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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业活动更自由〔19〕
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已清楚地认识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创办和经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更自由的商业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家投资创业,为更多的人提供工作机会,也激励企业家不断创新,推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但长期以来,经济学家有关商业环境的描述都是定性的。这种情况只是在最近才有所改变。自2003年以来,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开始了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即通过一系列衡量政府规制和执行水平的量化指标,对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环境进行排名,其内容涉及了一个企业从诞生到消亡整个过程所要遇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制,以及这些法规对企业,特别是对本国中小企业的影响。每年一度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可以说是有关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家生存环境和投资环境最权威的指南,自出版以来,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反响,对推动各国的政策改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7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改革之道》于2006年9月6日正式出版,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于9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我应邀在会上作了发言。作为第一时间读到这份报告的中国读者,我是既欣慰又焦虑。欣慰的是,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以多项重大的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措施,荣获全球商业环境改革的第4名,变革步伐为东亚地区内第一,综合商业环境排名提升了15位。根据该报告,通过改革有关法规,中国加快了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简化了跨境贸易的繁琐手续,还建立了消费者征信系统。这些措施都对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令我焦虑的是,即便取得了这么大的进步,中国商业环境的综合指标排名仍然靠后,位居93位(排名越往后商业环境越差),在175个国家和地区中属于中等偏下。特别是,中国在“新企业建立”中排名第128位,在“行业经营许可”中排名第153位,在“信贷获取”中排名第101位,在“税收制度”中排名第168位。中国企业完成所有规定的注册程序到合法经营这个过程需要经过13个步骤,花费35天时间和相当于人均年收入9.3%的成本,还必须筹集到相当于人均年收入2.1倍的初始资本金。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个过程仅需要2—3天。很多国家和经济体(包括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并没有初始资本金的门槛。中国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最重的,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每年必须完成44次税收支付,耗时872个小时,总税负达利润总额的77.1%,这三项指标都远远高于东亚地区的平均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调查样本是上海市,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商业环境比上海要差得多。并且,这里有一个假设,即企业家可以随时获取信息,所有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都在有效地行使其职能,不存在腐败。
由此看来,尽管中国过去27年的改革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事实上,以我的判断,过去计划经济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许多措施都在规制的名义下被保留了下来。审批制是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控制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企业做任何一件事,都得与政府官员打交道,浪费了大量本来不该浪费的时间和金钱。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伴随中国加入WTO,从中央到地方都清理了一半以上的审批项目,但数量上的减少并未伴随相应的质量变化,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废除了,而许多“含金量”高的审批并没有废除。比如说,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主权,即使私人企业投资仍然要得到政府的批准。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36条”,旨在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更自由的商业环境,但大部分条款并没有真正落实。事实上,一些本已废除的审批项目又在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名义下被重新引入。在一些重要行业,“产能过剩”成为阻止民营企业进入的借口。在宏观调控期间,银行甚至连贷款合同也不履行,导致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困难。
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可能出于善良的愿望,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污染,等等。但世界银行通过对全世界170多个国家的分析表明,政府的管制常常事与愿违。比如说,对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繁琐的市场准入法规并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劳动者更安全、减少污染,而只会抑制私人投资,将更多的人推向非正规经济,提高了消费价格,助长了腐败。那些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国家,往往也正是对市场准入限制最多的国家。
这里有必要对政府管制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作点讨论。正如《2007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指出的,在不同国家,繁琐的市场准入程序总是与腐败相关联,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每一个手续都是一个“接触点”——个行贿受贿的机会。不难理解,那些商业环境最糟糕的国家,也正是腐败最严重的国家。在我们国家的改革过程中,企业家创造价值的活动与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常常是混在一起的。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国家许多属于公民个人和企业从事正当的商业活动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则被政府部门垄断,如开办企业、从事投资活动都得政府批准,个人和企业不得不通过“行贿”的办法“赎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
对自由商业原则的限制也常常造成对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伤害。比如说,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实际上是对穷人的歧视,剥夺了他们创业的机会,并导致雇员在工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另一个直接损害劳工利益的是政府对雇佣制度的过度干预。在世界银行的报告中,用工制度是衡量商业环境的10大指标之一。该报告对各国用工制度方面的指标进行的分析表明,对雇佣劳工限制最多的国家,也是失业率最高的国家。对劳工市场严格的干预导致许多令人不快的副作用,包括创造的工作机会的减少、失业时间更长、员工的技能退化、研发投入减少、公司规模缩小等。一些看似保护劳工利益的法规恰恰使劳工受到伤害。报告引用了一个很有启发意义的例子:在委内瑞拉,雇员害怕被提拔,原因是该国最近通过的一个法律禁止企业解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1.5倍的员工。聪明的雇主找到的一个应对办法是,如果想解雇一个人,首先提拔他,将工资提高到最低工资的1.5倍以上,然后合法地将他解雇。
令人担忧的是,当中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时候,我们的舆论界已开始弥漫着对市场的高度不信任,并正在导致着一些反市场的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希望,世界银行《2007全球商业环境报告》能加强我们对市场机制的信念,坚定我们继续改革的信心。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仍然是解决我们面临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如果我们的政策法规能给商业活动更多的自由,哪怕是达到中等偏上的水平,更多的人将会从事创业和创新活动,我们的经济增长将更具可持续性,更多的人将找到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我们的政府会更廉洁,我们的社会将更和谐!
