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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百日调研: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初探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九章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初探商国富一、宅基地有偿使用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最低目标基于这样的现实基础,如何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呢?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为此,应统一制定实施细则,把宅基地确权和收取有偿使用费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对超占定额和改变原用途的宅基地,实行高标准收费和限制流转条件。

晋城市百日调研: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初探

第十九章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初探

商国富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最低目标

基于这样的现实基础,如何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呢?首先,要明确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的本意。土地既是基础资源,又是可显化的资产,集体建设用地同样具备该两种属性。让集体建设用地实现流转,其目的至少有这样几点:一是使地尽其力,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二是使地尽其财,得到更充足的利益;三是使流转有序进行,得到更有效的监管;四是使利益均衡分配,得到各方共赢。其次,要理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包含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可以划分为: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村民生活用地即宅基地三大类别。现在一般所言流转,主要指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流转。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只是土地使用主体的改变,应当说,只是基本上达到土地利用相对合理、土地收益相对充足的目的,但对于土地使用数量而言,没有大的扩张。而宅基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中面积最大、利用程度最低、可以说没有收益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纳入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既能达到地尽其力、地尽其财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可以靠内涵挖潜,提供更多数量可供流转的土地。再次,要把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根本性问题。固然,流转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合理利用,但流转的根本性问题却还是一个字:利。就是把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卖出去,换取更大的利润。既如此,非农建设用地作价后流转可以获利,那么宅基地显化资产后流转也同样必然会获利。既然是有价值、可获利的资产,使用就应该是有偿的。事实上,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走的都是这样一条路。倒过来说,就是应当:从宅基地有偿使用入手,通过改造整合把腾出的宅基地纳入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渠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获收益返还用于村公益事业、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复垦整治建设用地,形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良性循环,从而推进了农村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整治,带动了农村各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发展,这应当是整个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之路。也因如此,笔者认为,宅基地有偿使用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突破口和最低目标,应当尽快推行。

二、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的基本路径

1.采用综合因素法,合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在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项:(1)人均宅基地面积。这是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最基础数据和最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定额,少于平均数少收,高于平均数多交。(2)人均耕地面积。这是出于保护耕地的考虑,对不同村庄进行分类定级的依据。人均耕地较多的村,取费标准则相对低;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取费标准则相对高。(3)农民人均收入。从农民对收费的接受程度和经济状况考虑,富裕地方相对较高,欠发达地方相对低。该三项因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均宅基地面积,另两项因素起调节、辅助作用。三项因素数据取得后,采用分配权重、超过定额基数累计递增等方法,则可以计算出每户每平方米宅基地收费标准。具体实施中,应把握的原则:一是“低标准起步、大范围入轨”。收费是手段,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让使用者树立“少占地少交钱、多占地多出钱、不用的地交集体还能得钱”的观念。二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达居住用地标准的可以减免费用,甚至补助不足的用地面积。三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的形式,积极稳妥进行。

2.坚持集体主导,掌握宅基地流转的主动权。实际实施中,主要表现对宅基地的拆旧建新、改造腾地、居住面积折抵,更多的时候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和市场的“管委会”,对每家每户的“买卖”需求统一协调,所有“卖”家只能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寻找“客户”,所有“买”家只能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得到“商品”,概括地说,就是“多条渠道进水,一个闸门放水”。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委会”,同时要接受国土、住建等部门的监管。宅基地流转后腾出的土地如何利用呢?首先是用于村公益事业、村民居住条件改善或复垦整治为农用地。其次,获取政府批准后,方可用于本村非农建设。再次,如果向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则必须在完成土地征收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范畴。这样就使宅基地乃至各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能够转的畅、管得住、变的好。(www.xing528.com)

3.返利于村、让利于民,形成良性循环。(1)设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用地”人均定额标准,不达定额的村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达到定额的村则应出让方式供地;(2)凡出让土地系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出让收益(除去组织进行公开出让的成本费用)财政留15%(体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收益),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85%(减去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实际也仅75%);(3)返还村的土地收益,实行村账乡管(或县财政管),专户储存,用于村公益事业、村民居住条件改善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同时,可以设立农业教育、救济等专项基金,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

4.严格权属管理,贯穿流转的始终。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前面三个环节主要解决了“利”的问题,这里集中解决“权”的问题,就是要把严格的权属管理,贯穿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始终。具体来说:一是流转之前必须明确权属。也就是“入市”前的“资产核定”,确保拟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权属合法的。对于村公益事业、非农建设用地而言,明确土地权属相对容易,对宅基地权属和面积的认定则相对较难,特别是土改时分配房产不易分割的、批准用地后超占未处理的、厕所和畜禽用地及旧宅根基残存的,还有一些把住宅改扩建用于商业服务业的。为此,应统一制定实施细则,把宅基地确权和收取有偿使用费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对超占定额和改变原用途的宅基地,实行高标准收费和限制流转条件。二是流转之中必须严格程序。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向,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是本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外。两个流向必然是两种程序,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言,流转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只是使用权的变更,适用于简易程序,申请——调整用地主体(或用途改变)——变更即可。向本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外流转,虽有着各种形式,但程序基本一致:申请——报批(核定用地主体、面积、用途)——供地(划拨或出让)——变更登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流转后的用途,它决定了供地方式,也影响着流转获取的利益多少。三是流转之后必须强化监管。监管已流转的用地相对容易,不是重点。重点要监管的是,流转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数量、结构、布局等发生了变化,防止多转快转、急功近利现象发生,避免边流转边申请增加用地现象,确保良好的用地秩序。

三、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现实措施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无疑是一场大的变革,不亚于土改、包产到户产生的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肯定需要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从而稳步推进。就目前实际而言,应先采取一些准备措施:一是先行开展深入细致的居民点用地调查,为宅基地有偿使用提供基础数据。居民点用地调查的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建设用地的数量、结构、分布,每宗地的权属来源、面积、用途,每户拥有宅基地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定本村人均宅基地面积和应控制的宅基地标准定额,从而确定宅基地有偿的收费基数。二是先行核定人数经营性用地面积,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别是利益分配提供基础数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经营性用地”除商业、服务业以外,还应包括工业项目。一般来说,应以县为单元,按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各村人均经营性用地定额,定额之内的如果流转,收益全部归村,但不再批准增加新的经营性用地;超出定额的流转后,收益的主要部分归村。同时,村经济组织内部,经营性用地的使用,也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收益归村集体。三是先行改造治理整合现有建设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腾出的土地进行统一整理,与其他建设用地一并统筹规划,确定合理的流转方向和用途,既要解决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也可发展村集体工商业,还可以转手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和个人。特别是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出详细的规划布局,按照规划逐步推进。四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为大范围推开宅基地有偿使用奠定基础。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村庄作试点,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特别是要做好群众意见的征求工作,吸收群众参与,充分民主议事,使有偿使用更合乎民情社意。通过试点逐步推开,让宅基地有偿使用唱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角戏,为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喝彩。

(作者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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