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峰
一、我市青少年犯罪现状
近年来,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下降趋势。据市公安局统计,2009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我市发生青少年犯罪案涉案人员达545人,其中2009年318人,2010年191人,2011年第一季度36人。从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人数比率分别是12.5%、7.7%、8.6%,我市青少年犯罪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我市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恶性化犯罪突出。从犯罪类型看,青少年参与盗窃、抢劫犯罪最为突出,未成年人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甚至参与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诈骗等犯罪,无所顾忌,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被害人没有丝毫的同情怜悯之心,行为令人发指。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劫财型犯罪的严重性。例如,祁某(男,16岁,泽州县)等人自2008年9月以来,先后窜至市区自由空间、绿色动力、风行、凤城、天宇、青鸟等网吧以及市运、大华商场北侧等地,采取暴力威逼、持械威胁等方式,大肆抢劫作案50余起,涉案价值10000余元。
(2)团伙化犯罪居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是团伙犯罪,一般以纠合型为主。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处于未完全成熟时期,单人作案胆小害怕,加之经常游荡于社会,与一些无业人员纠合在一起,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逞一时之气,或进网吧歌厅,或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在成年人的引诱带动下参与犯罪。例如,日前,泽州县局刚打掉一个由初三毕业生和职中学生组成的抢劫团伙,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男,17岁)、闫某(男,16岁)、董某(男,16岁,均为南村中学初三毕业生)、祁某(男,17岁,泽州县职业中学学生),破获在学校附近抢劫案件40余起。
(3)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16至18周岁,但15周岁以下的人数也呈逐年递增趋势。可以看出,14~16周岁年龄段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阶段,16~18周岁年龄段为高发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已提前了2~3岁。例如,违法行为人王某(男,15岁)、王某(男,14岁)、祁某(男,14岁)、刘某(男,14岁)、王某(男,15岁)和车某(男,14岁,均系沁水县人)六人自2009年11月至今,先后在沁水县中村、翼城县等地用螺丝刀撬开摩托车锁或趁人不备窜入商铺中实施盗窃,共盗窃摩托车7辆、现金1000余元以及香烟等物品,涉案总价值1万余元。
(4)成人化作案方式日渐突出。受到影视、网络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作案方式逐渐向成人化发展。表现在犯罪使用的工具越来越现代化,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网络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例如城区分局打掉的以石某为首的5人特大盗抢团伙,他们相互勾结,交叉作案,在市区物贸夜市、泽州路、景西路、前进路、省运汽车站等地尾随行人,驾乘摩托车多次实施飞车抢夺,同时,该团伙以新建成的住宅楼为目标,在开发区、凤鸣小区等地盗窃铜线、暖气片等物品。该团伙累计盗抢作案30余起,涉案价值10万余元。
(5)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高。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或者是毕业后还没有就业的,这些人闲散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有不少人整天泡网吧,出入卡拉OK厅、游戏厅,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8年以来,大东沟镇岭头村辍学在家的宋某(男,17岁)、宋某(男,16岁)、宋某(男,15岁)、宋某(男,18岁)和宋某(男,16岁)等人为牟取利益,采用结伙交叉作案的方式在大东沟镇岭头村等地以旧屋、民房、废弃厂矿、旧墓葬为目标,携带铁锹、撬棍等工具多次盗窃摩托车、照相机、现金、存折、陪葬品等,共作案28起,涉案价值5万余元。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有青少年个体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客观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
从生理因素来说,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强,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容易激动和感情用事,遇到挫折时,往往会寻求精神上的平衡与满足,且自我意识强,文化素质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和感染,容易受骗上当而犯罪,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其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子女成长影响力最大。现在的家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从而造成家庭教育往往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而家庭结构的失调、家长的不良言行及教育方法的不当都有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
3.青少年犯罪的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学校教育未能摆脱应试教育体制的约束,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该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学校在教育上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和经济效益,法制、道德教育方式滞后,内容简单且流于形式,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
4.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www.xing528.com)
(1)社会不良文化是现代校园暴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引起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文化市场上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所充斥的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对青少年带来了消极影响。特别是一些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及一些灰色民谣、黑话,也对青少年身心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2)升学率低、就业难。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太低,使部分青少年过早地走向社会;就业渠道不多、岗位不足,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找不到就业岗位,游荡于社会;社会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使得这部分社会闲散青少年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3)社会治安投入的不足,社会控制成本过低,打击犯罪力度小。目前,多数闲散青少年,得不到关爱、教育、管理和服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帮教和转化;对解释后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乏帮教与救助,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针对特殊青少年群体及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建立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的立体防线,共同做好关注特殊青少年群体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开展关注特殊青少年群体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其次,要建立对孤残流浪儿童、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的监测系统,经常分析预防相关状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2.改进家庭教育,构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规划,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子女作表率。
3.完善学校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全市各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摒弃“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优等生、轻后进生”的错误办学倾向,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大环境
首先,要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的整治和管理,解决过多、过滥的状况。其次,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网吧、美容美发等各种不良场所。第三,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一些积极向上、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丰富中小学生的假期生活,有效陶冶青少年的道德情操。
5.努力拓宽渠道,有效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
针对初、高中毕业升学、就业难的现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尽量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增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扩大招生比例,减少闲散社会青少年;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制,对应届和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劳务需求信息,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一来,既能减轻社会的承载力,又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6.不断强化措施,积极探索构建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专政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青少年的民事、经济合法权益。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聘请妇联干部、政协委员等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初步建立起惩处、教育、矫正、预防等完整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司法保护,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要进一步延伸司法机关的社会帮教职责,完善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机制和帮教安置机制,积极推进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让全社会都主动去关心、帮助他们,使其转化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作者系共青团晋城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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