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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及中国经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之后将论证,国有部门的萎缩本身即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间不相容的有力证据。市场社会主义的关键问题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是否相容。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对这一问题持不同甚至相左的看法。基于中国改革的经验以及作者过去的研究,本文认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权结构。4.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下无法长期生存,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市场社会主义不拒绝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及中国经验

3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吗?中国经验的启示〔3〕

引言

什么是市场社会主义?尽管不同学者可能持有不同看法,但一个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定义是: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公共(“全民”)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其经济决策由市场价格调节的经济体制。简言之,市场社会主义即公有制市场机制〔4〕在实践中,公有制通常采取国有制的形式,即国家(政府)作为所有企业的法律所有人。这里,所有制由索取剩余权及对管理的控制权来定义。

按照这一定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可被视为一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市场社会主义试验。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未试图放弃过社会主义,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亦一直坚持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然而自1979年以来,中国政府实际上尝试将市场价格体制引入其国有制占主导的经济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外学者都将中国的改革解释为一种“市场导向的改革”。在1984年之前,官方的改革目标是通过引入一些处于边缘地位的市场成分来提高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被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正式采纳为改革的目标模型。在当时的中文词汇里,“商品经济”或多或少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软”版本。加上定语“有计划的”,部分是为避免意识形态争议,部分是因为政府对市场体制并无充分的信心。1992年,即改革起步13年之后,中共十四大最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纳为改革的目标模型,“市场经济”由此被合法化。

在此,我需要指出,尽管我将中国的经济改革解释为一场“市场社会主义”的试验,但我的意思不是说中国政府曾有过任何经济应该纯粹国有的意图。相反,即使在改革前的时代,在中国也有非国有部门(主要为城市集体所有企业与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国有部门并存。自改革以来,私有工商业、乡镇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发展迅速。结果,就所有制结构而言,今天的中国经济更像一个“混合经济”。在工业部门,国有企业约占产出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另外,即使一些所谓的“国有企业”也有非国有持股人。然而,在中国的官方表述中,非国有部门只能是对国有制的“补充”,而国有制必须永远保持其在整个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中国的改革是一场市场社会主义的试验,而非一场“混合经济”的试验。我之后将论证,国有部门的萎缩本身即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间不相容的有力证据。

市场社会主义的关键问题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是否相容。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对这一问题持不同甚至相左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被称为“竞争学派”)认为,只要存在“充分竞争”,所有制即无关紧要,国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容;竞争而非所有制才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需要对国有企业做的,是将企业与政府分离(政企分开),给予企业充分自主权,并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5〕另一批经济学家(被称为“产权学派”)辩称: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之上的,惟有在私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市场经济体系要成功建立,民营化不可避免。〔6〕

中国经济改革令人惊叹的表现(就GDP增长与其他经济指标而言)也被一些国外经济学家引为市场竞争可以独立于所有制结构,经济甚至可以在缺乏产权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取得巨大成功的证据,这一观点尤其得到斯蒂格利茨的附和(Stiglitz, 1994)。

基于中国改革的经验以及作者过去的研究,本文认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权结构。我赞同普特曼的论点,即中国的经验已表明:除非政府通过立法或政策对私有企业的增长设置强大的障碍,否则,市场社会主义几乎没有长期存活的可能性(Putterman, 2008)。特别地,我证明:

1.在国有经济中,“充分竞争”必然是过度竞争。就社会效率而言,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可能非常具有破坏性。

2.国有制下的竞争可能导致过度准入。

3.市场经济中的声誉机制在国有制下不起作用。

4.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下无法长期生存,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过度(或恶性)竞争

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每个竞争性经济都是帕累托有效的;每个帕累托有效配置都可以通过使用市场机制而获得。市场经济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在竞争市场中,一个最大化利润企业的最优定价原则意味着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后者即社会最优的条件之一。在现实中,由于外部性与市场权力的存在,试图最大化利润的努力不总是导致帕累托效率,市场可能失效。然而,在适当的政府干预下,市场竞争仍然可以趋近经济的配置效率。

计划经济是无效率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中央计划者没有充分的信息去作出正确的决策,部分原因是因为企业没有最大化利润,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市场社会主义不拒绝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相反,它建立在这些基本定理的基础上(Stiglitz,1994)。它设想市场竞争可以被完美地植入国有经济中,且只要国有企业受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动,社会主义即可以获得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的效率。

