观念的社会安排方式的好的理由。实际上,本书大部分将会专门用于那些认为排除这第二种理由有问题的思想家(他们中的一位,拉兹,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至少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有关这场争论将会发生的领域的大略想法。(www.xing528.com)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被屏蔽了有关他们的能力和禀赋的知识,不是为某种特殊的善观念所驱使,而是在他们对于自己制定、修正和理性地追求某种观念能力的兴趣的驱使下,将会一致同意,他们的社会应该被如下一些正义原则所调解。第一:
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对于与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由体系相似的最广泛的、整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同等权利。
第二:
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安排,以至于它们不仅(a)适用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b)其所依系的职务与地位向机会公正平等条件下的所有人开放。(TJ,p. 302)
总之,他们将会一致同意所有这些原则中的一个清晰的优先顺序: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具有之于第二个原则的词典式的优先性,这意味着,在诸自由与第二个原则产生的其他形式的利益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换;并且,在第二个原则中,(b)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对于(a)所说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那一部分具有优先性,后者便是差别原则。
现在应该清楚的是,这些原则是如何从有关原初状态的描述中得出来的。根据我们先前对于这一理论的平等相关和自由相关方面的简单区分,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原则中的每一个都与不同的方面相关。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直接地来自于原初状态下人们的不知晓,关注的是保护他们选择、改变和追求自己的善观念的自由,而第二个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来自于他们对于自己在社会与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可能地位的无知。根据罗尔斯的说法,即使是不知晓,但对于他们来说,极小极大策略(使收益的极小值达到极大),即保证处于最不利位置上的人们状况尽可能地好也是合理的,这将导致他们对于平等的支持,除非不平等能够在事实上对于那些处于最糟糕位置上的人们有所帮助。实际上,这是一种理解方式,它有助于我们发现对这一理论的分配相关和自由相关方面的区别何以或多或少是人为的。罗尔斯把在第一个原则中被设定了优先性的自由看做是诸善(基本善)之一,这些善是根据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达成契约进行分配的,它们的优先性同样是通过极小极大想法的运用推导出来的。它们所以是优先的,是因为它们所保护的能力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不会设想它们会因为任何理由而与其他基本善妥协。
我们已经讨论了从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正义原则,不过,读者可能会怀疑,这对有关这一理论的两个部件之间相互关系做出了相当令人困惑的描述。如何理解原初状态以及在这种状态下达成的契约的本质,一直以来是对罗尔斯理论具有译解器作用的问题,我们简要而有选择的说明已经试图尽可能地避开这些问题。在不同的要点上,我们的解释已经表明,一种有关它的思考方式便是把正义原则看做是由理性行动的个人一致同意的契约,他们追求着自己利益但对他们自身状况的某些方面却毫不知晓。这一线索,把正义的概念与有关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怎样做才是理性的经济学理论分支联结在一起,显然是罗尔斯自己陈述的核心,但也明显地与一个独立的、更为实质性的线索结合在一起,这一线索就是那种使原初状态首先得以建立的特定方式。因此,即使对于这些被以某种特殊方式描述的人们选择罗尔斯所说的他们应该选择的原则是理性的,也仍然有问题没有解决,我们为什么事先要以那种方式定义他们?
很明显,原初状态体现的是实质性的规范主张。当我们说想要设定一种感觉的时候便已经承认了这些,这种感觉就是,在思考正义时认为人们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是恰当的。因为作为“结论”而显现的这些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这些原则据所由来的思想实验的特殊建构的组成部分——例如,我们将不会感到惊讶的是,如果人们达成契约被归结于某种最高顺序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又在于他们选择、遵循以及改变他们有关善观念的想法的能力,我们便会得出平等自由的结论——很显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一理论作为那种建构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一直为批评意见所关注的诸多问题都与罗尔斯对于原初状态的描述中所体现出来的实质性主张有关,现在我们转向这种问题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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