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英
一、晋城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视招标投标,私相授受
如:某村建设一个村民休闲广场,工程包括休闲广场硬化、绿化、雕塑等,需占地6000m2,其中硬化面积3043m2、绿化面积2706m2、工程总投资110.56万元。广场竣工后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前期,不仅未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更未公开招投标,而是以村委会研究的形式指定施工单位,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
(二)规避招投标,肢解项目
建成于2011年5月8日的我市某村农资服务中心,共占地1.2亩,建筑面积1246m2,工程造价76.62万元。该村民委员会自称因资金困难对工程进行了肢解,一个项目分为两个标段未经招标,只在乡镇小额工程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即开工建设。经查,该项目除取得土地使用证外,未在发改委立项,未办理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更未签订施工合同,实际上是暗箱操作。
(三)假借招投标,实为寻租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而言规模小、数量多,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村干部承包工程的要求较强烈,少数素质差的村干部,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借口不合政策、损坏道路等理由来干扰工程建设。此外,主持施工的干部不订立合同或者订立无效合同,使合同条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诸多管理疏漏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部分村干部借招标之机“寻租”,中饱私囊。
(四)管理粗疏,难保质量
当前在晋城农村工程项目建设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工程技术相对简单,参与承建工程的人员较多,且带有较强的地缘性。几乎每位乡村工匠均可参与,一旦有工程建设,托关系找亲戚,欲分一杯羹。二是工程管理人才缺乏,监理措施难以到位。镇、村二级土专家、土办法的较多,少数技术人员喜好纸上谈兵,施工方案不切合实际,而工程质量监理由于工程规模小、资金缺乏、施工期限紧等原因,正规监理单位一般不参与,结果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体制、制度存在的漏洞
目前,我国各级部门就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修正了涉及建设领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界定了有关机构的合理权限,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有些规章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在执行过程中就走了形、变了样,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另外,在日常检查工作时,对发现的问题多数处理不及时,更对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层次的剖析,致使查漏补缺不到位,一些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常屡纠屡犯。(www.xing528.com)
(二)政策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但目前,我们的一些惠民政策一般只是以文件形式在政府机构内部传递,群众知之甚少。少数权力部门公开信息时有选择性,常常将无关紧要的信息公开,而对那些涉及权钱交易的重要信息不公开,堵塞了群众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由于群众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非常窄,又在了解关键信息时卡了壳,从而给部分村干部实行暗箱操作,利用招投标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规范农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对农村招标投标工作的教育引导
追根溯源,宗旨意识缺失、法制意识淡薄,是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对此,我们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抓住树立正确权力观这个关键,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从政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增强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身体力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体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尤其要通过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二)健全我市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一是明确招投标范围,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国家财政投资、银行贷款或者集体自筹资金参与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包括土木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民政公用工程、农业建设工程、绿化工程、装修工程等,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二是工程招标除了有市招标办的全程参与外,可考虑在各乡镇设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双重管理,重大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办负责,乡镇招标机构配合;小型项目由乡镇招标机构代理,市招标办全程监督。宜设立乡镇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纪委、镇人大、镇财政所、村干部代表、外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建设全程监督;三是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规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无效招标文件确认、招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办法等内容和行为。四是制定与《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配套的惩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有违规违法情节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三)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一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工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阳光农联网、互联网站相结合的行风建设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日常监督。在积极整合、改进乡级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在行政村设立纪检小组配备专职纪检干部,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解决问题和矛盾,并及时向乡镇一级反馈党风廉政的信息。同时,通过群众评选,聘请党性强、信誉好、有公信力的人担任廉政监督员,在乡、村纪检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是以信息公开为目标,推进群众监督。对于重大事项要公开透明,广泛宣传。各种工程事项都要强化民主决策,从项目的计划、立项、实施都要事先交群众酝酿,并适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作者系晋城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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