尽管没有被人明确加以表述,但这一直是指引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的潜在基本理念。中国的国有部门改革始于将决策权(包括对生产、投资和定价的决策权)授予经理人,并提供分享奖金与利润的激励方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理人的自主权程度是衡量改革进程及其成功与否的一项基本的官方标准。形形色色的改革政策先后被付诸实施,以提高经理人自主性和市场竞争力(Groves等,1994;张维迎,1997)。其设想是:一旦国有企业管理层能够自己决策并在市场上互相竞争,改革即大功告成。

大致来说,到1995年,大多数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几乎已能自由决定生产并互相竞争,他们甚至不需要向政府(“所有人”)派发红利。换句话说,他们享受与其资本主义同行同等的自由,却不承担任何股本成本。然而,后果却令人惊讶,与预期大相径庭。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时有报道称许多国有企业彼此竞相压低价格,产品价格被故意定得低于边际成本,国有部门蒙受了巨大损失。中国媒体把这种定价行为叫做“恶性竞争”,我称之为“过度竞争”。过度(或恶性)竞争曾变得如此严重,以至于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年中不得不发出一部管理性文件禁止国有企业降价,这成为放开价格政策的一次重大倒退。

在西方市场经济中,除了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厂商试图通过赶走其竞争者而垄断市场的情形外,在没有厂商有望垄断市场的竞争性部门里,我们极少观察到如此大规模的过度竞争。为什么过度竞争存在于转型的中国经济之中?在什么特定条件下,国有企业会从事此类定价行为?

在张维迎和马捷1999年发表的文章中,我们建立了一个探讨这些问题的理论模型。我们的基本论点是,源于所有制的扭曲可能诱使经理人从事过度竞争性行为。在传统理论中,厂商的目标由利润函数或某个与利润成比例的变量概括。利润最大化可以是对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甚至上市的私有企业目标的良好近似,但它肯定不是国有企业目标的良好近似。让我对此作详细的解释。

任何经济决策都会产生收益和成本。完全的私有制可以理解为决策者对经济决策的收益与成本的完全内化。因此,在公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用经理人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对其在公司成本中所占份额的比来衡量所有制的扭曲。在静态模型中,这里的收入和成本应该被理解为一项生产决定所导致的永久现金流的贴现值。如果经理人的收入份额用β表示,成本份额用α表示〔7〕,则所有制扭曲可以用γ=β/α来衡量:γ=1意味着没有所有制扭曲,当γ≠1时,扭曲产生。γ离1越远,扭曲越严重。

我们假定,不论企业的所有权如何,经理人都最大化他自己的效用(等于其个人收入减去个人成本)。在私人所有人控制的企业中,β=α=1,γ=1,即经理人对收入和成本均负全责,不存在所有制扭曲。不论市场结构如何,利润最大化行为都不会导致过度竞争。即使在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即β<1,α<1的情况下,只要β=α>0,γ=1仍然成立,则不存在所有制扭曲。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目标函数仍然等价于利润最大化,过度竞争不会出现。

然而,在经理人的收入份额与其成本份额不等——α≠β,因此γ≠1——的情形下,经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不同于利润最大化行为。在静态古诺模型中,容易证明,当所有权扭曲足够大时(即γ足够大),经理人的最优选择将把价格设在边际成本之下,过度竞争将会发生。这个模型演示在图3.1中,其中经理人的最优价格低于边际成本。此外,γ>1的企业数量越多、需求越有弹性,竞争则越可能过度。〔8〕

这一理论模型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国有企业在转型的中国经济中的竞争行为。在改革前的中国,国有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纳入中央预算,生产决策由政府部门作出,价格也由政府部门固定。〔9〕自改革以来,经理人获得了相当的生产决策权。与此同时,各种激励机制被引入国有部门(张维迎,1997)。尽管许多激励合约通常是以利润为基础的,但给经理人的金钱奖励与非金钱好处很大程度上更依赖于销售收入而非成本。其原因是,衡量销售收入比衡量成本要容易得多。通常,收入在销售后立即在账目上实现,而生产成本则可能轻易地被分散到一段长得多的时期上。此外,鉴于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任命基于短期合同(明确的或不明确的),经理人完全有动机挣快钱。如图3.1所示,后者可以通过延缓成本分摊而操纵会计账目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例如,据广泛报道,国有企业经理人经常低报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类型的可测量成本,从而拖延技术更新。他们甚至通过拖欠国有银行贷款来“创造”利润。另外,除非经理人是企业的所有人之一,否则许多成本时常无法核算。结果,国有企业经理人在销售收入中的份额通常大于他必须承担的生产成本份额,即使激励合同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把今天的国有企业称之为γ>1的企业。这解释了为什么过度竞争会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主导的竞争性产业中发生。

