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犯罪人的矫治
龙勃罗梭认为,预防犯罪的方法、对儿童的照料和训练、对成年人在发生危机时的帮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但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犯罪,还应当有一些补充措施,例如,设立矫治犯罪人的机构,设立将不可改造的犯罪人隔离起来的其他机构等。对于青少年犯罪人,尤其是对于儿童,应当用特殊的法律措施分开处理。龙勃罗梭称赞当时产生的少年法庭,提出不能根据普通的法律审判少年犯罪人,而应该设立特别的法官,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这些法官应当针对少年、儿童犯罪人的特征,采取有益的处置措施;应当在监狱中把少年、儿童与成年犯罪人区分开来,以免他们受到成年犯罪人的影响,变为成年犯罪人。同时,也应该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儿童。因为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在年龄很小时,就开始其犯罪生涯,这类儿童尽管年龄很小,但却是一种对社会有危险的人,他们的悖德狂症状一有机会就会发作,所以,必须把他们仔细地隔离起来,对他们单独进行矫治。
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是在童年时代偶然产生的,他们仍然有可能成为诚实的人,因此,要用特别的方法处置他们。要为他们制定专门法典,这种法典应当对未成年的生来犯罪人、癫痫病人和悖德狂者作出规定。用专门的不会使他们受到犯罪传染的教养院隔离他们,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矫治。此外,还应当建立少年犯缓刑制度,建立监督少年法庭判决的少年犯的组织。
龙勃罗梭指出,对少年犯罪人采取的特殊对待,同样适用于女性犯罪人。在他看来,对女性犯罪人也应当实行特别的审判和在立法中作出特别的规定。
龙勃罗梭认为,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www.xing528.com)
(1)对真正的激情犯罪人来说,懊悔自责造成的痛苦比任何法律惩罚都要大,此外,还应当进行流放、赔偿损失等。
(2)对倾向犯罪人应当避免反复使用短期监禁刑,以免他们与习惯犯罪人接触。对所有的轻微犯罪人来说,罚金都要比监禁有效;如果犯罪人是穷人,则可以用强制劳动来代替。也可以要求初次犯罪并且罪行轻微的人具结,在保证人的监督下履行具结的内容。在龙勃罗梭看来,处置倾向犯罪人的有效的,也比较严重的方法,就是缓刑和不定期刑制度。
(3)对于习惯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应当实行隔离。在这样的隔离性机构中,应当把犯罪人的赎罪作为首要目标,只有在各种尝试都证明不起作用时,才可以考虑将习惯犯罪人送到流放地(penal colony),永久地隔离起来。
(4)由于生来犯罪人、癫痫病人和悖德狂者的犯罪是由他们先天的邪恶本能引起的,因此,不能把他们送入普通的监狱,在普通的精神病院中监禁他们也是有害的,因为他们会宣扬兽奸、逃跑以及造反,会煽动别人进行抢劫,他们的下流而野蛮的坏名声,使他们成为令人恐怖的人,会对其他病人及其亲属造成危害。所以,应当把这些人监禁在特别的机构中进行矫治,应当为这些犯罪人建立专门的监禁和矫治机构。英国是第一个为犯罪的精神病人建立专门的精神病院的国家,1840年英国在贝德拉姆(Bedlam)建立了一个这样的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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