注释
〔1〕 本文根据作者2007年10月10日在光华管理学院对学生的演讲“如何理解市场经济”及现场问答修订而成,首次发表于《学习时报》2007年12月18日。
〔2〕 本文由作者2007年4月14日在“第十四届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调查结果发布暨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的演讲整理而成,首次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7年8月19日。
〔3〕 本文最初系为国际经济学会“市场与社会主义:中国与越南的经验和启示”圆桌会议(香港科技大学,2005年1月14—15日)而准备。自该演讲以来,本文已进行了大幅修改。作者感谢所有参与者,特别是王一江所提供的有价值的评论。英文文本发表于科尔内和钱颖一编的Market and Socialism一书中。此次中文文本发表时,作者将部分参考文献的正式出版时间作了订正。本文由汪洪波翻译,特此致谢。
〔4〕 有关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厘清,参见科尔内(Kornai,2008)。(www.xing528.com)
〔5〕 尽管到20世纪90年代晚期这一观点仍或明或暗地得到多数中国经济学家的支持,且在改革的大多数时间里一直是指导改革政策构思的官方观点,但林毅夫或许是这一学派最著名的代表。参见林毅夫、蔡昉和李周(Lin, Cai and Li, 1998)。
〔6〕 我本人被一些学者引为产权学派的代表之一。早在1986年我就主张,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参见张维迎(1986,1999)。
〔7〕 更一般的,β可以代表经理人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α可以代表他在企业中必须承担的责任。
〔8〕 在原文中,我们也证明:在混合经济中,当且仅当其技术生产率充分高于国有企业的技术生产率时,私有企业才能生存。
〔9〕 考虑到经理人不得不承受努力的成本,这导致这种努力的供给不足。
〔10〕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的经验常常被当作对竞争学派论点的经验支持。
〔11〕 在仅涉及现金流的标准模型中,边际企业被假定仅收支相抵。我相信,将控制权收益考虑进去更为现实。然而,如果所有人兼经理人受资金限制,零利润条件或许适用。
〔12〕 私人上市公司的情形将在后面加以讨论。
〔13〕 只要决策者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人,这一结论即成立。当如在上一节中所假定的那样,经理人从收益中索取的份额大于其所承担的成本份额时,该结论必然成立。
〔14〕 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在俚语中系指聘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当公司所有权易手时,收购者需付给(自愿或被解雇)离职的目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丰厚安置补偿费用。——译者注
〔15〕 国家经贸委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引自Garnaut, Song and Yao(2004)。
〔16〕 传统上,所有权由谁能索取剩余权利来界定。格拉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 1986)将所有权定义为对资产的控制权。经济学家现在认识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利对所有权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此,我略去控制权利不是因为它们无关紧要,而是因为技术上棘手。然而,我推测我的结论亦适用于控制权利。另外,考虑到国有企业经理人已获得巨大的决策自主权,我相信剩余权利的转移只是完成私有化而已。也就是说,随着经理人掌握所有的企业剩余,他即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所有人。
〔17〕 曹远征,钱颖一和韦恩加斯特(Cao, Qian and Weingast, 1999)主张,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引致了私有化。然而,这些作者没有——至少没有正式地——讨论的问题是:跨地区竞争如何刺激了私有体制的兴起。
〔18〕 本文由作者于2007年10月13日在“中国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19〕 本文完稿于2006年9月15日,发表于《文汇报》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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