图3.1 所有权扭曲与过度竞争

我们也可以在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Holmstrom and Milgrom, 1991)的多项任务模型的框架内,重新解释国有企业的过度竞争。在这一架构内,经理人有两项任务:增加收入和控制成本。鉴于成本更难观测,基于收入的激励超过基于成本的激励。总的激励将被扭曲,有利于收入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过度竞争将随之而来。

图3.2 成本操纵行为

为完成我的论证,我必须讨论在西方私有经济中所有制与管理的分离为何没有导致像在中国的国有制中所发生的过度竞争盛行的问题。我相信,根本原因在于所有制的本性。国家所有人与私人所有人之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差别。诚如斯科利瓦斯(Sklivas, 1987)所辩称的,即使在西方上市公司中,鉴于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及其所导致的运营决策复杂性也可能使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选择。然而,这些公司里的私人股东有足够的动机去设计针对其经理人的激励方案并监督他们,从而使γ尽可能接近1,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绩效相关。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大家都是所有人,意味着根本没有所有人。作为企业的原始所有人,人民不仅缺乏相关信息,也缺乏可监督其经理人的有效手段。由于“搭便车”问题之故,他们不可能有动机去为其代理人提供激励,甚至连(作为所有人的)自我激励都没有。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原始所有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当所有人群体的规模与国有部门的规模十分庞大时——正如中国的情形一样,尤其如此(张维迎,1998a)。国家透过一条长长的委托链,充当国有企业的法律所有人。然而,国家是由政客与官僚管理的。政客与官僚均无任何对企业利润的合法索取权。作为代理人的官僚遭受与国有企业经理人一样的激励扭曲,他们也不会在其职位上待太久,他们为什么要像私人所有者一样作为,使γ接近1呢?官僚经常与经理人串谋滥用国有资产而不是监督经理人,就毫不奇怪了。即使官僚有为经理人设计激励相容的合约的企图,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这样的激励不可避免地也是“千人一面”型的。考虑到企业在诸多方面彼此各异,“千人一面”的合约只能包含十分有限的控制变量。结果,经理人自主权意味着由内部人控制,经理人将享有过度的操纵账目的自由。这样,过度竞争更容易发生。

国有经济与西方私有经济之间另一重要的差别是,在西方经济中,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劳动市场在管束和激励经理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鉴于所有生产资料都归单一的国家所有人所有,这两种机制在国有经济中都不存在。这意味着,国家所有人所拥有的信息和可资管束经理人的手段都少得多。当经理人的声誉在市场上不受重视时,经理人怎么会像在西方经济中所看到的那样,有任何建立良好声誉的激励呢?

综上所述,我在本节中论证道,当国有企业被赋予决策自主权时,在中国所观察到的产品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即将价格设成低于边际成本)则是国有制的自然现象了。其具有普遍意义的含义是,在国有经济中,“充分”竞争必然是过度竞争,“完全”竞争与帕累托最优不一致。当竞争学派辩称只要产品市场中存在足够竞争,所有制即无关时(Stiglitz,1994;林毅夫等,1998),其隐含的假设是竞争行为独立于所有权结构。然而中国的经验已经表明,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权结构。没有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充分竞争”可能是非常具有破坏性的。〔10〕

给定价格被定在边际成本之下,国有企业如何长期生存呢,答案是,国有企业或明或暗地得到政府补贴,原因即在于软预算约束(科尔内,1986)。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过度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崩溃。其含义是,随着政府预算被耗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将随之而来。我将在本文晚些时候讨论私有化。

过度准入

市场的效率不仅依赖于现有企业的行为,还依赖于新企业的进入与无效率企业的退出。进入和退出过程决定市场结构与效率的动态机制。尤其如熊彼特(1934)所想见的,经济发展涉及一个“创造性破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技术创新中的竞争发挥着过滤器的作用——优胜劣汰。

然而,没有任何一般性理论证明,私有经济中企业的市场均衡数量从社会的角度看必然是有效率的。相反,一些理论模型已表明,市场均衡倾向于导致过度准入,即就社会最优而言,企业数量过多(Mankiw and Whinston, 1986; Suzumura and Kiyono, 1987)。特别地,时常有人辩称,对进入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应当设限,因为自由准入可能导致不如人意的固定成本重复(Vickers and Yarrow, 1988)。

对许多社会主义的支持者来说,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是私有制的罪恶。他们声称,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在国有制下能够被消除,因为不同企业间没有利益冲突,所有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使当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确因某种原因发生,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干预(诸如关停并转式的调整)来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的经验显示恰恰相反。国有制非但未能消除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当与西方经济相比时,它导致的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更甚。即使在改革前的体制下,当政府制定所有事关进入与退出的决策时,过度准入与重复建设也构成一件最为严重而持久的让政府头疼的事。许多周而复始的行政性调整被启动以处理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内部诸多准入限制已被逐渐减少甚至废止,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已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决策权。更多产业也逐步对私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开放。结果,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恶化了。我们所观察到的是,除极少数国有垄断部门(诸如石油铁路航空和银行)外,中国多数产业都容纳了过多小型的“原子”企业,没有占支配地位的参与者。就企业数量而言,中国经济或许是“竞争”最激烈的经济。与西方,甚至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多数产业的集中度要低得多。例如,在15个制造业部门中,仅石油冶炼部门具有4家企业占40%以上的集中度,三个部门在20%—30%之间,而剩下的11个部门则都在20%之下(5个低于8%)(殷醒民,1996)。

我们还发现,因为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有效率的并购也更难产生。快垮掉的国有企业对被接管和关闭极为抗拒,即使无力偿债的企业也毋须退出。正如海尔集团CEO张瑞敏所生动描述的,国企只要一息尚存,它就不愿被吞掉。

为什么在国有制下准入过度更甚,重复建设更严重?为什么在国有部门中完成并购更为困难?国内的一种普遍论点是,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源于“地区、部门和企业的自我利益”。例如,在中国的税收分配体制下,地方政府一味为了增加地方税收和就业而盲目进行投资并建设新工厂,忽视社会效率。经理人抗拒被接管,因为他们担心失去其职位与权力。然而,这类论点仅仅说明了问题的存在,而未提供答案。毕竟,不能说国有制下的利益比私有制下的利益更分散。在私有经济中,每个企业都是一个具有其自身目标的独立实体,它进行投资决策以最大化其利润。然而,我们尚未观察到过度准入如在中国那样普遍。相反,并购——友好的或恶意的——都时常发生。

在张维迎(1986b)中,我解释过,国有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过度准入与重复建设现象植根于企业的国有制的本性。正如企业理论学者所普遍认识到的,企业产生两种回报:现金流(简单称为“利润”)和控制权收益(Aghion and Bolton, 1992; Hart, 1995)。现金流与控制权收益之间的区别在于,现金流可以按一个正式的所有权结构进行分配,可以转让。控制权收益则是依附在职位上的,不可转让,只能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所享受。这里的控制权收益可以被理解成经理人私人所重视的、与经理入职位相关的全部私人回报,包括在职消费、裙带关系、社会声望等。准入均衡的条件依赖于现金流如何与控制权收益相匹配(或不匹配)。

在由所有人管理的经济中,经理人同时占有利润与控制权收益。当存在自由准入时,决定企业的市场均衡数量的条件是:边际企业的总价值(现金流与控制权收益之和)等于零。〔11〕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济里,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被赋予不同人,均衡条件则更为复杂,视激励方案与权威分配而定。

在国有经济中,现金流属于“全民”(或国家),经理人只能享受控制权收益。〔12〕即使当经理人分享一部分现金流(或明或暗地),他们的现金流份额仍然依附于其职位,不可转让。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将这种情形称之为与控制权收益相关。在改革前的体制中,官僚作投资决策。在转型的中国经济中,随着国有企业经理们获得了更多自主权,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由经理人与官僚共同制定。然而,在这两种情形中,在一定限度内,决策制定者都受私人利益的驱动。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决定准入均衡的条件是边际进入者的控制权收益为零,而不是总价值或利润为零。

在图3.3中,我显示了现金流、控制权收益与总价值如何随产业中的企业数量而变化。当企业数量很少时,少数寡头拥有庞大的市场力量,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都很可观。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则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均下降。控制权收益下降有两个理由:第一,较低水平的现金流意味着可得的额外好处少了;第二,存在更多的经理人意味着被雇为经理所具有的声望变低了。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现金流比控制权收益下降得更快。毕竟,即使当企业亏损时,经理仍可占有一些控制权收益。因此,现金流和总价值比控制权收益更快缩小为零。私有经济中企业的均衡数量(用N*表示)小于国有经济中企业的均衡数量(用N表示)。〔13〕

图3.3 企业均衡数量

因此,我证明了,国有经济遭受更为严重的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非正式的观察强烈支持这一论点。例如,假设汽车制造商的社会最优数量是5。然而,主管政府官员可能选择建设50家而不是5家汽车制造厂,因为现在他们可以任命50个总经理,从而可以给更多的亲朋好友安排位子。尽管试图支撑50家制造商的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但没人在乎。

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国有部门内并购更难以完成。在私有经济中,目标企业的经理人在合并后可能失去他们的控制权收益。然而,如果合并就总价值最大化而言是有效率的,身为所有人的经理人可以靠现金流的增长得到补偿。合并对相关各方可以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相比之下,在国有经济中,目标企业的经理人失去控制权收益不能以任何合法的方式通过现金流的增长而得到补偿。因此,除非政府给该经理人提供另外一个相当的职位,否则目标经理人完全有动机抗拒合并以图保护控制权收益。

我现在转而讨论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私有经济。诚然,这一分离可能导致经理人的各种恣意行为。然而,出于以下原因,当与国有制相比时,这种恣意行为在准入和并购的情况下或许不是很严重。首先,即使当股东不是经理人,一般而言是股东或董事会而非经理人决定进入与合并。对权威的这种分配事实上表明,均衡状态更可能是“扯平的”,即当与由所有人经营的经济相比时,进入或许太少,合并或许过多。第二,在多数私人上市公司中,CEO持有一定股份,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是最大股东。因此,即使合并削除了他们的控制权收益,他们仍然可以靠现金流增长获得部分补偿。第三,为了其自身的现金流利益,目标企业的股东有动力通过现金补偿(比如金色降落伞〔14〕)买通经理人,以缓和他们的抗拒。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人民)既没有合法权力也没有动机去买通行将失去控制权的经理人。第四,在基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许多合并和收购可以通过在股票交易所向股东直接发出收购要约来操作。这种机制在国有经济中不存在。

我的论点也得到某些经验研究的支持。例如,李洪斌等(Li, Zhang and Zhou, 2005)用来自中关村高科技园的面板数据显示,尽管效率已成为所有高科技企业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不可能退出。特别是,金融压力对国有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比对非国有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要小,对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最小。

声誉机制的缺失

市场是交易与经济活动的协调装置。几乎在所有情形下,交易都不过是承诺的交换,经济活动也不过是履行承诺。没有交易各方的充分互信,市场就无法有效和高效率地运作。例如,如果买主不信任卖主对某一产品的质量承诺,他就不会情愿付钱买它;如果投资人不相信投资银行有关一个需要资本的公司的说辞,他们也不太可能会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如果银行对借贷者还贷没有信心,它就不会傻到去放贷。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没有信任,潜在的帕累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一般而言,没有信任,劳动分工与专业化就不会出现,通过市场进行合作也变得不可能。

信任重要,但也不容易建立。造成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正如阿克罗夫(Akerlof, 1970)所证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市场失效。然而,不应急于得出结论说,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导致市场崩溃。完全信息假设是新古典市场经济学的缺陷,但绝不是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不仅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还是一只观察和监管代理人行为的“隐形的眼”(Shearmur and Klein, 1997)。那就是声誉机制。尽管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支持的法律体系对使代理人遵守承诺是必须的,但日常经验与大量学术研究表明,由官方执行合约通常代价高昂且不具操作性。在多数情况下,以市场为基础的声誉维持着活动的诚实。任何想在竞争市场中生存的人都必须建立值得信任的声誉,否则市场会将其逐出。在市场经济中,对企业而言,声誉与品牌是最有价值与竞争优势的资产。诚如很久以前亚当·斯密所说,诚实是最好的商业政策。市场已创造出众多使本不可能的合作——特别是陌生人间的合作——成为可能的中介(诸如企业、投资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等)。在人类历史上,声誉从未在任何其他制度中像在市场经济中那样如此有价值,并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与市场在存在不对称信息时可能不起作用的传统论点不同,我想争辩说,信息不对称或许是需要市场机制的另一个——或者很可能是主要的——理由。没有信息不对称,计划经济或许可能与市场经济一样有效率!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比计划可以运行得更好!极为不幸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家和市场社会主义者均未对市场经济的声誉机制予以足够重视。

就企业自主权与价格自由化而言,人们可以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足够高了。然而,中国市场非常无序。欺骗和造假盛行,合约常常得不到遵守,国有企业亦时常拖欠银行贷款(导致占全部银行贷款约25%的坏账)。混乱不仅存在于产品与信用市场,也存在于证券市场。自两大股票交易所(上海和深圳)于1992年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在融资上一直是居于支配地位的玩家。上市国有企业把股票市场当作它们的提款机。他们操纵会计账目,欺骗私人投资者,毫不在乎他们的声誉。大量上市企业从事过欺诈。自1993年以来,1200家上市公司中约有200家曾遭中国证监会(CSRC)、深圳股票交易所(SZSE)和上海股票交易所(SHSE)实施执法行动。从事欺诈的企业在全部上市企业中的比率远高于诸如美国等其他国家中丑闻企业的比率(张维迎,马捷,2005)。结果,创立13年之久的股票交易所差点被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所摧毁。

中国市场为何如此无序?为什么国有企业如此不在乎他们的声誉?某人或辩称说,原因是有利于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尚未发展完善。尽管这部分属实,但我深信,问题源于国有制的本性(张维迎,2001)。声誉只能来自重复博弈。要一个人有建立良好声誉的激励,则他必须有长远预期,必须愿意牺牲短期利益以换取未来回报。界定清晰的私有产权为所有者提供了进行重复博弈的合适激励。相比之下,在国有制下,每个人都进行一次性博弈,声誉毫无价值,赚快钱才是其最优战略。

特别地,如克莱普斯(Kreps,1990)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声誉的承载者。然而,要让企业去承载声誉,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成立:

1.企业必须有真正的所有人。如前所述,声誉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其实是它的运营成本,而不是企业的真正价值。企业所有权事实上是由谁对企业的声誉拥有剩余索取权来定义的。所有人的角色就是维持与巩固企业的声誉。当企业雇佣很多人,任何人的错误行为都会损害其声誉时,尤其如此。没有真正的所有人,没人会保护企业的声誉,声誉就会失去。(www.xing528.com)

2.企业的名称在市场中必须是可交易的。声誉的价值包含在企业的名称中。只有当所有人拥有为经济回报而将其转让的自由时,它才可能是完全可获得的。所有人有多大的动机维持与巩固企业的声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交易性。例如,如果麦当劳不能授权经营,该企业就不会具有如此大的价值。

3.市场中必须有自由准入与退出。没有自由准入与退出,声誉良好的企业就不能逐走声誉恶劣的企业。结果,现存企业可以享受巨大的垄断租金。当消费者不能惩罚企业的不诚实行为时,声誉的价值相对就较小。

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不在乎其声誉。当企业由国家所有时,没有人拥有对其声誉的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的名称通常是不能交易的。即使当它可交易的时候,它也不能被正确定价,因为“卖主”不能占有销售收益。对私人企业准入的限制和软预算约束也使得国有企业的生存较少依赖于其声誉。当政府官僚的利益与企业声誉无关时,他们为什么要在乎它呢?鉴于官僚们没有适当动机去依据才干任命经理人,国有企业经理人觉得他们的职位非常没保障,他们没有未来可在乎。因此,他们完全具有进行一次性博弈赚快钱的动机。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声誉的失效。打个比方,声誉就像一棵树。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可能有动机去种草,但绝无动机去栽树。

结论是,自由价格体系这只“看不见的手”与声誉机制这只“隐形的眼”共同使市场得以运行。在国有经济中,即使价格被放开,声誉机制也不能正常运作。因此,国有企业主导的市场必定是无序的。

竞争驱动的民营化

尽管许多学者将中国的经济改革称为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但与大多数东欧和前苏联等国家不同,中国政府从来无意放弃国有企业。相反,在中国,国有企业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了国有制,中国就不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目标仅仅是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来改进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而非要建立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私有化从未被采纳为官方的改革政策。主张私有化的学者常常被谴责为“资产阶级自由派”。

然而,改革的后果大大超出了预想。今天的现实是,尽管国有企业在一些关键产业(包括石油、电力、电信和金融部门)仍居于支配性地位,政府依然坚持国有企业应该在整个经济中扮演支配性角色,但非国有部门(包括外国所有、合资、混合所有制及国内私有企业)已经成为或将要成为许多产业中的主导角色。1978年,中国工业总产出中近五分之四来自国有企业。到1997年,国有企业的份额已经萎缩到几乎不超过四分之一(中国国家统计局1998:99)。更令人惊讶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自发的和地方政府发起的国有与集体企业私有化通过被各种冠以改制的官方名义的途径在加速进行,这些途径包括公开募股、公开出售、经理/雇员赎买、租赁与合资(Li, Li and Zhang, 2000; Garnaut, Song and Yao, 2004)。到1998年年底,超过80%的县及县以下国有和集体企业都经历了改制,后者在很多情况下涉及直接私有化(赵晓,1999)。一项对工业国有企业的全国调查估计,到2001年年底,86%已经完成改制,约70%已被部分或全部民营化。〔15〕苏南是一个很有趣的个案。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与私有企业占主导的浙江模式相比,苏南模式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新型公有制的经济模式”。然而到2000年年底,近百分之百的村属企业,95%的镇企业,90%的县属企业和85%的市属企业已被民营化(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2001:5)。浙江的私有企业模式最终宣告了对江苏的公有制模式的胜利。

有趣的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始于分权而非发展私有体制,始于搞活国有企业而非将其民营化。什么是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不期而至且加速兴起的背后驱动力量?是什么激发了地方政府将其控制下的企业民营化?

在李少民、栗树和和我本人合作的论文中(Li, Li and Zhang, 2000),我们发展了一个理论模型以探讨这些问题。在我们的文章中,企业所有权以谁持有剩余索取权来定义。〔16〕民营化是将剩余索取权从政府转移到经理人手中的过程。为便于阐述,我们着重于探讨产品市场中的跨地区竞争如何激发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后者通过地方政府所控制的公有经济中的官僚与经理人间的互动进行。〔17〕我们发现,当跨地区竞争足够激烈时,每个地区都不得不降低生产成本。鉴于经理人的努力是无法证实的,地方政府或许不得不将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给予经理人。总的来说,激烈的产品竞争刺激了私有财产体系的兴起。我们接着使用中国40多万家企业的工业普查数据,将我们的理论付诸严格的经验检验。检验强烈支持我们的假设,即跨地区竞争是中国向民营经济体制转型的驱动力。

尽管我们的文章着重于研究地区间的竞争如何引致对现存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但我们相信,同一逻辑也可以被用以分析跨地区的竞争如何引致新的私有企业的建立。正如我所指出的,正式的公开私有化在中国从未被采纳为一项中央政府政策。然而,竞争比意识形态的力量要大得多。不管中央政府是否会绘制完全非国有化的蓝图,我们的理论与现实均表明,民营化过程将继续按其自身的逻辑与力度加速进行。

中国的经验表明,“看不见的手”不仅在资源配置中强大有力,亦在创造制度中强大有力。一旦分权开始,市场竞争可能引发私有企业制度自我强化式的发展。接着,新建立的和被民营化的企业会加剧市场竞争。这即是来自中国改革的一个主要经验。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我们理论的意义超越了中国与前社会主义经济。根据近期的一份世界银行报告,我们看到国有企业产出在许多国家仍占有巨大份额,不仅包括转型经济,还包括发展中经济,甚至工业化经济(世界银行,1995:31和56)。但是跨越国家与时空来看,国有企业总的来说表现欠佳。在过去20多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发生在社会主义与发展中经济中,也发生在发达经济中。我们推测,缘自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跨国竞争一直是——也将继续是——全球范围的私有化运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转型背后最根本的驱动力之一。

结论

基于中国改革的经验及作者过去的研究,本文已证明,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不能独立于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我特别证明:

1.在国有经济中,随着竞争加剧,国有企业更可能将价格定得低于边际成本,在这个意义上竞争可能是过度的(或破坏性的)。

2.国有制下的竞争可能导致极端的过度准入。即,较之任何私有经济,产业中的企业都过多。

3.在国有制占主导的经济里,市场无序是不可避免的。建立信任更加困难,因为声誉机制不能起作用。

4.国有企业在竞争下不能长期生存,竞争最终导致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或崩溃。

本文的一个局限是,我没有讨论市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某些人可能争辩道,国有企业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的表现或许各异,中国经验一般而言或许并不适用。特别是,政治民主或许会使国有企业运作得更好。然而我深信,不论什么政治体制,我的总体论点都成立。当然,只有历史才会告诉我们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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